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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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供电局车辆 , 驾驶员管理制度opK 平远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 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 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 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 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第 2 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 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 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第 3 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 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

2、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管理条令” 、“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 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第 4 条:调配(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 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 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 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 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 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

3、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 理。第 5 条:车辆调度(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 ,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 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 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 (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 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 ,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 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 。不得随意改变 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 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 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

4、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 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 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 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 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 2 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 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 务质量。(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 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 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 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 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

5、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 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 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年度审验 第 6 条:车辆审验(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 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 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证件齐全,合符年审 检验的要求。(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 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 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第 7 条:驾驶员审验(四)全局机动车

6、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 的专、兼职驾驶员) ,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 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 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 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 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第四章驾驶员培训管理第 8 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 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 学习训练,

7、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 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 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 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 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 得少于 100 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 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 可单独驾车。(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 专、兼职驾驶员, 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 方可单独驾车。 对不具备单独驾车, 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 9 条第

8、二点实施。(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 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 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 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 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 (具体参照本制度第 9 条第二点实施)第五章借车、租车 第 10 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 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 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一)局内部

9、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 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 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 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 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 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 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 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 路线、 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 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 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第六章新

10、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等许 可手续,方可购买。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 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 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 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 以上的签名。第 12 条:车辆维修、保养(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 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 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 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 员

11、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 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 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 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 使用寿命。 定期保养周期第六章车辆档案 第 13 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 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

12、行登记立档。原有或 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 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证件复印件。 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 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 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 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二)

13、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 时总结经验教训。(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 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 故应及时开分析会。(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 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 好人好事。(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 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第 15 条:安全措施(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 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 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 安全

14、。(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 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证件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 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 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 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 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 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

15、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九章油料定额管理第 16 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 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第 7 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 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 止油料流失。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 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第十章奖罚 第 18 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 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 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 15% 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 20%者给予扣发月奖。(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 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 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 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 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 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 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 70% 责任,专职驾驶员负 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同专职驾驶员同等。(五)未经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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