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路法律谘询案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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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法律諮詢案結案報告議題一:大學院校校園網路規範之使用情形1壹、前言1貳、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類型1一、概說1(一)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2(二)自行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3(三)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3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類型之統計3(一)採用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3(二)自行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3(三)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4議題二:暫時性重製列為重製對校園網路使用之影響6壹、前言6貳、著作權法上重製權之意義7一、重製權之意義7(一)狹義之重製:7(二)廣義之重製:7(三)最廣義之重製:7二、著作權法上重製之概念面對網際網路環境的調整8(一)概說8(二)我國著作權法重製概念與網際網路環境8(三)網際

2、網路上的重製行為9(四)網路著作權之合理使用原則9三、網際網路上資料傳輸過程中的重製10參、暫時性重製之意義與形態12一、暫時性重製之意義12(一)概說12(二)暫時性重製之暫時要件之要求12二、RAM的功能與特性13(一)RAM的功能13(二)美國實務對RAM性質的見解13(三)RAM的特性14三、暫時性重製之形態與比較15(一)暫時性重製之形態15(二)代理伺服器之運作16肆、有關暫時性重製之規範與實務見解17一、概說17二、國際條約18(一)伯恩公約18(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19三、美國法之規範與實務見解21(一)MAI

3、 Sys. Corp. v. Peak Computer, Inc.案21(二)美國法院之後續見解23(三)美國對於暫時性重製之規範25四、歐盟之規範26(一)概說26(二)歐盟對於暫時性重製之規範27五、我國之規範與實務見解27(一)從我國著作權法看暫時性重製27(二)八十八年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對暫時性重製的規範28(三)學說與實務見解29六、小結32伍、暫時性重製與校園網路之使用33一、暫時性重製納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目的?33(一)暫時性重製明文規定之目的?33(二)與校園網路使用之關係34(三)校園網路合理使用範圍之探討34二、暫時性重製概念對校園網路使用之影響37(一)網路著作權保護

4、概念之強化37(二)明訂合理使用之範圍以降低校園網路使用之風險37(三)立法政策選擇後對校園網路之影響38陸、結語39(一)網路著作權保護觀念之宣導39(二)著作權法修正對校園網路使用之影響40議題三:擴大侵害著作權公訴罪之範圍對於校園師生之影響41壹、前言41貳、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基本問題42一、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概論42(一)民事責任42(二)刑事責任43(三)綜合說明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關係44二、刑事責任以告訴乃論為原則46(一)以犯下列之罪為常業(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46(二)侵害著作人死亡或法人人格消滅後之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47參、擴大公訴罪範

5、圍之檢討48一、問題背景49二、問題的澄清50(一)告訴並非檢警發動偵察的要件50(二)擴大公訴罪範圍對於打擊盜版並無太大助益51三、是否應該擴大公訴罪之範圍?52(一)刑事政策之整體考量52(二)無法有效解決盜版問題同時亦浪費司法成本53(三)造成無法和解之困擾53(四)使國家刑罰淪為商業競爭的工具之虞54(五)有礙知識傳播55(六)不合理的超國民待遇55四、小結:談判與修正草案內容之解析56肆、結論擴大公訴權範圍對於校園師生之影響57議題四:智慧財產權Q&A65議題一:大學院校校園網路規範之使用情形壹、前言教育部在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並發函各級學校(教育部9

6、0電創184016號文),希望各級學校能依據該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自核定後,迄今已將屆滿一年。各級學校使用之情形如何,實為應予關注之焦點。但由於各級學校數目甚多,特別是中小學部分,數量眾多。而且,並不是所有的學校均有建置網頁,所以中小學校園網路規範的實際使用情形,便無法從網路上得知。因此,針對校園網路規範之使用情形,考慮到目前中小學的學生,在校使用網路的情形不如大專院校普遍。也就是說,大部分的中小學學生,使用網路的地點,仍是以住家居多。為求對於校園網路規範之使用情形,能夠有比較精確的掌握,以下僅針對國內近六十所大學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進行調查與了解。由於教育部的校園網

7、路規範,並無太大的拘束效力,所以其教育意義是高於其他層面的意義。雖然,規範的使用是相當重要的一點,但就執行方面,更為重要。但由於各校就校園網路規範的執行情形,礙於人力與物力的關係,無法進行全盤性之了解。因此,本文僅針對網路上可搜尋到的資料,進行整理與說明。以下將說明國內目前近六十所大學院校,其校園網路規範的使用情形為何。貳、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類型一、 概說目前國內各大學院校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類型,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 以下的類型,係參考各校網頁後整理所得。:(一)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有部分的大學院校,將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放置在學校的網頁上,並無如該規範第二條前段所謂: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

8、定網路使用規範。換言之,該校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便是指教育部所核定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但是這樣的使用方式,又可區分為兩種類型:1.採取一般公告之方式所謂採取一般公告之方式,是指學校本身沒有另外制定該校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而將教育部校園網路規範的公文,當成學校本身之公告一般,放置在網站上。但是這樣的作法,其缺點是該項公告容易隨著學校本身公告的不斷增加,而有被移除的可能。換言之,採取此種方式,並不能使該使用規範能夠被持續性、長久性的放置於網站上,保持在使校園網路使用者能夠隨時接觸的狀態。因此,這樣的方式的確有需要改變的必要,尤其是學校本身沒有特別再另行制定屬於自己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2.採取

9、固定式網頁公告方式所謂採取固定式網頁公告的方式,是指不同於一般公告的方式,而是網頁建置者,就教育部所頒訂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給予其固定、長久的儲存空間。也就是說,即使是採取公告的方式,但該項公告不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有移除的可能。這樣的公告方式,可以使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容易被網路使用者所接觸,是屬於值得鼓勵的一種方式。(二) 自行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除了上面所說的方式之外,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另外一種類型,就是各校自行制定其本身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針對各個學校的不同狀況,以教育部所核定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為基礎、為底本,制定該校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這樣的規範方式,其優點是可以針對各校的實際情形,因地制

10、宜的制定其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不過,其缺點在於規範可能會有所不足的情形。此為主管機關應予注意之處。(三) 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上述兩種類型的基礎都在於有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僅是採用教育部版本或是自行制定的不同。經過在網路搜尋與調查的結果,發現也有許多大學院校並沒有在其學校的網頁上,公告或放置有關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相關訊息。因此,為了使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更廣為網路使用者所接觸,對於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不能僅採用紙本公告的方式,而應在其所建置的網頁,將該項規範放置於其上。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類型之統計茲就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使用情形,統計與分析如下:(一)採用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採用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

11、學校有:大同大學、中正大學、文化大學、中國醫藥學院、成功大學、東海大學、台北醫學大學、台南藝術學院、台灣體育學院等,共九所大學院校。約占全體大學院校的百分之十五點三。(二)自行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自行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學校有:台中師院、東吳大學、長庚大學、長榮大學、台北大學、實踐大學、花蓮師院、大葉大學、中山大學、中山醫學大學、中央大學、中華大學、元智大學、世新大學、台灣體育學院、交通大學、東吳大學、政治大學、高雄醫學大學、中興大學、台灣大學、台灣藝術大學、東華大學、高雄師範大學、清華大學、新竹師範學院、彰化師範大學、台南師院、逢甲大學、華梵大學、義守大學、嘉義大學、靜宜大學、慈濟大學、暨

12、南大學、銘傳大學,共三十六所大學院校。約占全體大學院校的百分之六十一。(三)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在學校網頁上沒有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的學校有:中原大學、南華大學、屏東師範學院、真理大學、淡江大學、陽明大學、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台東師範學院、師範大學、輔仁大學、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空中大學、玄奘人文暨社會學院、文藻外語學院,共十四所大學院校。約占全體大學院校的百分之二十三點七。茲就上開統計結果,製表如下:議題二:暫時性重製列為重製對校園網路使用之影響壹、 前言據報載,美國已經在十月二十八日與經濟部確認雙方智慧財產權諮商結果,在美方提出的廿七項要求中,雙方共達成廿三項共識,其中,我方同意美方要求,修法將暫時

13、性重製明訂為違法行為,唯為避免全民入罪,美方同意我國訂定配套措施,也就是比照歐盟,訂出所謂的合理使用範圍,以排除合理使用者的民刑事責任。不過,由於暫時性重製的概念,雖然在著作權法上有許多的討論,多數見解也認為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概念之範圍內。但本次台美談判中,美方強力要求我國需要把暫時性重製明訂為重製的範圍之內,引起國人諸多的疑慮,有認為這樣容易讓使用網路的行為,都有侵害著作權的嫌疑。未來再修法之後,將暫時性重製明訂為重製之範圍之內,對於校園網路使用是否會有影響?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問題。以下,本文擬針對著作權法之重製之概念與意義,先作說明與闡釋。之後再特別針對暫時性重製的概念與網路使用中常見的

14、暫時性重製的形態進行介紹與說明,並另外從國際公約、美國與歐盟等國的規範與實務的見解,來看暫時性重製的一些問題。最後再針對著作權法若明訂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內,對於校園網路之影響為何,進行探討與分析。貳、著作權法上重製權之意義一、重製權之意義重製權指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乃為著作財產權人最重要之權能之一。現行法關於重製權之規定,係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一項)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第二項)關於重製之意義,大體上來說可以分為:(一)狹義之重製:指以印刷、照相、負寫、影印、錄音、錄影或其他類似方法再現原著作之內

15、容,作成同一形態之有形重製物,例如書籍之盜印即是。(二)廣義之重製:將著作內容再現時,以創意將著作改作,雖著作內容仍具同一性,但著作形態與原著作已是不同,例如小說改寫成電影劇本。(三)最廣義之重製:包括無形之重製在內,例如依樂譜演奏音樂即屬之,凡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播送等,均屬此最廣義重製之範圍。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所稱之印刷、複印等方法均是已將原著作之內容有形再現於有體物上,足見我國著作權法上所稱之重製乃指狹義之有形之重製,性質上已是具體有形之固著。至於無形之內容之再現,則非重製,可能為公開演出或公開口述等。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五款之規定,重製限於有形的重複製作。所謂有形,是指將著作的內容以有體物固著而得以感知其內容之謂。也就是說,將著作的內容透過有體物的固著,並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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