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6862589 上传时间:2020-07-03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8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罚的权利;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守法、教学、维权、收费、公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教育质量;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依法接受监督;提供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和其他情况的便利。9.学校管理体制30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

2、校长负责制和教代会制度)10.学校民事法律地位3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章受教育者11.受教育者权利平等36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42-43权利:学习、奖励、评价、申诉(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

3、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向实施处分的行政部门或上一级部门进行申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守法、守规、学习(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六章教育与社会13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规定4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非生产性劳动)第

4、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14.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53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15.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提高规定54、55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三个增长,义务教育法也有此条款)16.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57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职业教育

5、可以用一部分-见职业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责任17.违规和徇私舞弊招收学生、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责任76-78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是对公务人员个人,不服可申诉。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实施,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18教育侵权责任的追究81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1986年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一章总则1.立法宗旨1为了保

6、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2.义务教育的制度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九年义务教育,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既小学和初中)3.义务教育性质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目前全国农村和大部分城市学校已基本免除书本费,并对农村寄宿学生免除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4.义务教育方针3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

7、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四有新人)5.义务教育对象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接受义务教育是权利和义务统一,是 强制性教育)6.对政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6(6、13和19三条分别从政府、学校和教师的角度提出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

8、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对口援助)7.管理体制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8.社会监督和引咎辞职规定9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领导问责制)

9、第二章学生9.适龄儿童的入学时间、地点11、12时间: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地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2010全面取消借读费)10.招工禁止性规定1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劳动法规定16周岁以下为童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

10、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三章学校11.学校设置15-18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新疆、西藏)12.特殊教育和残疾学生的随班就读规定19-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11、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一般为工读学校,详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3.促进学校均衡发展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14.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2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15.禁止违法收费和

12、谋利25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16.禁止开除学生的规定27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四章教师17.职务制度30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中三、中二为初级,中一为中级,中高为高级,2011年后有正高级)18.待遇规定3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表述均为“不低于或高于”)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

13、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19.教师流动规定32、3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支教)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特岗计划)第五章教育教学20.教学规定34、35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14、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1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建设规定36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德育为首)22.教科书的编写与使用39、41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六章经费保障23.财政体制42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

15、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24.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43、44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4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扶持薄弱学校)26.财政转移支付46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补助。通过有差别的和倾斜性的补助帮助落后地方发展。)27.义务教育捐赠和义务教育资金48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28.禁止侵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