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中医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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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水县中医医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 白水县中医医院,其他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白水县中医医院公益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 白水县北街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 财政差额补助 类,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88 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 白水县卫生局。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求真务实、开拓进取”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医疗护理、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制订、修改医院理事会章程和

2、议事规则。(二)对医院机构改革和发展进行协调和决策。(三)听取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执行机构反馈,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四)聘任单位行政负责人,审定单位人事聘用计划和解聘方案。 (五)审议和批准医院的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七)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八)审核、批准医院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九)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九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条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选举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二)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

3、产等管理;(三)主持制定、健全医院的医疗业务管理制度。(四)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制度、医疗常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五)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有关诊断、治疗、护理、院感等情况,定期分析医疗指标完成情况,纠正医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六)负责组织实施临床科研、教学、员工医疗保健等工作。(七)经常深入科室,了解病人的就诊情况,征求病人意见,督促医护人员不断改进服务工作。(八)对医疗业务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的职业道德建设等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九)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医院的医疗业务运行情况并接受不定期工作质询。(十)实施员工学习新技术、新业务

4、,创造条件开展医疗技术新项目,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十一)处理医院的医疗纠纷等突发事件。(十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一) 财政差额补助收入;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42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5、监督。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 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三) 因合并、分立解散;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

6、查同意。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为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 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 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 1982 年 10 月 20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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