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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一、主管处室规划财务处二、改革内容根据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由省应急管理厅优化审批服务:1.实行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管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2.推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公司承诺管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等实行告知承诺。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4.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申请人自取证书,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5.依托有关平台,提供统一信息查询服务,便于机构跨区域从业和属地监管。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2、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四、许可条件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应当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详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五、材料要求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及材料清单。详见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六、程序环节首次申请、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程序如下:1.受理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2.审查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3.决定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出证。七、监管措施1.按照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明确监管管辖权,规范自由裁量权。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3.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