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试谈婚姻中夫妻分居权及其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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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事实的存在。总之,不论是何种原因,也不论是何种因素,只要是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影响到了夫妻感情,都可能引起分居,所以分居只能是由夫妻感情的不合所引起。第二,分居是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众所周知,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对待婚姻的态度,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在过去的封建社会中,沿袭的是夫权主义,即丈夫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休掉妻子,而妻子则无选择、申辩的权利,只能任夫“宰割”。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的婚姻制度使人们从旧的婚姻制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仅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而且还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

2、不仅体现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在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平等,而且在行使权利方面也是平等的。所以,对感情不合的婚姻而采取的分居,可能是由夫妻双方经协商后形成的,也可能是夫妻的任何一方提出的。第三,夫妻双方之间不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而婚姻应具有的含义应是:(一)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二)婚姻使男女形成夫妻关系;(三)婚姻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我国婚姻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同时还调整家庭关系,故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

3、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在正常的婚姻家庭中,应当遵守的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感情应当专一,在共同的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个人意志和意愿,相互支持和理解,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夫妻之间还应当在生活中互相帮助,尤其是在遇到困难或者年老体弱、有病时,更应当相互关怀、帮助。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主体范围则更大些,不仅包括夫妻,还有子女、子孙、父母、兄弟姐妹等,其内容也是十分丰富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这项内容,不仅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且也成为每个家庭应当遵守的准则。而在现实的生活中,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自身

4、素质的提高,责任心的增强,虽然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感情上出现裂痕,但是,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人们对夫妻之间及家庭之间应尽的义务或应承担的责任都具有明确的、清醒的认识,虽然因感情不合造成分居,但并不影响双方对家庭或对对方应尽的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真正不再履行的义务,实质上就是夫妻之间不再有性的结合。第四,分居权是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我们知道,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新中国的建立,为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政治、社会与法律保障。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

5、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而从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也都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虽然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分居权”一词,但从其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看,分居事实的存在,在达到满二年的期限后,就能成为法定的离婚条件。而现实生活中分居事实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动造成的分居现象,而这种分居事实的开始,除双方协商以外,必定是由一方提出,另一方认可或默许,或一方强行造成分居事实,但对提出分居要求的一方来说,他提出的不仅仅是分居的要求,实际上他是在行使可以分居的权利,就离婚诉讼而言,此权利一旦行使而成就为法定条件后,就能得到法律的认

6、可,其离婚的诉求就可能得到支持,可见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这种要求分居的权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领域中诸多基本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二、实现分居的现象及形式对于分居,一般人的理解,可能是认为必须是夫妻双方分开居住,即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往来,互不联系,不再发生各项义务,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的现象是各种各样的,一般来讲,婚姻经过“较长”的时间后,已不再是夫妻的两人世界,有的是结婚生子、子孙满堂,有的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直在一起生活,而夫妻双方在整个大家庭的共同生活中,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相互之间相处和睦,虽然由于两人的感情出现危

7、机而造成分居现象,但不影响其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他们之间仍然能够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而有的夫妻在感情不和实行分居后,仍在生活上给对方必需的照顾,从表面看,使不知情的其他人并不认为他们双方在感情上已发生矛盾并已分居。因家庭居住的条件不同,实行分居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多处住房的,可以分开居住,有的采取分室居住,还有的在外借房、租房居住等等。总之,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分居,其目的都是使双方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考虑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三、实现分居权的后果夫妻间的分居应该说是一种暂时现象,因为它是因夫妻感情不和或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都需要从新审视两者之间情感而做出的超出正常婚姻家庭形式的举动。夫妻间

8、的这种分居,仅是因感情不和而引起,并非是婚姻法所指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它极有可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条件。通过分居,能使双方的情绪冷静下来,进而重新审视双方的情感,冷静地分析造成分居的原因,针对在婚姻生活中是否具有错误或有不妥的地方,应该如何来解决,如是自己存在问题,则考虑如何取得对方的谅解,如果是对方的原因,则考虑能否接受对方的作法或如何能否达成一致的意见或看法。通过全面的综合分析判断,来认定双方是否还存在感情,双方的婚姻是否还能继续维持。通过分居,双方经过独立的思考或通过推心置腹的交谈,如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生活中的锁事或其他原因互不沟通,长期以来形成的矛盾,双方则可以说明原因后

9、,取得相互的谅解,握手言和和好如初,通过分居,正确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这样,会使双方更加珍惜两人之间的感情。如通过分居,双方认为已无感情而言,双方之间都相互不能接受,其矛盾无法化解,双方则可以通过协商或通过诉讼来解决两人的婚姻关系,使双方能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如在分居期间,双方或一方不予配合,以赌气的方式对待分居或以此来惩罚对方,如分居时间已满两年,一方提出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不论另一方如何辩称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但根据上述婚姻法的规定,则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四、实现分居权的意义第一,实现分居权能

10、使人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分居往往是在离婚中所采取的诸多形式中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能形成分居事实,在分居期间,两人能对婚姻的现状有真正意义上的思考。但是,人们的素质不可能都是一样高,思想境界也不是都一样齐,对婚姻的看法也各有差异。所以,由于种种原因,致使欲分居的一方无法实现法律上的分居事实,而分居权的实现,无疑是给无法形成分居的一方提供主张分居的依据,通过行使分居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实现分居能进一步推进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在我国的婚姻制度方面,特别是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婚姻法,已从婚姻中的各方面为维护婚姻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都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特别是

11、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该章节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对有过错的一方制定了相应的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分居权的实现,则是从正常的婚姻中对出现的由于不正常的现象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派生出来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愿望),而行使暂时分居的权利。分居权的实现,不仅能使夫妻双方认真审视现有的婚姻,对造成分居的原因,在分居期间有充分的时间来作出正确的分析及对待。而且,分居权的实现也正是于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相匹配,对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为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实现分居权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就婚姻制度而言,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到新中国

12、成立后的今天,我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过去的媒说之言,父母、家族包办到现在的恋爱自由,结婚自由。从过去的一夫多妻、一夫多妾,到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在过去,妇女没有地位,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工作、学习的权利到现在的男女平等。过去在婚姻上,妇女没有自主权,而现在却充分体现婚姻自由,而且在婚姻制度上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等等一切的变化,都说明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从野蛮的、不道德的婚姻制度社会,逐步发展为文明的、讲公道的社会。虽然现行法律规定的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而我们知道,婚姻存在的基础是感情,而离婚则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的,从有感情的婚姻到感情发生破裂,都是要经过一

13、定的、漫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的是无休止的争吵、谩骂或相互殴打,这种现象显然不是文明社会所规范的行为。而分居权的实现,无异是通过权利的行使,使双方的矛盾不再激化,能制止或减少双方的某种冲动行为。通过实现分居权,即使双方的婚姻无法挽回,也能使双方从本质上认识到婚姻不能再继续维持的原因,促使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两人的婚姻问题,或通过诉讼解决两人的婚姻问题,从而避免争吵打闹的不文明举动的发生。五、分居权的实现现实生活中,如何来实现分居权,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达到分居的目的。婚姻生活中,因感情不和的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后形成的分居事实,在分居期间,双方对现存婚姻存在

14、的问题通过认真的慎重考虑,可能会握手言和、和好如初,也可能理智的、平静的分手,这是目前生活中常见的方式之一。第二,采取强行的方式来达到分居的目的,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方式。但笔者认为,此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是由于一方的意愿而强行造成的分居事实。分居后,一但双方不能言和,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而提出分居的一方在诉求离婚时,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虽然分居时间已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分居已满2年的期限,如果另一方否认分居事实或分居已满2年的时间,不论其辩称是处于善意还是恶意,而主张以分居已满2年而诉求离婚的一方则很难举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分居事实的存在及分居时间的长短,人民法院则对分居事实是否存在及

15、分居时间是否已满2年难以查证,从而无法运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而以分居事实已满2年为主要诉讼理由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分居已满2年的事实,对其诉求的离婚,就有可能无法得到支持,故其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第三,通过诉讼取得分居的权利。对因感情不和提出分居的夫妻,如双方达不成分居的一致意见时,提出分居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请法院保护其所具有的分居权利。如其权利得到确认,从确认权利后的分居就由其所形成的客观分居事实将成为法律事实,而在达到法定期限后,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分居权没有明文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内容看,分居作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的权利(附条件)已显示出来,而保护权利实现的则是法律。所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实行分居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来确认自己所具有分居的权利,通过权利的确认,不仅能使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审理以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而诉求离婚的提供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从而能够使人民法院准确运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正确审理婚姻纠纷。所以分居权的实现,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能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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