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执行的检察监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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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行政执行的检察监督研究摘要近年来,法院“执行难”、“执行乱”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法院民事、行政执行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本应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最符合法治规律的外部监督手段,但由于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导致目前法院的执行活动尚无来自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而执行权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一旦失于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力,并对其建立程序化、规范化的检察监督机制是当前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关键词执行检察监督的可行性必

2、要性构建一、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可行性(一)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1)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虽然法律未明确将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列为监督对象,但执行权作为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也应列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其理由是:审判权不仅仅包括纠纷解决权,还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权这个主体性权力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不能离开纠纷解决权而独立存在,纠纷解决权

3、也难以离开这些关联性权力而独立存在。无论是主体性权力还是关联性权力,都属于法院依法产生的审判权能。只要是法院的审判权能,它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都要公正地行使。2(2)民事、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明地行使各种形式的审判权能。这是一项贯彻始终的法律原则,不仅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活动受该原则上制约,而且人民法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也要受该原则的支配。因此,我们不能拘泥于对具体法律条文面上的理解,而应以依法治国方略为基准,从公正、高效司法的大局出发,遵照宪法和民事、行政诉讼

4、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赋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二)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应对其实施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权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是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的综合性国家权力。执行过程中采用裁判方式解决程序争议及执行权仍由法院统一行使的现状,体现了司法性。如审查权、异议裁决权、复议决定权等。而各种执行措施的实施,如调查权、执行处分权、实施强制措施权等则具有行政性。但从总体上看,民事执行权的主体部分应是行政权,即它更多地体现为主动性和单向性的权力属性。按照现代行政学对行政权的细分,合理的行政权除决策、实施外还应当包括监督,且这种监督不一定由行政系统自己承担,可

5、更多地依赖于外部的司法监督,因此由检察机关行使这种外置式的司法监督权,其实际效果肯定会好于内部监督。(三)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应对其实施监督在我国检察院机关是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地位平等的专门国家机关,行使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它的监督体现在对公安、法院、劳改机关及场所的监督上,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成为能够与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相抗衡的重要力量。可见,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也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要求,将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正是实现检察权的必然结果。而且,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属于司法领域的内部监督,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相对超脱,又具有业务

6、上专门性、执法上权威性等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上,具有其他任何机关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二、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一)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权力滥用民事、行政执行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它的行使一旦失去制约与监督,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司法腐败。3(3)对权力的制约,无外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两种方式,但采取“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效果必定有限,因为“权利”往往无法与“权力”相抗衡。采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则能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方能及时纠正国家权力的行使偏差,确保其在合法、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

7、督权力,有利于包括执行公正廉明在内的司法公正,可以对执行权形成有效的监督。(二)以权力补强权利,方可有效救济权利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可以起到检察权这一公权力补强当事人权利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申请执行人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也可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免受不当侵害。即通过检察权的监督,对受害人的权利起到一定程度的补强作用,增强其抵御执行权不当侵害的能力,使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三)以权力补充权力,有利促进权力运行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进行检察监督,通过检察权对执行予以必要的补充,可以合力抵御和排除不当干预,尽可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法院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执

8、行权固然相当强大,但仍然有时会受到地缘、人缘的影响,使执行权遭到很大的削弱,造成了执行难的困境。开展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一方面,从法院内部因素讲,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助于消除其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的现象,使民事、行政执行变得更为主动。另一方面,从抗拒外部干扰的因素来讲,法院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抵御能力可因此得到增强,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三、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体系构建(一)在立法上对监督执行活动予以确认。4(4)要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并具体规定监督程序和方式。在诉讼法未修改之前,“两高”可就如何监督执行活动进行

9、协商,联合下发监督执行活动的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与法院配合监督的范围、方式方法及监督程序等作出具体详细规定。 (二)遵循的原则和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应遵循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原则和公正性原则。对于监督的范围,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的目的是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监督的范围应当适当,不应干预过多,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行决定,即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和结束;二是执行裁判,即对执行中的争议进行裁决;三是执行实施,即采取执行措施。 (三)监督的形式。对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裁定执行监督的方式,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主要应

10、有以下几种形式: 1、抗诉。主要是针对具有实体意义的裁定,如果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借鉴对一般生效裁定的监督方法,以抗诉方式启动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定。 2、检察建议。对不适宜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纠正的裁定、执行决定及具体执行实施行为,以及虽可再审但检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及时纠正。 3、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中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提出出书面纠正意见,并通知法院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检察建议相比较高,但其适用对象相对

11、较为狭窄,主要适用于违法程度较为严重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均应当依法接受并按法定程序处理,或者采取相应措施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以确保其严肃性。、执行的现场监督。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院可以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执行过程是否违法,对现场监督中发现执行法官有违背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的,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提起异议之诉。从法理上讲,一般情况下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成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但当案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被错误执行而又无人提出异议时,检察机关应当享有提起异议之诉的原告资格,这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代表的身份相符,也有助于保护国家与社会公益。、命令

12、追加调查和自行补充调查。对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情形,检察院可以向执行人员发出要求说明不予执行通知书,强制要求其披露执行信息。如不说明,检察院可行使调查权,并固定必要证据,向人民法院发出立即执行建议书,确保法院尽快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执行人员对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执行或怠于执行通知书的回复理由不成立,或者执行人员不收集债务人情报时,检察机关可以向执行人员发出追加调查令督促其进行调查,如有必要检察机关也可自行进行调查。、查办职务犯罪。加大对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力度,这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的神圣职责,也是对执行活

13、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胡胜: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研究2007.11.15。3、李微:适度的民行执行监督十分必要 检察日报2005.8.26 http:/ 。 4、陈菲菲: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可行性和建立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附: 论 文 提 纲一、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可行性(一)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其法律依据(二)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应对其实施监督(三)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应对其实施监督二、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一)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权力滥用(二)以权力补强权利,方可有效救济权利(三)以权力补充权力,有利促进权力运行三、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体系构建(一) 在立法上对监督执行活动予以确认(二) 遵循的原则和监督的范围(三)监督的形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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