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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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名称由(甲方名称)甲方 -与 -(乙方名称)乙方签订目录 1. 定义 1 2.- 合同操作及有关权利义务条款 1 A. 先决条件 1 B. 陈述及担保 1 C. 合同期限 2 D. 合同终止 2 E.保密义务 3 F. 违约 4 G. 不可抗力 4 H. 争议的解决 5 I.其他规定 7 附录甲-定义 10注意事项与说明 13 合同名称本合同于 200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 地点签订:甲方名称,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 ,注册主要营业场所 地址为甲方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名称,一家根据 乙方所在国 法律组建及存续的 乙方组织形式 ,注册主要营业

2、场所地址为 乙方注册主要营业场所 地址(以下简称 “乙方”)。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 “一方”,合称为“双方”。前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相关法律,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 描述合同标的。双方现协议如下: 1. 定义和解释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本合同中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见附录甲。 2. 合同操作及有关权利义务条款 A. 先决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合同生效或一方履行某项义务的先决条件 B. 陈述及担保 B.1 标准陈述及担保条款双方分别向另一方陈述并担保,于本合同签订日以及生效日: (a) 根据其组建或成立地的法律,该方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

3、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 (b) 该方有全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c) 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d) 该方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i)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 i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 i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e) 不存在将影响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并且 (f)

4、 该方已经向另一方披露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可能对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并且该方此前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中没有对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遗漏。 B.2 陈述及担保不实的后果如果在本合同签订日 或生效日 ,一方上述陈述与担保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该方重大违约。 C. 合同期限 C.1 初始合同期限本合同初始期限为 年,于生效日开始,但可根据第 C.2续展和第 D.1(b)和(c)条终止。 C.2 合同期限的续展 从下面中选择一种 选择 (1):自动终止 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 六十(60)天签署书面协

5、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选择 (2):自动续展 于本合同的期满日,本合同期限将自动续展 年,除非一方在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 六十(60)天向另一方递交经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通知另一方该方决定不再续约。 选择 (3):客户有权选择续展 客户有权选择在期满日之前至少 六十(60)天向另一方递交经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通知另一方该方决定续展合同,续展期限与本合同原期限相同。如果客户未行使其续约选择权,则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自动终止。 D. 合同终止 D.1 合同终止 (a) 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终止,除非双方按照第 C.2条的规定续约。 (b) 合同期满日之前,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随时终止本合同。 (

6、c) 合同期满日之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 “通知方”)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i) 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某一重要义务,且未在通知方根据 F.1(a)条规定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违约予以补救; (ii) 另一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iii)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六(6)个月,且双方无法按照第 G.2(c)条的条款达成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或 (iv) 根据情况加入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条款 D.2 双方持续的义务以下各条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 E条(保密义务),第 F条(违约)(但其效力仅限于本

7、合同终止前发生的违约事件以及违反其他持续义务的情形),以及第 H条(争议的解决)。 E. 保密义务 E.1 保密义务本合同订立前以及在本合同期限内,一方( “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 “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随后年间,接受方必须: (a) 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b) 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c)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 E条的规定(合称“允许披露方 ”)。 E.2 保密义务的

8、除外规定上述第 E.1条的条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a) 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制作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b) 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进入公共领域; (c)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E.3 规章制度每一方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第 E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E.4 资料返还在合同期满日,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受方应:(1)向另一方归还(或经另一方要求销毁)包含另一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 2)在另一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另一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F. 违

9、约 F.1 违约救济措施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 “违约方 ”)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某项主要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构成重大违反,则另一方(“受损害方 ”)可以: (a) 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补救期”) (但是如果一方在第 B.1条项下所做的任何陈述和担保在做出时在任何实质方面不真实、不正确,或者违反第 E条的规定,则没有补救期);并且 (b) 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者如果没有补救期,那么在该等违约后的任何时候),则除了第 D.1(c)(i)条或有关法律下的权利之外,受损害方还可就违约引起

10、的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提出索赔。 F.2 责任限制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何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承担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的收入或利润丧失、商誉丧失或任何间接或附带性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该方有违反保密义务或侵犯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对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所致的损失、损害或补偿索赔的责任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美元(US$ )或等值的人民币,但该方有违反保密义务或侵犯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 G. 不可抗力 G.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 ”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

11、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G.2 不可抗力的后果 (a)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b)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随后的 十五( 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c)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

12、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H. 争议的解决 H.1 友好协商如果发生由本合同(或其违反、终止或者无效)引起或者与其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者索赔(统称“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H.2 仲裁 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选择(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 (a)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书面提出进行磋商之日后六十 (6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会”)在北京按照当时有效的贸仲会仲裁程序规则(并由本第 H.2条规定作为修订)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b)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

13、成,其中双方各指定一名,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在仲裁规则具体规定的时间内指定一名仲裁员,贸仲会主任将参考本合同第 H.2条载明的标准指定仲裁员。 (c) 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由双方协议指定,且如双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具体时间内仍未能达成该协议确定第三名仲裁员,则贸仲会主任应参考本合同第 H.2条载明的标准指定该仲裁员。 (d) 任何一名仲裁员都不应具有(i)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ii)乙方所在国国籍 (e) 首席仲裁员(及其继任者或任何代替原先指定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人选)应具有以下任一国籍: (i) 澳大利亚 (ii) 比利时 (iii) 加拿大 (iv) 新西兰 (v) 瑞典 (vi

14、) 瑞士 (vii) 荷兰 (viii) 英国 (f) 仲裁程序应当以英语进行。 (g) 所有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仲裁员费用和法定费用和支出)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h) 无论赔偿请求是否总计达人民币 500,000,贸仲会仲裁规则第三章条款(关于简易程序)在尽可能允许范围内排除适用。 注:本条内容可能被认定为对贸仲会仲裁规则的变更。贸仲会仲裁规则第 7条规定变更仲裁规则应获得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选择(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a)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书面提出进行协商之日后六十(6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在新加坡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中心仲裁程序规则(并根据本第 H.2条作出修订)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b) 仲裁庭应由仲裁中心主任指定的一三名仲裁员组成。 (c) 仲裁应用英语进行。 H.3 遵守程序性规定双方保证: (a) 在任何仲裁或与仲裁相关的任何活动中采取任何步骤或实施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仲裁规则具体规定的时间限制;且 (b) 全面地、无迟延地遵守并执行所有程序性决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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