论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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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2014 届)法政学院题 目: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 学 号: 201007020123 姓 名: 程章尧 专业班级: 法学 101 指导教师: 何菲 职称: 讲师 2014 年 5 月 22 日1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设计(论文) 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引用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后果由本人承担。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2目 录引言 .1一、传统隐私权的分析和界定 .1二、互联网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影响 .2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

2、法理辨析 .3(一) 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是否存在新的定义 .3(二) 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3(三) 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特点 .3(四) 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 .3(五) 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4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侵权类型 .4(一) 擅自披露他人隐私 .4(二) 非法获取、利用个人信息 .41. 网络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42. 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害 .4五、国外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 .4(一)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5(二) 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 .5六、我国在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5七、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6(一)

3、 以立法保护为核心 .6(二) 以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为补充 .7结语 .8致谢 .8参考文献 .9浙江农林大学毕业论文0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程章尧 内容提要:21 世纪,网络侵权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针对隐私权的侵害,而且其中的侵权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本文界定了传统隐私权,并透过传统隐私权,分析了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特点和性质,确立了其保护的基本原则,揭示了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的侵权类型。根据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现状,提出了以立法保护为核心,行业保护模式为补充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建议,当然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那就是我们每个人自身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被不法之徒所侵害。笔者希望通

4、过本文,以完善中国大陆在这方面的保护。关键词:隐私权 网络时代 侵权类型 保护现状 保护模式引言隐私权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人格权,保护隐私权已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通过互联网侵害公民隐私的现象出现爆发式增长,侵害手段也越来越丰富,对传统隐私权的界定发起了严峻的挑战。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概念出现不确定性,而对其保护范围正在逐步扩大。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的侵权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对其保护的难度也在逐步加大,其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而目前我国对其保护并不理想,保护的现状令人担忧,许多方面有待改善。因此,在网络时代下如何保护好个人的隐私是本文接下来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一、传统

5、隐私权的概述(一)传统隐私权的分析“在人格权具体化的新兴个别人格权中,以隐私权最为重要,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概括性的权利。 ”5“19 世纪末叶,大众媒体在美国渐次发达,传播揭露各种个人私密的消息,使 Warren与 Brandeis 二位波士顿律师于 1890 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发表了“隐私权” (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影响深远。 ”2从那时开始,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隐私是否受到侵犯,法律也开始确认和保护公众的隐私。通过各国对隐私这一课题的研究探索,隐私权理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内涵也扩充了许多。 “1973 年法国民法增设第 9 条规定:“任何人享有对其私生活应受尊重

6、的权利” 。 ”3“美国继受英国侵权行为法,但关于人格保护有重大发展,创设了 Right of Privacy。 ”4由上述有关传统隐私权的发展历程可推导出,传统隐私权所涵盖的范围正在扩大,但总体来说,其基本含义没有发生太大改变,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也没有出现颠覆性变化。1 王泽鉴: 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77 页。2 同上书,第 4 页。3 同上书,第 25 页。4 同上书,第 26 页。浙江农林大学毕业论文1(二)传统隐私权的界定通过上文的分析、论证,可以将传统隐私权界定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等内容。而我国在传统隐私权的

7、保护就显得比较落后。三十年前大陆才把“隐私”作为一个法律术语。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笔者赞同通说观点。综合各个学者观点和相关司法实践,隐私的含义可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两方面来理解,一是“隐”,即主观上不愿被他人知悉或侵扰。二是“私”,即客观上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而隐私的内容由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构成。 5二、互联网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影响“在网络时代,网络是作为侵权行为的媒介发生作用的,网络本身不是侵犯隐私权的主体。”6“隐私权保护的强化与现代信息社会具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由于计算机、网

8、络等各种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国家、企业或个人能够迅速地搜集、储存、传送有关个人的各种资料,以不同的方式加以组合或呈现,可用来预测个人的行为模式、消费习惯,然后搜集起来作为一种资源或商品加以运用。” 7可从两个方面概括之:一方面,随着淘宝网、京东网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群众购物,但也使公民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受侵害者常难以知悉或防范其隐私资料被窥探、搜集或利用,信息社会使个人成为所谓的“透明人”,甚至裸体化。” 8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隐私权的经济价值开始增加。“在现代信息社会,人人得为隐私的被害人,人人亦得为加害人。” 9不法分子通过便利的网络技术,侵害他人的隐私。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法理辨析(一)网络时代下隐私权是否存在新的定义隐私权与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它们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由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不同特点所决定的。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难免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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