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华东政法大学 傅鼎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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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旨在建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主体为两方,或两方以上;双方或多方主体形成合意;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合同的两种形态:双方或多方所追求目标一致,方向一致,如合伙,联营;双方所追求目标交叉、方向相反,如买卖、借贷。虽有两种形态,但不改变意思表示一致的本质。,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合同自由:缔约与否自由、选择对象自由、确定缔约方式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确定违约责任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案自由合同自由限制:确立强制缔约规则(关乎公共事业及社会福祉);确立合同强行规则(为保护弱势群体就合同内容作了限定);

2、反不正当竞争;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作限制;保护消费者利益。,合同的分类,单一主体合同与多数主体合同;一方负担义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合同;双务合同与不完全双务合同(不纯真单务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利他合同与负担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预约与本约;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简单合同与选择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合同的订立要约,概念: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件:1.未来合同当事人发出;2.向未来合同当事人发出;3.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效力:1.受要约人取得承

3、诺权;2.要约人受要约约束。生效时间:要约中确定的,依要约;未确定,到达生效。效力持续时间:确定存续期间的,依确定;未确定的,对话人要约,即刻失效,非对话人要约,合理期间经过。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未生效的,撤回;生效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合同法第18和19条),撤销。要约消灭原因:1.拒绝要约;2.变更要约;3.撤销要约;4.承诺期间届满。,合同的订立承诺,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内容与要约一致;3.在承诺期间到达对方;4.以通知的方式发出成立合同的意思。效力:合同成立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对方。迟到:1.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2.未

4、迟发而迟到的承诺,要约人有通知义务。,合同的订立特殊方式,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招标拍卖格式条款悬赏广告,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形式:书面(合同书、往来信函、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数据电文)、口头、其他内容:绝对必要条款(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相对必要条款(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任意条款,缔约中的义务,先合同义务:照顾、协力、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缔约上的过失: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之注意义务或缺乏诚信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未尽其他必要关照义务损害他人固有利益。缔约过失责任要件:不履行缔约义务;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形态:假借订

5、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时间:承诺到达时间成立地点:承诺到达地点生效:一般情形,成立即生效;特殊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登记生效的),自批准或登记生效。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变更概念:不改变当事人而变更内容。变更效力:一时合同,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解除事由:1.双方约定;2.单方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的方式:意思表示,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可提出异议。解除效力:回复原状、赔偿损失

6、。终止事由:当事人约定;终止效力:合同消灭。,不当得利,概念:没有法律上依据得利,致他人受损事实。要件:一方得利;他人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效力:返还。受益人为善意,返还现有利益;受益人为恶意,返还利得时利益。种类: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概念: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效力:1.管理人的义务:妥善管理;不得违背明示和可推知的意思;移交管理所得;告知管理状况;2.本人的义务:支付管理费用;赔偿损失;接受为管理所设定的义务。,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形式与构成要件:1.

7、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有履约可能和必要;适于强制、履行费用并非过高;合理期限提出。2.补正:违约;有补正必要;有补正可能。3.违约金:违约;违约金约定。4.赔偿损失:违约;损失;因果关系。5.定金:定金合同;根本违约。违约责任的适用: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能同时适用;其他可重复适用;支付违约金后可请求赔偿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部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免责:不可抗力;相对人过错;当事人约定,侵权责任,概念: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特征: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所生之法律后果;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种类:一般侵权赔偿责任与特殊侵权赔偿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补偿性责任(赔偿)

8、与惩罚性责任(赔偿);致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与致人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第6条)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赔偿责任。包括推定过错,如第58、87、88、89、90、91等条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依法都应承担责任。该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形、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9、责任。本条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外规定(第24条)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时,适用公平责任规则。公平责任是一种学理概念,其本质不属于民事责任,故第24条使用“分担损失”一语。,一般侵权的赔偿责任,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共同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赔偿财产损失:包括现有利益减少;可得利益减少;精神赔偿。其他财产责任: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特殊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10、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场所主人责任产品责任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之动物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加害人不明责任共同危险责任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遗产的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制度。遗产的分配:养老育有原则、均分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遗嘱继承与遗赠,遗嘱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4、形式合法。遗嘱的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口头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赠的接受继承、遗赠的放弃,继承的开始及其他,开始时间:死亡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遗产的范围债务清偿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遗嘱的执行、法定继承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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