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城市规划依法行政案例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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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建设案1、案由,原告:谢良倬被告: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良倬居住在张家围富安小区四单元808室。2006年12月27日始原告因房屋漏水,在未经被告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屋顶擅自搭建40左右的房屋。被告接到举报后即向原告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原告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原告未停止建房行为。2007年1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同年1月8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房。原告不服,以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无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建设案2、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

2、为:对房屋建筑进行规划管理是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原告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搭建房屋,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处罚符合城市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认为建房解决漏水问题已经开发商同意,且建房用于联通公司新建移动通信基站,无须再经被告审批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2007年1月8日作出的赣市规建罚字(2007)第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违法建设案3、上诉(上诉人陈述),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

3、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1、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上诉人在楼顶建房事出有因,一是为解决房屋漏水问题,二是为配合联通公司建通信基站,即为解决自身的实际问题,也充分考虑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主观上并没有违法的故意,而是因为不懂法所致。2、基于比例原则,不应当被责令拆除房屋。行政行为在实现某种价值时,往往会以损害其它利益为代价,但应将这种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充分考虑上诉人的特定情形、需求及利益,不应强制责令拆除房屋。3、从稳定的角度出发,不应当被责令拆除房屋。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地适用,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同样

4、地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在赣州市违章加盖半层的现象相当普遍,但据上诉人所知,其他违章加层的行为都没有被责令拆除,而仅仅被罚款,这明显违背了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违法建设案3、上诉(被上诉人答辩),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经查证核实,上诉人的该违章搭建部分为其擅自搭建,我局未进行任何审批,该违章搭建系违法建筑。2、该违章搭建房给该楼带来安全隐患,引起相邻住户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且不符合城市规划,已经达到要强制拆除的界限,应予拆除。3、上诉人以其他人的违法建筑未被拆除为由主张自己的违法建筑也不应拆

5、除,该主张不成立,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违法建设案4、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谢良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其居住地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富安小区四单元808室楼顶违规新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且引起了该小区居民的投诉和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上诉人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对其进行查处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上诉人亦不否认违法建房的事实,只是声称“在楼顶建房事出有因,即为了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和配合联通公司建通信基站,其主观上并没有违法的故意”。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

6、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1、系统性,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整个城市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建设部署的全面性的统筹安排,是搞好城市建设的牵头性工作,关系到整个城市的全局利益和各个方面。城市规划要代表国家全局的利益。城市依法行政,既要从当前实际出发,又要服从全局,面向来来,才能使城市规划发挥应有的作用。,2、综合性,第一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城市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城市规划要协调处理城市发

7、展中远期与近期、需要与可能、生产与生活、局部与全局、地上与地下、平时与战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各种关系;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各项建设活动。因此,规划规划依法行政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征,城市规划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综合效益和整体素质水平。,第一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3、复杂性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决定它在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过程中会出观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并综合协调和处理各式各样的矛盾问题。也就是说,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带来了复杂性特征;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要涉及各个方面、各个部门。这样,就使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和复杂性。,第一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

8、4、长期性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了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长期性,使其成为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工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熟悉城市的历史沿革,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前景,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承继过去、创造今天、预测未来的重要指导作用。要维护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第一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5、现实性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现实性,要求它在现实情况和来来设想的结合中依法进行合理的实事求是的选择。,第一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6、地方性由于各个城市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特色不同,因此,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地方性特征十分明显。为此,加强城市规划的地方立

9、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第一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7、群众性城市规划不仅是城市政府意志的体现,也是全体市民意志的体现。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专家参与、群众监督,是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基础。因此,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应当体现群众性特征。如实行公开制度,即规划要求公开、规划审批的政策法规公开、审批管理程序公开、规划管理人员职责公开和审批结果公开。,第二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意识,1、城市意识城市工作不同于乡村工作,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首先要有一定的城市意识。城乡规划法规定:直辖市、建制市和控制镇都属于城市的范畴,对于撤县建市的建制市、县城和控制镇,尤其要强

10、化城市意识。,第二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意识,2、规划意识“城市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和“规划赶不上计划,计划赶不上变化,变化赶不上领导的一句话”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龙头”地位基本确立。,第二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意识,3、法制意识4、行政意识,第二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依据,一、计划依据,(1)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2)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3)城市建设年度计划;(4)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6)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批准文件;(7)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批准文件。,二、规划依据,(1)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成果;

11、(2)城镇体系规划文件与图纸(全国、省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3)城市总体规划纲要;(4)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与图纸;,二、规划依据,(5)分区规划文件与图纸(大中城市);(6)专项规划文件与图纸;(7)近期建设规划文件与图纸;(8)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与图纸;,二、规划依据,(9)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与图纸或模型。(10)经城市规划行政工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同意的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市政道路设计图、建设设计图和各种管线设计图等。(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规划设计变更通知文件。,三、法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文件。(2)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发

12、市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3)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他部门规划和批准性管理文件;(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三、法制依据,(5)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定文件所制定的适合于本地条件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批准性管理文件;(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制度和工作程序;(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建设活动许可证,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及其他方面的许可证件;(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章)用地和违法(章)建设的处理决定。,四、经济技术依据,(1)中国城市

13、建设技术政策(即国家科委蓝皮书);(2)国家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和经济技术规范;(3)根据国家的经济技术要求编制的地区性经济技术要求文件;(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经济技术要求。,第三节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遵循依法的原则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检查监督行使行政权,综合指导和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活动的全过程,称谓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称为城乡规划的依法行政行为。,一、行政立法,为实施行政行为,制定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规章,这种

14、活动在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就是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一、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一、行政立法,城市规划行政立法具体表现反映为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制定法规文件、法规协调、清理、修改、授权解释、废止和审批城市规划方面。,一、行政立法,1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摆在城市规划法制领域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建立健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行政措施在内的城

15、市规划法规体系,实现三个方面的配套,即城乡规划的基本法与各个单项法规的配套,技术性法规与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配套,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配套。,一、行政立法,2、法规协调城乡规划行政立法在内容上不能与法律和上级的法规相抵触。制定法规文件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从上”原则:即下一级法规或法律与上一级法规或法律相抵触时,立法时应依上一级法规。二是坚持“从新”(后)的原则:即同一机关先后制定的文件相抵触时,立法时应依新(后)制定的文件。三是坚持依法原则:即行政法规或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时,立法时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一、行政立法,3法规清理、修改、授权解释和废止对于已有的城市规划法规按照立法程序进行清理

16、、修改、授权解释和废止,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立法不可缺少的内容。如原国家建委1980年l2月26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就是建设部在发布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明文规定自1991年4月1日起废止的。,一、行政立法,4、审批城市规划1987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施。”应该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同样是城市规划行政立法的一项内容。自1979年到1990年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了由国务院审批的39个城市的总体规划。,二行政执法,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权限内,按照法定规划管理程序,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影响,包括核发“一书两证”、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强制执行等方面。,1、城镇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和乡村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行“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制度:选址意见书(第36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7、38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0条)。乡村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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