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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一)施工现场已完成设计、勘察交底 二)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已予落实或整改。三)基坑开挖、围护结构堵漏施工方案已审批,已向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了交底,监理细则已通过审批和交底。 四)围护及圈梁(及立柱桩)已完成,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五)地基处理已完成,已有检测报告并达到设计要求。 (六)降水(降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运行满足开挖要求。 (七)施工现场坑外排水措施已落实。 (八)调查基坑周围的保护构筑物、管线等现有状况,以及能承受变形的能力,并且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九)周围环境及基坑监测控制按批准监测方案已布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十)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解决或已制定相应的方案。 (十一)各分包单位资质经过审查且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人员、设备、支撑都已到位。 (十三)写“钢支撑架设记录表(F4.4.22)”的现场管理制。(十四)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落实抢险设备、材料、人员、方案。 (十五)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如有)已经实施并正常运行,前期工程信息已按要求完成上传。 (十六)相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十七)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