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贸易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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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配额纺织品:年,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巴西仍根据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于年月日起实施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加强贸易投资领域谅解备忘录中有关数量限制的规定执行。沙丁鱼:年月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的沙丁鱼征税,年月日年月日间全球配额为万吨,年月日年月日间全球配额为万吨。阴性电极棒:年月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的用于生产初级铝的阴性电极棒征税,全球配额为吨,有效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氯氰苄产品:自年月日起,巴西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的氯氰苄

2、产品征税,配额仍为万吨,有效期个月。三磷酸盐:年月日,巴西开始把三磷酸盐(南共体税号)进口关税从临时下调至。该措施实施期限为个月,全球进口配额万吨。碳合金钢管:年月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通过第号决议,决定将税则号为的碳合金钢管进口关税从原来的降至,全球配额为吨,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外汇管理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在巴西,进口外汇兑换通过进口商与巴西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外汇买卖合同”进行。1.进口贸易外汇兑换的基本程序外汇兑换分两步:第一,巴西进口商与经巴西央行批准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签署“外汇买卖合同”;第二,按合同进行外汇买卖交割。合同的签署和交

3、割均应通过“巴西央行网”(SISBACEN巴西中央银行电脑网络)在央行登记。外汇合同交割后,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代进口商对外付款。巴西央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贸易的付款期不得超出货物装船前180天和货物装船后360天;“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和交割之间不得超过360天;此外,交割期也不得超过对外付款期。2.“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通过签署“外汇买卖合同”,进口商既可以购买现汇,也可以购买远期外汇。分期付款应分期购汇。购买远期外汇时,进口商应遵循以下时间原则:(a)若付款在报关之月起6个月内进行,进口商应在报关前签署“外汇买卖合同”;(b)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应在付款之月前6个月内签署“外汇买卖合同

4、”;(c)“外汇买卖合同”的交割:A提前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进口商应向商业银行出示形式发票、商业合同或具同等效力的其它文件,清楚表明货物价值、提前付款条件及交货期;若进口商品受LI(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限制,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注明发展工商部批准的LI号;若进口商品不受LI限制(或受LI限制但不必在装船前申请),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加以注明货物预计装船日期。B即期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若通过汇票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票据的副本;若以即期信用证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遵守第i条中的后两项规定。C远期付款:进口商应向银行

5、出具通关证明;若付款需在装船后60天内进行,进口商可以不必出具通关证明,但必须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单据(若采用信用证方式,需出示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这种情况下,也要遵守前述相关规定。(4)巴西政府运用电脑联网系统对外贸进行管理,“巴西央行网”与“巴西外贸网”互联,发展工商部和央行随时通过电脑网络对报关程序和外汇兑换进行监控,若发现与规定不符,就可能出现通关受阻、进口商无法结汇或被罚款的情况。二、出口管理制度(一)出口许可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年,巴西规定仍需申请出口许可的产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部分有机

6、化学品;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二)出口促进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年月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当时的降至,取消的出口金融操作税();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的金融操作税。年月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号决议,确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业在经营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联邦保障基金的支持。有关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业需同时满足年净营业额不超过万雷亚尔,年出口额不超过万美元的条件。联邦保障

7、基金将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或者装船后阶段提供。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的融资应由同一金融机构提供。年月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号法令,将可在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年月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了“年巴西出口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实现巴西政府年月发布的新产业政策()中的两项目标,即扩大巴西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业进入市场并成为国家出口的基础。巴西出口战略计划制定了五大宏观目标:增强巴西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基础;扩大市场准入和加强服务业出口。新产业政策中有

8、促进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发展的内容,该内容共分三个层次,即“根本措施”、“产业系统结构项目”和“战略重点”。其中,“战略重点”旨在增加出口企业数量、丰富出口种类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国多元化,以促进巴西产业的长期发展。该项目面临的挑战包括增加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进一步丰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出口。项目执行单位为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具体将通过出口融资计划、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在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允许巴西出口使用欧元结算、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出口退税产品实施范围、将物流服务出口向境外汇出的个人所得税降为、推动中小企业出口和简化外贸操作程序等措施实行。三、贸易救济制度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保护局

9、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保护局还负责确定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巴西外贸委员会负责制订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四、关于进出口管理的新规定1、2008年5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的第7号法令对企业参加“退税机制”的“暂停征税”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规定:(1)拟加入“退税机制”的“暂停征税”方式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可登录“巴西外贸整体系统”(SISCOMEX)网站申请。(2)自2008年5月12日起,申请“暂停征税”方式的企业需在出口限制日期起计算60天内,通过填写SISCOMEX系统

10、的特殊表格,提供进出口证明。该系统将自动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2、2008年5月16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3、2008年6月17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发布的第10号法令规定,“暂停征收税收退税方式”情况下,办理退税需在自企业在SISCOMEX系统登记后起30天内完成;在“免征税退税方式”情况下,自企业向巴西银行提供充分材料后即可进行。4、2008年9月1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18号法令规定,存在欺诈行为的进口适用于非自动许可证;产品进口可从退

11、税机制转为其他特殊海关机制。5、2008年9月24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21号法令对退税机制进行了调整和规定:(1)在国内调整或改装后用于出口的产品适用于“退税机制”。(2)退税实现方式之一的“用于出口或生产的产品进口暂停有关税收”,将适用于“绿黄特殊退税机制”。该机制将第37/66号法令、第4543/2002号法令以及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第10833号法律第59条第1款有关规定结合在一起执行。(3)在考虑“绿黄特殊退税机制”效用分析以及批准有关申请时将考虑包括国内市场采购等经营状况。(4)支付税费期限可在一年内进行,并可再顺延一年。如进口产品用于长期资本货生产,支付税费期限将

12、符合产品生产和出口期限,可在5年内支付,并可多次延期。(5)“绿黄特殊退税机制”有效期应自颁发有关证件后开始计算。(6)在延期情况下,有效期从退税证书第一次进口申报登记后计算;“绿黄特殊退税机制”的延期应自退税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7)如进行国内采购,进口产品数量应符合退税证书批准的内容。(8)用于出口的产品售出发票应按照该法令附件T填写。(9)2008年10月1日起,“绿黄特殊退税机制”的受惠企业需在SISCOMEX系统登记时附件上在国内市场采购的发票信息。提供发票日期不应超过该发票签发后60天。*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针对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卫生监督局、国家计量、标准化与

13、工业质量协会()等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卫生检疫和质量标准检验措施。2004年4月,巴西制定了关于马铃薯种子进口要求的法规,相关规则包括:注册、文件、官方植物卫生证书、植物卫生证书附加声明、检验、抽样、残留限量和检测要求及入境后检疫,于2004年6月7日生效。2004年8月,巴西批准了进入巴西市场的大豆进出口条件的指令,规定了贸易、运输、存储条件及其认证程序(包括关于质量要求、质量及污染物限量、抽样计划及检验程序)。2005年4月,巴西卫生监督局制定了用于浸泡和煎煮产品特性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法规草案。该草案制定了煎焙咖啡、巴拉圭茶、大麦茶和可溶产品的最低质量要求和标签要求。2005年6月,巴

14、西动植物健康秘书处制定了供消费和商业用途的进口木制品及其副产品的检疫要求。2007年第55号标准指令。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2008年1月2日在GN378中通报的对第55号标准指令的修订,该指令批准在巴西境内使用原产地植物卫生证书。有关规定作为2008年4月16日第20号标准指令公布在2008年4月17日第74号联邦官方公报上,自2008年4月17日起生效。2007年第52号标准指令和2007年第59号标准指令。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第59号标准指令,该指令公布于2007年12月21日第245号联邦公报上,自2007年11月21日起生效。该指令建立了巴西国内不存在的检疫性害

15、虫清单(A1)和巴西国内存在的检疫性害虫清单(A2),并批准了清单的更新程序。此外,第59号标准指令还修改了第52号标准指令的附录II(A2清单)。关于小吃用食品添加剂及其最大残留限量的MERCOSUR技术法规。巴西卫生监督局2007年12月19日签发了第114号决议草案MERCOSUR有关快餐食品(食品第18类)添加剂及其最高残留限量的技术法规。该草案公布在2007年12月20日巴西官方公报上。该法规规定了小吃类食品(第18类食品),尤其是马铃薯、谷物、面粉或淀粉制小吃(第18.1分类)和油质种子及加工干果(第18.2分类)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最大残留限量。有关多菌灵(carbendazim)的决议草案。巴西卫生监督局2007年12月19日签发了第113号决议草案,该草案公布在2007年12月20日巴西官方公报上。该决议草案修正了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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