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全套完整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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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申明,赞赏偶尔记笔记提倡作业认真拒绝旷课允许请假希望认真听讲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和考勤,导论一、本课程对象和性质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凡国际经贸类专业都把本课程作为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二、国际贸易的特点(一)国际贸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个方面(二)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三)国际贸易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四)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大(五)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六)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异常激烈,三、国际贸易业务程序(一)出口业务的一般

2、程序出口准备市场调查寻找交易对手制定出口计划组织货源广告宣传商标注册出口洽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托运制单结汇索赔,四、本课程的研究对象及主要内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国际贸易的特点和要求,从实践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贸易适用的有关法律与惯例和国际商品交换过程的各种实际运作,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吸收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习惯做法,以便掌握从事国际贸易的“生意经”,学会在进出口业务中,既能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又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贸易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做到同国际接轨。,本课程的基

3、本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第一篇“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与贸易术语”,主要介绍了国家对经济贸易的国内立法、国际贸易公约、有关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款支付及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第二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及其商订和履行”,详细论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围际货物运输、保险、进出门商品的价格、国际贷款的收付、争议的预防与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第三篇“国际贸易方式”,主要介绍了经销、代理、寄售、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进料加工、合资经营与合作生产、招标与投标、拍卖、租赁贸易、商品交易所与期货交易、电子商务等;第四篇“世界贸易组织与规则”,主要介绍了WTO及WTO规范货

4、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等。,五、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一)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二)要主演业务同法律的联系(三)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四)要把“学”和“用”结合起来,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一节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一、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作用(掌握)/(一)概念: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二)作用:1.贸易术语的产生能简化交易手续,加速交易进程,节约费用,促进成交。2.贸易术语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3.贸易术语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了风险和所有权

5、的转移界限4.贸易是决定买卖合同的重要条件,合同采用哪种贸易术语,合同的性质就由此术语来决定,合同的名称就采用此术语的名称。二、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了解),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掌握)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长期的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的,并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先例和习惯做法。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掌握)主要有三种:(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

6、体制定的。它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分别是: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从本质上讲,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实践中,确认书不能改变来往函电的内容,确认书的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间

7、内作出。本案中买方事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成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2.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信用证问题,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制度下,买方须履行的对汇票付汇的责任转移给了银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控制单据达到了控制买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是从属于销售合同的,在确认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确认书是作为正式的简单的书面合同。故而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与否。在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

8、为。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合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买卖合同未成立,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案例分析1.提单

9、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2.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货可提。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违反了其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3.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见有国际公约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

10、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

11、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分析,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

12、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案例分析卖方确实违反了合同,银行的做法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有关信用证规定在分批装运时,如果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该批以后的货物均告失效。,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

13、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案例分析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14、,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案例分析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

15、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合同价值300万日元,采用D/P六个月远期付款。签约后,日本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日本前一季度的财政赤字规模大幅度上升,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

16、大,而且通货膨胀也显著加剧。问:为了减少外汇风险,我公司应如何争取调整货款的收取时间?为什么?案例分析结论:为了减少外汇风险,我公司应采败提前收取这笔贷款的办法。理由:(l)从日本政府公布的各项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未来日元汇率将趋于下浮,因此,软币结汇将会减少我公司的人民币收入,我公司应加速软币的应收帐的收进;(2)资例显示。日本前一季度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通货膨胀加剧。则可推测出日元汇率一下跌幅度可能要大于我公司提前站汇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故我公司应尽快收回这笔贷款。,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案例分析(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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