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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期末考试试题六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文书依照写作和表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C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2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备免除处罚的情节;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D逮捕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D事实和证据4仲裁裁决的属性为()。A一裁终局5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D客观真实6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2、称为()。B辩护词二、筒答题7简述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基本要求。(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8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作用。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以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9简述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
3、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裁定书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民事裁定书还可分为: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三、写作主题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年11月29日,省市人民检察院向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检刑诉(2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
4、任审判,由刘甲法官担任审判员,张莹莹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20年12月24日,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的编号为该院20年刑事一审判决书第682号。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年8月25日起至20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具体案情如下:20年8月初,王升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并存放于市路西巷5号=楼其租房处。20年8月24日19时许,王升在市筘墨KTV楼后孙五的住处,将塑料袋包装的2包毒品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孙五
5、,之后该2包毒品被公安民警从孙五处查获。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中1包含有海洛因成分0.22克,另1包含有咖啡因成分0.23克。20年8月25日,王升被民警抓获后,在其租房处当场查获未售出的毒品7包。经鉴定,其中5包含有海洛因成分1.54克,另2包含有咖啡因成分2.23克。经查,王升曾因犯抢劫罪、奸淫幼女罪于19年12月2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年10日16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年4月28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2000元,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年8月25日,王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6、年9月28日被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王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I其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法庭审理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基本情况:王升,男,40岁,汉族,X省市县人,小学毕业,现无业。辩护人基本情况: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走私、
7、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
8、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险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评分要点:(一)首部标题。应当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人民法院”;(1分)第二行写为:“刑事判决书”。案号。应当写为:“(20)刑初字第682号”。公诉机关。应当写为:“公诉机关省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当写为:“被告人王升,男,40岁,汉族,省市县人,小学毕业,无业。19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
9、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9年10日16日刑满释放;2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2000元,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应写为:“辩护人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应当写为:“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于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事实和证据。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控辩主张,包括
10、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方的辩护;二是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叙述事实时应条理清晰,层次清楚。对证据的论述应写明其来源及证明内容。判决理由。应写明以下内容:确定罪名、明确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意见、判决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应当写明:“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年8月25日起至20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尾部上诉事项。应当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11、院或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四、写作辅题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原告蔡天华,男,32岁,汉族,系市某公司经理,现居于市区。被告张倩,女,31岁,汉族,系市某银行职员,现居市区。原被告于2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年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从20年3月起,原被告就没有通过电话,也没有见过一次面。原告蔡天华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20年1月20日,蔡天华
12、再次诉至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倩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方存在遗弃、婚外恋的过错。对于遗弃事实,张倩称,20年2月27日,原告骗被告出去吃饭,谎称自己堵车迟迟不到,晚上被告回家发现,原告将自己的东西及贵重物品均搬走,还留下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此后原告再没有与被告联系过。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被告中度抑郁,要求原告赔偿,支付扶养费并给予生活帮助。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认为被告所述的遗弃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弃。对于婚外恋事实,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对婚姻不忠行为,并有李甲作证。对证人证言,原告表示证人李甲没有亲眼看到,对婚姻不忠事实不予认可。被告要求原
13、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给付被告扶养费20万元,生活帮助费14.4万元,物质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另外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包括手表一块,股票282245.24元,原告存款账户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存人的人民币63.7万元。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审判长郝云,人民陪审员蔡春花、樊艳依法组成合议庭,乔雨担任书记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于20年1月25日作成调解书。调解协议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原告蔡天华与被告张倩同意离婚。(2)原告蔡天华处的手表一块归被告张倩所有,原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手表给付被告,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二万
14、五千元。(3)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土商银行账号和兴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招商证券公司账户070319内的股票和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五十万六千五百三十六元。(4)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费十万元。调解书的编号是20年第256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0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评分要点:(一)首部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256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案由:“离婚”。(二)正
15、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应简明扼要,且不遗漏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应写明以下四项内容:“一、原告蔡天华与被告张倩同意离婚。二、原告蔡天华处的手表一块归被告张倩所有,原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手表给付被告,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二万五千元。三、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和兴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招商证券公司账户070319内的股票和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五十万六千五百三十六元。四、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费十万元。”协议确认。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尾部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