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注册测量师测绘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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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二、对于已经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申请测绘资质问题(一)对于已经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其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请测绘资质,必须以该分支机构具备的条件独立申请测绘资质。(二)原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当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等从该单位剥离后,应按剥离后的实际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条件的,及时取消相应业务的测绘资质或降低测绘资质等级。三、关于测绘单位组建的联合体的测绘资质认定问题测绘持证单位之间组建联合体,不应以联合体的名义重复申请测绘资质,参加联营的单位应在各自所持测绘资质证书所载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四、关于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专业的不同等级测绘资质问题对于一部

2、分测绘业务符合某一等级测绘资质条件,另一部分测绘业务符合低于该等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填写测绘资质申请表时,应当分别注明所申请的各等级的业务范围。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时,在测绘资质证书正本上仅载明最高等级的业务范围,在副本上分别载明各等级的业务范围。五、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问题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标准所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并非特指该专业的技术人员,如大地测量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仅是指大地测量专业的技术人员,而是包括各类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六、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返聘和兼职问题返聘和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测绘单位的正式在职技术人员,不能将其作为申请相应等级测绘

3、资质标准中最低标准的人员数。标准规定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在职在岗人员。超过最低标准的技术人员数中,返聘和兼职人员不做限制。七、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问题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各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评定机构均应属于国家认可的具有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在测绘资质审查中,对这些机构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认可。否则不予认可。八、关于仪器设备的租赁问题仪器设备是测绘资质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拥有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且不能是租赁的。规定数量以外的辅助性仪器设备可以是租赁的。九、关于仪器设备的证明问题对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种类和数量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要求提供仪器设备清

4、单和下列至少一项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单据、调拨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仪器设备清单应当载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编号、购置时间、数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十、关于测绘成果管理制度的认定问题对申请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是测绘资质审查的一项内容,但不是一个单项行政许可。在测绘资质审查中,应当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有助于各地制定考核办法,国家测绘局转发了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

5、试行)的通知,供各地制定考核办法时参考。十一、关于复审换证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增加业务范围问题2004至2005年的复审换证工作,将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原持证单位已取得的测绘业务范围进行核定。原持证单位提出复审换证申请时,可以申请增加新的测绘业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理。十二、关于地图印刷资质问题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取消了地图印刷业务,今后从事地图印刷的单位不需要再取得测绘资质。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前,原测绘资格证书载明的地图印刷业务范围继续有效。在复审换证和今后的测绘资质审查中,不再受理地图印刷资质申请。十三、关于海域使用测量资质问题根据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

6、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管字200413号)精神,国家海洋局已开展的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交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已经取得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经审查合格后,换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开展相应的复审换证工作。十四、关于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资质问题对于单纯从事硬件、软件开发活动的不属于测绘范畴,对于从事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十五、关于申请测绘资质所要提交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问题国家测绘局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时,只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所需材料的复印件。各省、自治区、

7、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国家测绘局转报本省甲级单位的申请材料,以及进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时,为便于核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验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原件,查验后应及时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十六、关于甲级测绘资质的转报期限如何计算问题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实行由省局转报国家测绘局的方式。为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省局自收到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测绘局转报。十七、关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问题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了测绘资质证书有

8、效期为年。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计算,至年后与发证时相同的月日减1日。十八、关于单位名称变更或者转制后,发证日期如何计算问题(一)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如果是从原单位分离出来(原单位依然存在),属于新增单位申请资质,应当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发证日期以取得新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计算。(二)原独立法人整体转制的,仅按更名办理。为其换发新证,发证日期与原发证日期保持一致。十九、关于对丙、丁级资质标准进行调整的问题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将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明确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做出的各省级测绘

9、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是指对标准进行的微调,而不是取消某一等级标准。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时,可以适度提高或者降低。提高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高于乙级标准、丁级标准不应高于丙级标准;降低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低于丁级标准。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后,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国家测绘局印发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本报讯国家测绘局2007年12月28日印发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主动快速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测绘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10、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三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申请使用和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申请用于预防、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按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时效性:及时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各种基础测绘成果;(二)安全性: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相关要求提

11、供基础测绘成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可靠性:所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应当与所需一致,各种相关资料应当一致;(四)无偿性: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无偿提供使用。第五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服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急提供和使用审批。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快速响应,积极做好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发生突发事件;(二)申请人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第七条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采用简化申请程序的方式办理。申请人可先电话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

12、再以加盖本部门印章的传真形式如实提交应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概况以及所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数量等。第八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4小时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申请的审核与批复,明确并及时通知相关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基础测绘成果不能满足应对突发事件需求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有关应急解决方案。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无偿调用所缺的基础测绘成果。被调用方接到调用方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书面通知(传真)后,应在8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准备好相关基础测绘成果,并及时通知调用方领取。无正当理由,被调用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延迟提供。第

13、十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第十一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批复或者调用通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依据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电话通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一般提供期限为8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第十二条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到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并同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领用手续。情况特别紧急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经涉密网络传输有关数据,以提高应急时效。第十三条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

14、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补齐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被许可使用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管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并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的效用信息。因应对突发事件领(调)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另作他用。第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无偿调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申请、审批、提供基础测绘成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擅自将所申请基础测绘

15、成果另作他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国家测绘局2003年5月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正确反映国家版图的内容,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编制,提高地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以及产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地球仪等。第三条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第二章比例尺、开本、经纬线第四条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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