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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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项目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建一局集团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工程项目。2 事故报告2.1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2.2 工程项目经理或值班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确因故不能赶往事故现场,应委派相应人员代职处理。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商报告。2.3 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

2、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2.4 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2.5 报告内容: a) 事故发生的单位工程名称、时间、地点; b) 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c) 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 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2.6 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最方便途径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四小时之内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附表一)和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附表三)2.7 发生死

3、亡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工程项目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应部门备案,并协助调查。3 事故调查3.1 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3.2 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包括:准备提供相应的文件,如:资质证书、合同、进京证等图像、照片、资料、有关人、物证等。)3.3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b)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4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的职责3

4、.4.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3.4.2 确定事故责任者、事故类别;3.4.3 提出对工程项目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3.4.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附二),并将医院诊断书等有关调查资料附后,报上级事故调查组。3.5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相应组织的批准方可进行清理:3.5.1 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工程项目经理批准;3.5.2 重伤事故,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政府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4 事故处理4.1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主动接受上级的处理。4.2 工程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4.3因忽视

5、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4 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4.5.1 轻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区域应停产1-2小时,待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

6、,由宣布部分或全部停产整顿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4.5.2 重伤、死亡事故,由集团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决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待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分或全面停产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4.6 经济处罚额度4.6.1 轻伤事故,工程项目经理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每伤一人500-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处以每伤一人100-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4.6.2 重伤事故,工程项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重伤一人5000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重伤一人500-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4.6.3 死亡事故,工程项目

7、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死亡一人10000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死亡一人1000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4.6.4 特大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额度按4.6.3款的最高限额的13倍执行。4.6.5 以上经济处罚应在指定日期交清,逾期不交,每过一天交滞纳金占总金额。4.6.6 凡经上级主管部门判定,指标虽不归本企业,但因企业管理不严,有责任的也参照该经济处罚额度处罚。5 事故统计5.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划定。5.2 工程项目应按照建一工字(1993)第479号文和建一工字(1994)第108号文的规定,逐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报上级主管部门。5.3 凡不能按时上报月报的单位,必须与上级主管部门提前说明,否则视为无故不报;凡再有事故发生不予追加补报,并按处罚额度加倍处罚。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全部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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