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doc

上传人:飞****9 文档编号:136933425 上传时间:2020-07-0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doc(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均是对合同内容加以明确的过程,是法官(或仲裁员,下同)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善时的工具。它们之间虽然存在明显区别,但是实务中易将二者混淆,因为使用不同的推定方法,必然导致不同的裁决结果,据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二者加以区别,以实现司法公正。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二者内涵不同。所谓合同漏洞补充,指当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明示的规定时,法官依一定的步骤对此予以补充,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司法活动;所谓合同解释,指法官对合同中的词语的含义加以确定,从而决定其法律上的效果的司法活动。二、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漏洞是指

2、缔约人关于合同某事项应有约定而未约定。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基于缔约人的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时对某些条款会有所疏忽;(2)缔约人为了能尽快达成协议,也会疏漏某些条款,同意将来再行协商;(3)缔约人约定的某些条款由于违反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而无效,也会造成合同漏洞。合同解释是因缔约人对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或条款前后自相矛盾等而产生解释之必要。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词义本身具有含糊性,该词虽然有核心的涵义,但它与其他词语之间的界限不清楚;(2)词义本身具有模棱两可性,可以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涵义;(3)合同前后或主文与附件自相矛盾。三、二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涉及到合同

3、没有作出明示的规定情况,是法官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进行补充,它所针对的是合同的“空白点”;合同解释涉及到合同已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了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明确地表达出缔约人的意思,是法官对合同已有规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有歧义而产生法官对合同条款解释的必要。四、二者判断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把这种推定的意思视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合同解释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判断当事人应有的效果意思。五、二者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所遵循的规则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步骤进行补充,其步骤有:(一)依当事人默示表达的真实意思补充。其与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十分相似,但它

4、们的区别在于合同是否有规定,如果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合同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二)依法官推定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的意思补充。其涵义为法官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交易过程、交易习惯推定空缺条款应具有的内容。依推定意思补充并不旨在依当事人的真实期望补充合同,而是依一种客观标准补充合同,即推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或第三人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本应具有的期望,法官依据交易习惯或善意义务等原则确定其期望。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5、惯确定。”该条明确规定法官可以依当事人应当具有的意思补充合同内容。(三)依法律的规定补充,法律规定是合同中的法定默示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法官补充合同漏洞的依据。该条规定:(1)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别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6、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行为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解释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进行解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法官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探究当事人真实意图原则、整体解释原则、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参照交易习惯原则对合同予以解释。由此可见,在实务中不能将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混淆,只有确切掌握二者之间的区别,才能在实务中正确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

7、务。 【研讨】合同补充解释的裁判权边界探析 内容提要: 本文从司法推理过程的角度将补充解释分解为漏洞识别与漏洞填补两个阶段,认为法官应当从广义角度将合同债务视为多重义务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具体论述了识别合同漏洞的三项基本标准:补充义务在合同整体中的从属性、补充义务与合同主义务的密切联系性、合同直接目的对补充义务的涵摄性。通过对理论观点与实践经验的梳理,阐述了三项重要的漏洞填补规则:补充义务与合同文本的契合性、补充义务在经济意义上的可行性、理性第三人对补充义务的可预见性。 合同补充解释的裁判权边界探析 一、问题意识:合同补充解释的裁判思路与实践困境 合同债权债务系源自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现实中

8、的合同文本总有其特定的表述范围,当一方实际主张的权利义务逾越了明文约定的语义边界,不能从合同文本中引述对应性条款,又缺乏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法理依据,法官便会面临两种思路的选择:(一)采取严格遵从字面条款与法律检索相结合的单向思维,直接认定此类主张“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二)透过文字表述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引入客观价值衡量,进一步思考除合同明文约定和法律一般规定之外,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应当存在其他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官采取了第二种思路,并最终在合同文本基础之上扩充认定了一定内容,便构成了民法学上所称的“合同(契约)的补充解释”(以下简称“补充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

9、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学理上一般认为,该条文肯定了法官在当事人缺乏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补充解释的权力。 在比较法上,两大法系的法官均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扩充合同文本内涵的典型案例。相比之下,英美法系的“默示条款”理论源自法官的创造性实践,在一些经典案例中,法官们的意见争鸣最终促成了探寻默认合意的合同解读角度,这一理论从产生起就凝结着法官的衡平智慧,并通过其特有的案例法律文化在实践中得以延续和发扬。而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处于成文法典框架下,但

10、通过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丰富发展,也开放性地认可了法官的补充解释权,并始终谨慎的观察着判例的尺度。 反观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虽然合同法预留了补充解释的空间,亦不乏大量的相关判例,但由于对补充解释权的行使标准和边界尚缺乏明确认识,使法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选择性放弃,补充解释需要法官超越直观的条款文义解读,往往存在较大的裁判差错风险。因此,法官常常会选择放弃进行补充解释推理,简单地将当事人主张认定为缺乏合同依据。(二)擅断性改造,与第一种情况相反,当法官认定合同文本的缺陷造成了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失衡,在防止结果不公的思维主导下,又往往会根据朴素的正义观和自认的合理性,对合同内容进行脱离合

11、意精神的改造。 因此,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梳理一种相对客观、具体的补充解释标准,对于规范裁判尺度,避免法官的权力滥用与主观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漏洞识别标准:合同明文约定与债务有机构造的对应分析 学理一般认为,法官补充解释的目的在于“填补合同漏洞”,但“合同漏洞”不是泛指一切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而是有必要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补充的“应规定而未规定”的内容。那么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仅仅在概念意义上认识到“漏洞”存在是不够的,寻求识别“漏洞”的司法判断标准是进行补充解释推理的首要问题。 (一)合同之债义务群的有机构造合同漏洞识别的参照系 1、债务有机构造的理论基础 虽然基于传统的意识自治理念,合同当事

12、人之间原则上只存在约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但随着追求实质正义的时代需求日益增长,诚实信用原则逐渐成为了现代民法的主流价值观。民法理论对合同债务的认识也早已突破了单一的主给付义务概念,转而将其看作由多层次义务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构造”,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四大类。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在履行给付义务过程中,甚至于契约关系终了后,得发生各种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而远,渐次发展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及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为目的之附随义务。债务的有机构造是从广义角度看待合同目的实现所需的复杂义务群,着眼于交易的整体

13、性和现实性。“债之关系上的要素,并非个别单独存在,毫不相关,而是为了满足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尤其是双务契约上之交换目的而互相结合,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之整体性”。 2、合同漏洞的对比识别路径 债务有机构造是一个关于合同实质内容的概念,而相较之下,合同明文约定却总是一个形式上的框架。文字篇幅的局限性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差异性决定了现实的合同文本很难完全涵盖交易目的实现所需的义务群,通过二者对比分析所发现的那些“依其契约规范计划应规定而未规定”的内容,学说上便称之为“合同(契约)漏洞”。 卡尔拉伦茨对此论述道:“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并不是对个别的意思表示及其含义的解释,而是对合同所确定的客观规则的

14、解释。”“我们必须把合同视为一项规则,并由此出发去寻问这一规则所包含的意义是什么,以及一正常思维的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要贯彻的是什么”。笔者认为,建立债务有机构造的视角,在具体案件中透过字面约定去寻求完整的“合同客观规则”,以保障交易目的充分实现的实质义务群对比合同文本的形式框架,是法官识别合同漏洞的基本路径。具体而言,为了保证补充内容与合同原有内容的有机统一,维护合同债务关系的整体性,真正的“合同漏洞”(补充义务)应当符合三个属性:合同整体中的从属性、与主给付义务的密切联系性、合同目的可涵摄性。 (二)补充义务在合同整体中的从属性明确合同不成立与合同补充解释的界限 1、合同内容的要素与非要素

15、之分 根据民法理论的传统划分,合同的内容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必要之点与非必要之点,所谓必要之点是指构成合同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交易性质等。理论通说认为,如果当事人缺乏对必要之点的合意,则属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问题,法官不能依职权进行补充,替代当事人订立合同,即只有合同的非必要之点缺乏约定,才有可能产生“漏洞”。 2、补充义务仅限于合同内容的非必要之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由此可见,补充义务原则上只适用于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中的非必要之点,因为

16、这些内容在合同整体中处于从属性的地位,并不决定交易性质和合同成立与否,可以在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法官依职权进行解释填补的范围。 (三)补充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密切联系性补充解释的合同连接点考量 1、主给付义务的效用实现有赖于辅助义务的配合 从许多经典案例中都能发现,法官在填补漏洞,扩充合同义务的推理过程中总有一个论证的出发点:即为了充分、顺利地实现合同约定的主给付效果,相对人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履行一些必要的辅助性义务。例如,在英国著名的穆尔柯克(Moorcock)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合同中虽无明示条款,但双方已约定把船停靠在码头上装卸货物,这当然要包括安全及方便地离开码头,保障停泊地安全和适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