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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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关于法律文书的特点,我们主要是从写作的角度加以讲解的,从文书的主旨、材料、内容、形式、语言等诸多方面加以概括的。其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更好地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要领,以利于其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从而有效地提高其写作文书的实际技能。现在我们再着重讲讲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我们在教材中强调了法律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这主要是指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要求做到严谨准确、语义单一,绝对排斥语义两歧、模棱两可的现象出现。因为倘或出现这些现象,势必影响对案情的如实反映,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直至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正确迅速的执行。特别是法律文书从其

2、根本性能上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切身利害的文书,如不严格要求,就有可能损害其根本利益乃至于个人的生死存亡。如“构成某罪”与“涉嫌某罪”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准予离婚”与“不准离婚”也属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因此语言运用不容有丝毫的差错,以免混淆是非,造成错误。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汉语书面语言的运用上需要格外注意,因为汉语本身有一些易混的歧义结构,如不认真推敲,就有可能使用了这些歧义语言结构,不自觉地造成语言歧义现象的出现。无论是叙述事实、阐明理由,乃至作出裁决,都可能造成失误。我们在教材中举了两个实例。现在再列举一些,望能引起学习者的高度重视,力求避免出现差错。(一)被告人王因

3、盗窃两次被强制劳动教养。这是一句反映被告人历史状况的文字叙述。但这句话存在歧义。因为这句话既可理解为:“被告人王因盗窃行为被强制劳动教养两次”,也可理解为“被告人王因两次盗窃而被强制劳动教养一次”。而被强制劳动教养两次与被强制劳动教养一次的情况对于处理该被告人应该是有很大区别的。(二)张与其已故前妻之母同住。这是对一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有关亲属居住情况的叙述。但“已故”二字不知限制何人,则会使人产生啼笑皆非的理解。如果是限制的前妻,那么,张是和活人同住;但也可以理解为限制的是“前妻之母”,那样,张则是和死人同住了。上述这两个例子,都是由于限制性词语的不确定、不明确而引出的歧义。通常我们称之为“

4、限制不定”的歧义结构。改正的办法是:对于例(一)而言,是要把“两次”这一数量词变换位置,改为:被告人王因两次盗窃被强劳或改为:被告人王因盗窃被强劳两次对于例(二)而言,则应改为:张与其前妻(已故)之母同住。歧义结构不仅可能出现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司法文书)之中,也可能出现于规范性法律文书之中,即出现于法律条款之中,而且是难于避免的。如我国刑法中就有不少这类歧义结构,而且是常常出现的。如“以上、以下、以内”等结构。使用了这类结构,为避免产生歧义,则必须加以限制、补充或说明。如:(三)三千元以上(四)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在法律条款中使用这类语言歧义结构时,可采用以下几种补救或注明的办法。如例(

5、三),可改为:三千元或三千元之以上三千元(含本数)以上满三千元者如果一项法律,其中有很多“以上、以下、以内”这类结构,都用上述补救或注明的办法,会使文字累赘或不够明确,那么,就应设定专门的条款加以限定说明,以保持语义单一,避免歧义的出现。我国刑法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在我国刑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的第九十九条,专门规定了:“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可见,为保证法律条文、含义的单一解释,不惜专门规定法律条款,以达到语言精确的重要目的。第三讲法律文书的分析说理第一章总论部分(三)我们的教材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节中,对如何叙写案情事实、阐明理由都作了具体的讲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现在不再赘述。下面想举一些我国以往的法律文书实例,从中借鉴一些写作的经验,特别是分析事理、透辟说理方面的经验,以帮助学习者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阐明事理的能力。我们在原来的电大教材司法文书学教程中引用过一份某基层法院对一桩解除收养关系(当时称为“过继”关系)的案件的判决书实例。我们认为该判决书的突出特点是重在分析人情事理,发挥了法律文书教诲当事人乃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原系叔侄关系,叔叔为城市户口,侄子为农村户口,侄子为转成城市户口而“过继”给叔叔,后发生矛盾,直至叔叔将侄子告上公堂,要求解除收养(过继)关系。现在我们不妨将它引述出来,加以评析(仅引证判决理由部分)。第四讲公安机

7、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公安机关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称之为侦查文书,因为公安机关有关刑事案件的根本职能在于侦查。在教材第二章的概述中,对侦查文书的概念、分类已有明确的讲述,这里不再重复。从文书的写作角度讲,文字叙述类、表格类、填空类及笔录类均有,而且文字叙述类和表格或填空相结合的文书也不在少数。从功能上说,立案侦破的文书、要求复议复检的文书等都是常用的文书。现在只能重点介绍几种最常用的文书(如强制措施的文书、侦查终结的文书),结合一定的实例加以讲解。希望能通过这样的讲解,使学习者从中学会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强制措施文书中的呈请拘留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侦查文书之一,是一种文字叙述和填空相结合的法

8、律文书。请看下列的格式和实例(格式和实例结合在一起):领导批示同意。19年8月12日同意。请局长批示。19年8月12日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19)5号犯罪嫌疑人黄,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黄1963年至1973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范1963年至1969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69年9月

9、至197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7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7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77年10月被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拘留原因和依据: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省县东沟镇,由肖放哨,黄、范翻墙进入供销社内

10、,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19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镇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范、肖的行为

11、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范、肖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刑侦科科承办人19年8月12日这种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所以文书的开头没有设定文书的制作机关,只留有一栏供领导批示的部分。接下来是呈请批准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属于填空的部分。该文书核心内容是拘留的理由和依据,这是文字叙述的部分,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写清呈请批准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事实,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

12、行为事实,应具体写明时间、地点和有关的情节。文字要求简明扼要。法律依据是文书格式中已经印好的,只需要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即可。文末是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签署和印章。写明文书制作的日期。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和呈请拘留报告书类似的文书,但其功能是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文书,是对外的法律文书,因此没有领导批示的栏目。而且首都必须写明制作机关,文书末尾用此致人民检察院这样的送达用语予以表述。文书尾部由公安局长签署,并在制作日期上加盖公章(应当压年盖月),最后写明附送案卷册数。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所作的结论,认定某某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请检察机关审

13、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也是一种以文字叙述为主,而结合填空说明某些要素的文书。这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结论的文字,也是最能体现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的文书。请看下面的格式和实例:格式: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字()号犯罪嫌疑人 ,男(女), 年 月 日生,民族,籍贯 ,文化程度 ,单位及职业 ,住址 。违法犯罪经历:。年月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 人民检察院局长(印

14、)(公安局印)年月日注(1)犯罪嫌疑人现。(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第五讲检察文书在教材第三章的概述中,我们讲解了检察文书的概念、功能和几种分类的不同标准。本教材的具体划分类别是: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刑事案件起诉、出庭文书,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文书和其他有关文书。其中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文书还是有关强制措施的文书、刑事案件的起诉出庭文书和各类案件的抗诉书。抗诉书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最直接最有力的文书。在有关强制措施的文书中,主要是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文书。因为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有两个案件的来源,一是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即一般的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案件,另一类是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即国家公职人员贪污渎职的案件,这是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通常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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