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展场馆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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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会展场馆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在防控疫情常态化条件下,为加快推动会展业健康发展,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会展场馆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总体要求准确把握疫情防控由静态向动态、由应急向常态转变的形势特征,按照“面上放开、点上精准”“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等原则,创新实施精准化、差异化、多样化、数字化、高效率防控措施,压

2、实属地管理和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不断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综合治理水平,建立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长效机制,有效推进会展场馆恢复开放,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一)会展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二)会展举办单位应制定严密的现场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并及时上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内容包括成立防控小组、防控小组职责分工、防控措施、发现发热人员后的(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等。全面负责协调展会的防疫、安全等工作。三、充分做好展前准备(三)会

3、展举办单位应利用线上、线下等渠道开展实名注册,及时收集各参与方人员信息,建立信息库。加强对参展商、观众的线上服务,通过云展、网上会展的方式为其观展、交易、洽谈提供便利。(四)会展举办单位、场馆单位要提前采购足量口罩、消毒水、洗手液、温度计等防疫物资。(五)会展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服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人员开展防疫知识培训。落实工作人员发热“零报告”制度,进行员工健康登记。四、坚持合理控制人流(六)会展举办单位应通过线上预约、证件管理、健康码申领等措施落实所有活动参与人员的实名入场制度;现场做好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等监测工作,做到人员可追溯。(七)会展举办单位应加强统筹,展位设置保持安全

4、距离,控制活动现场人员密度;应安排专人负责实时监控现场人流聚集情况,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八)展会期间,如遇场馆内局部区域出现观众密集的情况,举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坚决采取相应限流、分流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卫健部门。(九)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会展场馆和办展单位要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多种渠道,及时宣传疫情期间防控措施及防控知识;展会期间,场馆内要设立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指导参展商、观众掌握常态化防控下的防护知识。五、坚决确保场馆卫生(十)场馆单位要确保展厅通风良好。在展会举办前,应对展馆进行严格的全面检查和清洁洗消,确保无卫生死角。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加强对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

5、展会用品的清洁消毒,并在相关区域每日更新公示消毒情况。(十一)场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等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对中央空调相关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等措施。在展会举办期间使用中央空调时,应加大新风量,加强通风换气。六、严密防范各类风险(十二)展会期间,会展举办单位应要求所有人员带口罩进入场馆,尽量控制期间的论坛及各类相关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十三)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协调场馆单位在展会现场设立医疗服务点,储备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做好现场应急医疗服务。(十四)场馆单位应对入驻场馆的餐饮服务、展具租赁等各类服务商加强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产品及场所无卫生安全

6、隐患。(十五)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展会期间如出现发热等可疑病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卫健部门指导下落实隔离措施,做好现场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馆。(十六)做好疫情期间的安全工作。会展组织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审批程序,注意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展会安全有序。七、强化各级监督指导(十七)各场馆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卫健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恢复开放工作平稳有序。(十八)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疫情期间,各场馆单位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含各类会展组织单位)展会情况并向卫健部门报送可疑病例管控情况,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提升疫情防控能力。本指南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山西省境内各类非涉外会展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各参与方(包括参展商、搭建商、服务分包商、观众等)。疫情解除后或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另有规定通知,即自动失效。-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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