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说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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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市场秩序即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状态。市场秩序管理法即调整国家在调控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反垄断法,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范畴,必将导致对经济效率的损害。反垄断法通过国家之手的干预,消除因垄断造成的不自由状态,恢复竞争得以顺利进行的条件维护竞争自由。,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垄断: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

2、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的价值1、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2、维护和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福利;4、实现经济民主市场机制本身没有自发的维护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内在功能。,三、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对垄断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1、行政审批权2、监

3、督检查权3、行政处罚权4、行政处分建议权,五、法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11种),(一)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

4、,1、假冒;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幻灯片86,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特征:1、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

6、者。2、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3、客观方面违法4、形式多样:账外暗中进行的金钱回扣、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补品等。,回扣折扣佣金折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五)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形式:1、以盗窃、利诱

7、、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正当倾销行为,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并非所有的低价销售行为都能构成倾销。,四种情况不属于: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至三倍的罚款(上海

8、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八)搭售行为,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谎称有奖、借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违法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等活动的行为。,种类: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十)商誉侵权行为,捏造、

9、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目的:败坏对方的商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处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十一)串通竞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处罚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生产消费生活消费(消法调整),一、概述消费者: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

10、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项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运动:从自发自觉,由分散的个人有组织的保护,发源于美国1881年,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8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美国消费者同盟。,1984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生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使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基本法、安全保障法、标准和计量监督法、标示监督法、价格

11、监督法等。狭义:指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国家机关;客体:生活消费资料、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法律关系: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消费者的权利,最早由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1962年3月15日他向国会提出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了有名的“四权论”,即消费者应享有:获得商品保障的权利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四权论”影响深远!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消法”第二章专门规定消费

12、者的九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求偿权,结社权,教育权,尊严权,监督权,三、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经营者的义务指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消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经营者的义务,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出具凭证、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侵犯人格权,禁止性义

13、务,四、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权益争议: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3、由企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五、法律责任(T40-53),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行政责任,9种情况,刑事责任,3种情况,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金”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

14、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案例2消费者李某,于2003年6月5日在某航空公司购得两张上海-香港-伦敦的往返机票。在返程时发现“伦敦-香港”机票缺少乘机联,致使无法按时登机,不得已另购机票回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与航空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于2003年9月16日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问:消费者李某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其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四节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产

15、品与产品质量广义产品: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法律上的产品:范围则有具体的规定。,T2: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除外:(1)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军工产品,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是面向市场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3)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家畜、农、林、牧、渔业等产品。,产品质量: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产品质量问题产品问题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

16、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产品质量法的原则,“质量第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不阻碍生产发展的原则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举原则全额赔偿原则,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2、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3、生产者的禁止性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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