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发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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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法发条分析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一、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广告必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以及服务的内容、

2、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但是,一旦广告主特意在广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策,则其表述的信息必须准确、清楚、明白,避免误导消费者。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二、附带赠送广告的明示义务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往往在广告中宣称将会向商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提供赠品、消费券、抵用券、额外服务等。但是,有的附带赠送广告因为表述不清,往往会引发争议,常见的情形有:其一,广告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例

3、如,宣称赠送高级化妆品,实际上只赠送廉价化妆品;宣称“买一赠一”,实际上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买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其二,获取赠品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宣称来店就有礼品,实际上数量有限,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其三,赠品的使用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一张消费券等。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是否附带赠送、是否在广告中宣传附带赠送都是广告主的自由,但是一旦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品种、规格

4、、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表示就应当清楚、明白,避免出现前述争议。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吸引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法定明示义务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

5、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的一般禁止性情形的规定。本条对广告的禁止性规定主

6、要有:1.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本条中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歌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军徽”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即陆军军徽)和海军军徽、空军军徽。国旗、国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军旗、军歌、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商业广告中不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这些标志。2.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

7、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属于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4.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告内容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予以禁止。例

8、如,在广告中散播辱华言论,承担国家涉密尖端装备制造任务的企业在其广告中泄露装备相关信息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5.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为推销应急设备宣传虚假地震风险,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信息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6.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公民的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广告内容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诱导普通消费者从事需要具备

9、特殊身体条件、知识技能才能从事的、有特定危险或者风险的活动的广告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7.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社会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生活秩序等。社会良好风尚是历史相沿、积久而成的善良习俗,是民族精神和风貌的体现。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为制造轰动效应,吸引大量人群聚集,堵塞交通、影响治安的广告,以及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广告等,就违反了本项规定。8.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10、。“淫秽”,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是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而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行为的一种表现;“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以一定方式争输赢的活动;“迷信”,是指相信命相、鬼神、风水、占星、卜筮等的思想;“恐怖”,是指使人面临危险情境,企图摆脱而又感到无能为力的心理状态;“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暴行为。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有损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应当予以禁止。9.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民族”,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种族”,

11、是指人种,即具有共同起源和共同遗传特征的人群“宗教”,是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反映。“性别”,是指男女两性之分。所有人类应当一律平等,不因其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而受到歧视。广告中既不得含有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多数民族的内容;既不得含有歧视亚洲人种(黄种人)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高加索人种(白种人)、非洲人种(黑种人)、大洋洲人种(棕种人)的内容;既不得含有歧视信仰宗教的人士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不信仰宗教的人士的内容;既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男性的内容。10.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保护

12、环境、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如宪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本项从规范广告活动角度规定,广告也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11.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本法不可能穷尽广告不得含有的所有情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作了衔接性规定,作为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在广告中也不得出现。例如,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

13、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等等。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的规定。一、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未成年人,要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并举。鉴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证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广告法对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方面,在本条作出原则规定,要求所有广告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在具体条文中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

15、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等等。二、广告不得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的心理、生理、人体结构等比不上正常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存在环境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使得残疾人的身心很容易受到伤害,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

16、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平等参与文化生活、享有社会保障、享受无障碍环境等权利。广告法对此也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在广告中要防止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例如,未经残疾人同意,在广告中使用残疾人的形象;在广告中嘲讽、歧视、侮辱残疾人,表现正常人相对于残疾人的优越性;等等。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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