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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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课件,第一章国家赔偿法的基础理论第二章国家赔偿范围第三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第四章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五章行政赔偿第六章司法赔偿第七章国家追偿第八章国家赔偿方式、计算标准、赔偿费用及赔偿时效第九章国家补偿制度,第一章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第一节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第二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第三节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

2、佘提出上诉。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开始服刑。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2005年4月13日,湖北杀妻冤案开庭重审,佘祥林上午被无罪释放。,佘祥林走出法院重获自由,国家赔偿,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导入案例2,河南省商丘市老王集乡余庙村,案件回放,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3、,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第一节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承担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最狭义的国

4、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实施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2.狭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3.广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侵害。4.最广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最狭义概念和范围。,国家赔偿的基本特征,1、主体为国家;2、承担责任范围限于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3、公务行为;4、公务行为中的具体行为;5、法定性;6、形式主要是物质性的赔偿。,第一节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在以损害结果为归责原则的国家,都

5、是按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而判定。在以违法为归责原则的国家,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之间存在着差异主要是归责原则不同。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因违法而给当事人造成侵害,而国家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因合法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此外,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在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第一节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第一,主体的性质不同第二,归责原则。第三,赔偿的标准不同。第四,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都是行使职

6、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其责任性质、赔偿方式和标准是相同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而司法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者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有所区别。,五、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这类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受国家赔偿法规范。我国国家赔偿法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六、国家赔偿的种类1.立法赔偿。2.行政赔偿。3.司法赔偿。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七、国家赔偿法(

7、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2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二)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在不同国家,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不完全相同。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共同的国家赔偿法渊源是1宪法1982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

8、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最重要依据。,2民法从国家赔偿法产生的历史看,民法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民法中“平等、有侵权必有责任”的观念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其次,民法中的侵权赔偿制度成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范本,特别是丰富实用的民事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参照系;最后,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成为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3诉讼法4行政法5判例6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三)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制定国家赔偿法,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改

9、进国家机关工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重要步骤,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二)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四)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法在某种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我国没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不宜对国家赔偿法作公法抑或私法的定性。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属于国家法范畴。,1.私法说,国家赔偿法属于私法,是因为它所保护的是私权利,目的是让受到损害的私人得到救济,而且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在赔偿时进入了平等、自愿的私

10、法关系,国家与公民个人立于同等法律地位,国家赔偿程序通常为民事诉讼。当然,私法说并不否认国家赔偿法在某些方面的特殊性,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本质上仍属于私法。,2.公法说,公法说的理由有:首先,国家行为出于公益,故国家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特殊规则,不能适用私法;其次,私法上雇佣人赔偿责任以选任、监管受雇人已尽到相当注意为免责事由,而国家则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最后,民法上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有可能赔偿。而在国家赔偿领域,许多国家抛弃了过错原则。,3.折衷说,鉴于公法说和私法说均难以圆满解释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因此,有学者提出折衷说,认为国家赔偿法是兼容公法原

11、则和私法原则的法律。一方面,国家赔偿法源于民法,在赔偿方式、赔偿标准、赔偿原则诸方面与民法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较强的私法性质。另方面,国家赔偿法又不是民法的简单翻版,在很多方面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规则,具有公法性质。,4.国家法说,我国学术界并未全面接受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因而不必囿于公私法划分理论而将国家赔偿法定性为公法或私法。就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和实践看,它本质上属于国家法,既包含部分民法内容,也包含部分诉讼法和自身特有规则,是宪法的实施法,其地位和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第二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从人类历史上看,国家赔偿制度大体经历了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和肯定阶段。一、否定阶段在19世

12、纪70年代以前,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或者单行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制度。,法国受“主权命令说”的影响英国则长期坚持“国王不能为非”的封建传统。,第二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二、相对肯定阶段19世纪70年代以后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为国家赔偿的相对肯定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传统上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仍然存在。因此,国家对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基本上仍然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三、肯定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至今为国家赔偿的肯定阶段。,四、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既是各国抛弃“主权豁免理论”的结果,也是创立和发展国家赔偿理论的结果。“拟人化理论”和“公平负担理论”是最具有代表性

13、的两种理论。,(一)拟人化理论,拟人化理论主张国家首先是法人,然后才是民族政治实体,在侵权责任问题上,国家和个人没有任何区别。国家作为法人应当象个人一样,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二)公平负担理论,公平负担理论又称公共负担平等说。该理论主张政府的所有活动都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应当由社会全体公民分担费用。,五、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演进(一)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pdf,国家赔偿法共6章42

14、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章刑事赔偿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

15、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

16、,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亮点五: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除非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二)三个阶段,1、建国前的国家赔偿制度由国民党政府通过宪法和特别法确立的。(1)1946年宪法(2)1932年行政诉讼法(3)其他法律,2、共和国成立至1994年,(1)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9条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首次用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侵权的事实和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权利。(2)法律、法规和政策也零星规定了国家赔偿的内(3)1976年以后,国家又进行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复查和平反工作,赔偿和补偿受害人的损失。(4)1982年宪法再次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5)1989年行政诉讼法该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因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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