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与消保法报告第六小组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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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法與消保法報告第六小組,組員:9834002程逸涵9834010劉瑞君9834014歐文萱9834016林辰9834024邱珮華9834025蔡姵柔9834040陳靜芬9834042何珮綺9834056吳婉琪9834062邱新勻,意義與規範目的依據公平交法第七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合為,謂事業以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技術、產品、設備、交對象、交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為而言。,聯合行為,構成之要件為主體:具競爭關係且在同一產銷階段之事業合意方式:以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合意內容:共同決定共同目的產生結果:足以影響市場,聯合行為,研究

2、案例,中油、台塑石化聯合漲價,一、透過媒體預先發布調價資訊,觀察中油與台塑20次的調價為,可看出家廠商皆為同步、同幅地調整價格。無新聞媒體此一預告機制,發動價格調漲者在無法確得知競爭對手的反應時,必定會因顧慮其調價動作會引市佔失(因為調漲)之疑慮,或是陷入價格競爭(因為調),而盡避免價格的波動。這也是為何寡占市場中價格呈現較穩定的原因。,職是之故,透過媒體預先發布調價資訊,中油與台塑可減少猜測對手反應的確定性,順達成價格資訊的交換;並藉由雙方一一往的價格宣告,共同決定出最後相同的價格調幅,形成雙方獲的合為。,一、透過媒體預先發布調價資訊,二、供油條款,中油與台塑提供給客戶的供油條款,皆採保證最

3、低價格的承。當一方提供較低價格時,客戶基於自身益將會馬上告知另一方,並要求同等價。一方儘管能在此極短的時間差中,竊取對方的市佔;但是另一方也會快速回應,最終還是入價格戰中。因此,中油與台塑皆無法用價搶奪對方的市佔,反而是強化前述藉由媒體預告價格的合作為。,案例分析,中油和台塑石化雖然沒有透過契約或協議的方式約束彼此的價格,但是,已經對價格決定機制形成了默契,而且是一方先透過在媒體上發佈消息,讓競爭對手做即時的反應,過去次緊密追價行為就足以證明兩大油商有默示性的一致行為。中油與台塑石化經由價格預告機制,中油先釋放價格調整訊息試探台塑石化,假使對方宣布跟進,中油就調漲價格;如果不跟進,中油具有撤回

4、漲價的能力並避免最低價合約的牽制,使歷次調價都能成功運作。,案例分析,違反條例一,中油和台塑石化藉由事先公開方式互相傳遞調整價格資訊的意思聯絡,並依恃與加油站業者簽定的批售價格不高於競爭同業的供油條款,以致形成同步、同幅的調價行為,影響了國內油品市場的價格競爭機制和供需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對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各處以萬元罰鍰。,違反條例二,兩公司受限於最低價合約,為避免削價競爭,兩敗俱傷,因而透過聯合行為同步、同幅、同時調整售價。違反公平法第7條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與競爭對手決定商品價格。,雙方抗辯,我國公平交易法第7條與第1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在公平會第093102號處分書,公平會處分中油公司與台塑公司,其同幅同時的調價已構成聯合行為。然雖有同時同幅的外部一致性的相同行為,內部是否存在合意的意思聯絡,是本案爭議之點。若為一致性行為,則可能違法公平法第7條聯合行為;若僅只是有意識的平行行為,則不違法。,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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