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支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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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经中央批准,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分两批在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六年来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

2、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一、社区矫正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尖锐对立,治安形势复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通过对当下社会犯罪事件分析,可以看到这些如果只是依靠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显然不是都能解决的。如果我们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在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二、广东地区社区矫正试点情况2006年以来,广东省在广州、深圳、江门、湛江4个地级市的7个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8年11月6日转入全面试点阶段。截至2009年11月底,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级以上市从4个扩大到21个。经过四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广东也探索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经过努力,广东社区矫正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仅为0.1%。据介绍,广东省司法厅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处,各市、县司法局也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各地还因地制宜地组建了社区矫正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吸纳村(居)干部、兼职调解员、大学生、律师等加入志愿者队伍。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

4、面临困难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各地包括广东省、广州市都不遗余力地进行了探讨和尝试,但客观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矫正体系还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两院两部”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路、任务和方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式在我国的开始,表明我国顺应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但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的表述,因而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开展,主要依靠上述法律规格并不高的“两高两部”通知、意见和司法部的若干规范性文件。社区矫正在法律层面缺乏应有的支撑,致使其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脱离原有监外执行模式的窠臼。(二)执法主体、工作主体

5、相分离,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力根据现行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仅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根据“两部两高”的有关文件,真正承担起日常社区矫正任务的是社区矫正机构。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 却担起了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而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则无法确立。这种权责不一的制度缺陷,使得将来如果出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力的问题如脱管、漏管,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难以解决,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三)缓刑

6、、假释适用条件模糊,缺乏操作性现行刑法规定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不致再危害社会”,显然这种条件过于笼统且不具操作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法院要么怠于适用缓刑和假释,要么滥用。我们在广东省女子监狱调研也得知,目前法院对假释控制相当严格,假释比例极低,监狱方面经考察认为某犯已可以适用假释“不致危害社会”,但法院方面可能就不会这样认为。广东省内监狱目前普遍面临押犯“爆满”的现象,如果对在押犯中的部分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适用假释,实施社区矫正,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使他们得到亲人的关心,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这样的改造效果好于监禁

7、刑的效果,同时也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不理想目前以司法所干警为主的专业队伍,不仅在人员配备上力量不够而且在专业素质上也无法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如果没有授受系统的专业训练,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二是以公安、检察、法院、劳动监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三是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也相对缓慢,合格的志愿者非常紧缺,志愿者主要是在校学生,无论在年龄、专业和经验方面都无法满足复杂的矫正对象的需要。(五)缺乏个性化矫正方案的制定规范个别化矫正方案对非监禁罪犯的改造是非常必要的,社区矫正就是做人的工作,而人是千差万别的,要想取得

8、良好的矫正效果,就需要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设计矫正方案,这项工作量大难度高,需考虑罪犯的犯罪类型、前科记录、犯罪特点等,对矫正人员的素质与工作量、人员数量都有较高的要求。囿于现有条件的制约,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尚不多见,基本上对矫正对象适用的是同样的矫正措施。这样的社区矫正手段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矫正”。(六)编制和经费问题象许多试点工作一样,在推行该项工作时,都面临着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问题。社区矫正现在普遍缺乏专项编制和经费,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量很大,如果仅仅是依靠原有人员和没有经费的条件下开展这项工作,就很难深入细致,很多工作就很难开展起来。四、

9、社区矫正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纳入立法规划,立法机关可借此将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充实其中,使社区矫正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二)统一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实践证明,多元化的执行主体不但不利于行刑权的有效行使,而且还造成了政出多门和执法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修改,重新配置行刑权。在司法行政部门具有相应的执行能力的基础上,将非监禁刑的执行权授予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良性互动、统一刑罚执行机制的形成。(三)合理规定缓刑条件、细化假释适用条件前面谈到,由于缓刑、假释适用标准模糊,使得一部

10、分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仍被执行监禁刑,因此,应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缓刑适用条件,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拟假释人员所应具备的考核分数或具体表现,以其硬性条件而增加其适用的确定性。(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加行政经费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的三支队伍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这三支队伍的建设远不够完善,发挥的作用也不太理想。目前,主要能够发挥作用的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但由于他们的编制是按照以前的工作量而配置的,现在随着社区矫正试点的全面铺开,工作量加大了许多而没有增加人员就显得人员力量不够,有许多人没有从事过这项崭新的工作,需要更多的时间摸索和学习。因此,对基层司法所,增加合理的编制并对相

11、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在当前非常必要。社区矫正仅仅依靠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不够的,还需要一支素质高、有热情、专业性人才来源广的志愿者队伍。另外,发展一支自愿者队伍,招募包括专家、学者、社工在内的社会志愿者,要对矫正对象开展多元化的心理、行为矫正,帮助罪犯融入社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目前这支队伍仍然不够完善,主要以学生为多,这对未成年罪犯有帮助作用,但对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则显不够,需要扩展志愿者的网络,广泛吸收各方面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律师等法律人才,帮助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展开矫正工作,律师协会可以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应增加合理的经费,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政府工作,应该是依靠政府的财

12、政预算,在没有更多财政支持的情况下要想取得更多的成绩较为困难。(五)完善社区矫正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目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措施只有教育学习和要求部分矫正对象提供公益劳动,这样简单的矫正措施难以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改造,没有形成有梯次的矫正措施,不利于对矫正对象实施个别化的矫正。对目前矫正措施可以进行如下完善:一是增加措施各类:社区服务令,即命令矫正对象在其社区做公益性的、提供无偿劳动、服务或参加相关活动的命令,这种矫正措施除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他矫正对象都可以适用;家庭监禁,即让罪犯在家庭里面服刑,在监禁期间要求罪犯佩带电子监控器,不经允许不准离开家庭,禁止吸毒、喝酒,经批准后可以工

13、作。定期监禁,即只在周末星期五晚上至星期日晚上服刑,一般与家人关系好,有固定工作的缓刑犯、假释犯可适用这种矫正措施;保证金即命令罪犯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自己不再违法犯罪,不违反矫正中心的相关规定;法庭警告,即由法官对屡次违反矫正中心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警告;咨询辅导即强制矫正对象定期到矫正中心接受咨询辅导,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教育引导,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报告中心,适用于学龄未成年人,要求其放学后到矫正中心报到,防止其逃学,与不良青少年再次混在一起。二是制定矫正个案,结合矫正对象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特点、成长、教育、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兴趣、宗教等制定矫正个案,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加其心理承受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淡化其身上的“罪犯色彩”,增加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增强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尽可能地为矫正对象创造谋生条件,使其有一技之长,或者帮助他们找到一份可以谋生的工作,在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结束之后,矫正工作不应该结束,通过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这对于巩固矫正成果及罪犯再社会化,促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民建越秀区商贸一支部 执笔人:王静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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