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司法认识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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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认识实习报告 内容提要 认识实习报告由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我的 思考三部分组成,案情介绍主要介绍庭审的全过程,案例分 析介绍自己对整个案情的看法,我的思考介绍自己通过这次 认识实习活动引发的一系列思考。 案情介绍 时间:XX年3月28日地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民 事法庭第一上诉人:某省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上诉人: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 第一被上诉人:张德成第二被上诉人:石静第三被上诉人:白淑琴一、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 ,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 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

2、讼法第 120 条规定,审判长宣布这起房屋 买卖纠纷案现在开庭。二、法庭调查阶段(一)第一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的诉讼请 求:1. 请求法院确认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以下简称 金都市场)与张德成、石静、白淑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 效;2. 驳回刘智万 ( 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 ) 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费由金都市场承担。事实和理由: 联发公司称刘智万系该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 , 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 , 刘 智万每年向联发公司缴纳承包费 , 其额度为第五工程处承建 的年工程总造价的 2%。1998 年 4 月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 揽了金都市场的建

3、设工程 , 由联发公司和联发公司第五工程 处共同投资。 1998 年 4 月 6 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 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联发公司认为联 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三被上诉人订 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超出了其委托代理的权限,属于越权代理, 事后也未征得联发公司的追认,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 卖合同无效。(二)第二上诉人宣读上诉状;金都市场的诉讼请求:撤消木兰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 : 金都市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法律关系,颠倒了事实真相。金都市场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系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系刘智万 个人投资 12

4、00 余万建设的而非与联发公司共同投资。 1998 年 4 月 26 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 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金都市场内的4、5、6 号摊位售与三被上诉人,建筑面积均为平米 , 每平米造价 4000 元, 三人共计 878160元, 合同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交 付总价款的 50%,工程开工后 1 个月内再交付 30%,剩余部分 于 1998 年 8 月 20 日之前交清。合同订立后石静交付了 10 万元,张家珍(系张德成与白淑琴之女)为张、白二人各交 付了 10万元, 此后三人又陆续交付了一部分购房款,至 1998年 8月20 日三被上诉人均未交清剩余 款

5、项,其已构成违约 , 因此请求三被上诉人交清剩余款项共 计元, 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三)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联发公司第 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退还多交款项。事实 和理由 :1998 年 4 月 6 日三被上诉人与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 卖合同,在其取的摊位使用权后发现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量后发现石静 4 号摊位的实 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平米 ,5 号摊位少了平米 ,6 号 摊位少了平米 , 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了欺诈 , 因此 请求金都市场退还多交款项。同时,被上诉人实际取得摊位 使用权的期限

6、比合同约定推迟了 97 天,联发公司第五工程 处已构成违约。 此外三被上诉人尚欠金都市场 6 万元而非元。三、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法庭辩论 :(一)第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 :1. 联发公司 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 (即刘智万 ) 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 ;2. 张德成、白淑琴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 石静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向法庭提供);3. 木兰县政府关于对刘智万在木兰县投资开发医药小区等建设项目提 供优惠条件的文件。第二上诉人的辩论意见: 1. 请求驳回被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交纳剩余款项元 ;2. 建设部于 1995 年颁布了商品房销售面 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7、规则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 房销售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规 定套内建筑面积由套 (单元) 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组成 ,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 , 依照上述标准计 算金都市场售给三被上诉人的面积比平米还多 , 根本谈不上少给的 问题;3. 根据最高院 1999 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 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 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三被上诉人

8、未按合同约定交 纳剩余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金都市场完全可以行 使同时履行抗权,延期交付摊位的行为不构成违约;4. 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 ,三被上诉人是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 (即刘智万 ) 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与金都市场 订立,金都市场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刘智万已不是金都市场的 法定代表人 , 所以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 ;5. 联发公司第五 工程处在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取得了 房屋产权证 , 所以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 合法有效。二)第一上诉人的辩论意见 :1. 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其是联发公司的下属

9、单位 , 与联发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 ,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 在没有经联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 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给三 被上诉人的收款票据上均盖有金都市场的财务专用章 , 联发 公司第五工程处与金都市场是同一主体, 已经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三) 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1. 从 1998 年 4 月 26 日至 1999 年 9 月 14 日被上诉人与刘智万之间的购房款往来 明细表 ;2. 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三被上诉人尚欠其 6 万 元购房款的帐目。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意见:被上诉人与联发 公司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其与联发

10、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房 屋买卖合同时善意地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有代理权,根 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合同 效力及于联发公司,请求法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轮法庭辩论 :(一)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上诉人自行委 托测量单位测量房屋使用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 问 , 认为其未经金都市场的许可 , 况且又未按照建设部规定 的方法计算 , 测量结果非法 ; 针对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其 内部帐目提出指证 , 金都市场的内部帐目只是为了内部结算 之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该帐目已经失窃,金都市 场对被上诉人取得该帐目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当时刘智万因急等钱用向三被上诉人提出

11、 如果三人当时立即交付 6万元(减免元 )双方之间的购房款视 为结清 ,三被上诉人当时并未立即交付 6万元,第二上诉人的 诉讼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因所附条 件未成就合同即未生效 , 所以三被上诉人尚欠购房款元。(二)审判长经询问当事人刘智万查明联发公司第五工 程处就他一人 , 因承包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挂靠联发公司 , 且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工程开工时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 , 在销售房屋时亦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二上诉人的诉 讼代理人认为其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系木兰县 政府各部门协调不力的结果, 迟早会给办的, 只是时间问题。四、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

12、, 审判长宣布休庭 ,限第一 上诉三日内向法庭提供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 建设金都市场的证据 , 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审 判长宣布合议庭经合议后择日宣判。 案例分析 综观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我们不难发现本案争论的焦点 主要有两个: 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是共 同投资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只 是挂靠联发公司,每年向其缴纳管理费, 二者之间并无实际资金往来; 2、三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这两个问题解决了,那么整个法律关系 就明晰清楚了,我们根据现有的证据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一 1联发公司称金都市场

13、的建设工程是其与联发公 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 1200 余万建设的,但是在法庭审理 过程中联发公司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 的共同投资关系,如果休庭后联发公司仍不能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 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将 不能认定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存在共同投 资关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共同投资 关系,则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来划分二者的收益。2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工程的建设, 其内部承包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 三人,对外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仍是

14、一个整体。联发公司 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其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建设金都市 场的工程而非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出售金都市场 的摊位,所以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 屋买卖合同属于越权代理。我们知道联发公司尚不能证明其 是否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工程,如 果完全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投资,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公 司,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建设金都市场工程,那就 根本谈不上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二如果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 金都市场,那么二者都对金都市场拥有所有权,构成民法上 的共有关系,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以自己

15、的名义与三被上诉 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告知联发公司则侵犯了其共有权,该房 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对于标的在 1200 余万的建设工程在 竣工后销售摊位是必然的,联发公司应该关心自己的收益与 利润,依此推定联发公司应该知道二者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 没有做出否认表示则应视为同意;如果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 公司而由自己单独投资,则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三对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 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当地的土地管 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案讨论 的范围。在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中,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

16、责人是 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刘智万,二者为同一主 体,刘智万想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我的思考 本次为期两周的认识实习活动我们到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旁听了有关民事、刑事的一些案件,结合自己的切身 感受,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下初步的 探讨:一、舆论监督对公正审判的影响。法院审理案件除法院 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权, 公民个人和各新闻媒体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使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公 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为此各级人民 法院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鼓励公民旁听人民法院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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