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关于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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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分析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变暖是近几十年来地球气候最突 出的特点。世界200多年的工业化进程同时地球环境遭到了 极大的破坏和污染。仅仅从大气来说,温室气体越来越多地 排向大气层,今天人类甚至改变了65万年来大气的组成,二氧化碳现在达到了 387PPM比工业化前高了 38%地球气 温一年比一年高,极端天气频频出现,南北极冰川融化超出 预计,许多物种因为气候变化而灭绝,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 告认为到2050年,全球变暖每年将造成 3000亿美元的损失。 气候是没有国界的,污染也常常是没有国界的。据相关机构 预计,我国70%左右的能源是煤炭,加上石油等,化石能源 占能源消耗

2、的绝大部分,20XX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 市场,同样在 20XX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将取代美国 成为第一。环境保护的责任不言自明。再回到国内,我国现已查明的石油储量仅占世界%天然气占%铁矿石不足9%铜矿不足5%铝土矿不足2%人 均矿产资源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耕地、草地资源约为1/3,人均水资源约为1/4,人均森林资源约为1/5,人 均能源占有量约为1/7,其中人均石油占有量仅为1/10。资源利用效率方面,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 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至 25%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

3、进水平低 20%;木材综合利用率为 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 20%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当 前,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约占国土总面积的废水年排放总量为亿吨;七大江河水系,劣五类水质占%,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尚有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卫生标 准的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长期居 高不下,使得一些地区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境污染 事故进入高发期。世界银行 20XX年发展报告中例举的 20个 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国就有16个。近年来,资源环境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绿色壁垒”成为各国尤其 是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这也成为我国扩大出 口面临最多、最难

4、突破的问题,有的已对我国产品在国际市 场的竞争力造成了严重影响。这甚至关系到国家竞争力及国 家安全问题。但是,祸兮福之所倚,笔者认为,环境问题既是挑战又 是机遇。20XX年3月28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志 全在清华大学和中国水网联合举办的20XX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上表示,20XX年我国环保产业产值已达到7000多亿元,预计到20XX年,该产业产值将达到 11000亿元。根据国家 推出的4万亿拉动内需投资的战略安排,节能减排和生态工 程大约将分到 2100亿元。未来十年环保产业平均增长率将在20%左右,大大咼于国家经济增长率,并且是长期的。根 据20XX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报告称,世界

5、各国需在2030年前每年投入5150亿美元,用于清洁能源投资。联合国 一份最新报告说,对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能源的投资将成为 新的金矿。预计,到20XX年,世界对新能源发展的投资 将达到4500亿美元,到 2020年将达到6000亿美元。中国、 印度和巴西20XX年新能源方面吸引了 260亿美元的投资, 而20XX年时却只有14亿美元。另外,中国再生资源利用协 会统计,我国工业及家庭废弃物每年可回收利用但没有回收 利用的金属、塑料、纸、木材、能源等等价值至少350亿美元,除去这些浪费,其污染造成的损失同样是巨大的。今后,毫无疑问环保产业各种投资、回收利用、规划治理、技术交 易等等数额是极其巨大的

6、。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我们需要一套相关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促进环境的改善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古已有之,周易有“井 泥不食,旧井无源”,注重对水源的保护;商代法律中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秦国的法律更为严格,田律 中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到夏季七月期间,不得进山伐林 木、堵塞林间水道、不准烧草木灰,不准诱捕鸟兽”等等。 但是环境保护真正走向现代法制化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我国 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 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至此,我国已经颁布 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 9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29项,制

7、定环境标准 364项。但是,不 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 晚,立法水平有限,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 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 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 急待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1、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传统的环保立法观念多是重 利用轻保护。环境保护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作为一项立法目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 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 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本

8、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 规都过分注重对资源的利用,而轻保护,且体现不出对下一 代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是不符合现代环境立法 趋势的。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关于目的性的规 定,不难发现以美、日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环境立法目的 上的规定体现了当代环境理念的基本要求,在立法目的的理 念上逐步树立了生态利益优先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将保护目 标已扩大到保护未来时代人类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缺少正确价值理念的支撑,从而难以 从整体上自始至终的贯彻好保护。因为在一系列立法的过程 中,目的的设定才是第一重要的,它是立法者将一定社会的 价值观在成文法上所

9、作出的表现和反映。而法律规范的具体 内容则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制定的。因此,价值观是制 定和实施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指导原理和理论基础。2、从颁布的时间上看,我国大多数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都是在国家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思想之前颁 布的,80年代及90年代初期,我国环境立法大多是应急立 法,所以很多法规有着浓重的工具性意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颁布于 1988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于1985年,这些都是在1992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后 颁布的,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更不用说科学发 展观思想了。有些像自然保护区条例

10、1994颁布,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颁布,虽然在1992年之后颁布但是 也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而且这些法规本身存在 着大量不适应保护资源的诸多有待进一步修改之处。3、我国许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还存在着规定不全面不 完善的特点。比如去年刚刚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 回收方面只有第十五条有相关规定,而且规定比较笼统,但 欧、美、日等国家早已经颁布了专门的回收法,如日本家 庭电器回用法、建筑材料回用法,美国资源保护和 回收法、固体废物管理和回用计划、饮料容器回收 法。再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 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 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

11、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 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 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 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 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4、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在制定上各地立法水平和步 伐参差不齐。目前由于缺乏国家性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各地立法水平和步伐参差不齐:有的省市有些法规早已经制订 而且根据需要都进行了多次修改,比如海南省的旅游条例在 1995年制订,1998年、20XX年、20XX年分别进行了修改, 但是有的地方却尚未颁布第一部,如青海省。这些地方立法 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拘束力,对其它地方没有

12、强制力。而 且各地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条例指导原则和内容也不尽相 同,处罚尺度不一。再例举旅游业,各地出台的旅游管理条 例指导原则和内容及处罚尺度不同,这些都与当前旅游业跨 区域、跨行业联动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20XX年中国旅游业发展的第一个产业特征,是全国区域旅游合作蓬勃发展。不 仅全国区域旅游合作出现了新的高潮,而且区域旅游合作的 力度、深度和广度都有了进一步拓展一一合作主体更加积 极,合作层次更加丰富,合作内容更加全面。在此形势下, 现行各地旅游法规的统一就尤为重要。5、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原则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环境保护法仅规定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 等责任承担方式。笔者认

13、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偿 损失和恢复原状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有问题的。赔偿损失 以赔偿当事人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 括间接损失,事实上没有几个环境侵害者能承受如此大的赔 偿数额,而且环境问题上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也是很困难的; 另外,在环境问题上,对恢复原状也是也是令人怀疑的,以 民法上恢复恢复是指当时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回复到物理 状态下的原判或者回复到价值层面上的原状的含义。试想对 河流的污染多是众多污染者造成的,由谁负责恢复原状?如 何才能恢复原状呢?再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1条规 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可依

14、法追究刑事责任。海洋 工程条例第50条、第52条也分别规定,对围填海工程中使 用非环保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违法排 放从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何为“重 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 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 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 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6、当代社会出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未恰当及时 修改和补充。中国自20XX年正式成为 WTC成员后,带来了机遇也带 来了挑战。就环境方面而言,中国面临着来自于他国单边环 境措施

15、对中国产品市场准入的潜在或现实的威胁。据国家环 保总局透露,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70%进入中国,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没相关规定来约束“洋垃 圾”的侵入。20XX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因为石油吉化公司 双苯厂胺苯国间发生爆炸导致江水污染停止供水4天。虽然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如 第二十九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 治理。”但是这种“出现一个,治理一个”的方法却不能从 根本上解决问题。法的修改和补充,既要及时,又要慎重。 及时才能使法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法的体系的协调一 致,消除法的弊端,有益于执法、司法、守法的进行;慎重, 才能维护法具有

16、稳定性、连续性。另外,现行地方环境保护 法规中有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而长时间得不到修改或补充 的:比如:现行法规本身是暂行的和试行的,经过一定阶段 的实践,有必要加以变动,以便从暂行和试行的形式过度到 正式的形式。还有,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现行法律中有不 科学之处,随着实践的发展已带来明显的甚至较大的弊端, 如难以执行、适用、遵守,因而有必要修改、补充;还要注 意法制统一原则,一个重要的新法出现了,或一个重要的法 修改了,地方法规及时随之法修改或补充。与宪法,国家保 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较大的市的地方法规要与省级 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地方性法规之间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 他的地方性法规也要注意协调一致。上面例举的是笔者认为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此外我国 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还存在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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