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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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按时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作出重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需另订补充协议。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支付赶工费。设计人责任: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资料。关于第七条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全部设计费。逾期不付费的应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做出补充及修改。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设计人延误交图时间,每延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在其他条款中,特意指出设计人不得制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应在合同中明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和2002年9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i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3、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恬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

4、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极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台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

5、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2003)84号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6、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设计工

7、作程序建设部(2003)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一)前期准备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l可行性研究报告。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7.设计合同.(二)方案设计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84号文规定。(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

8、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三)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的深度要符合2003年的规定84号文规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

9、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

10、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一)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方案设计的内容: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包括

11、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热能动力说明等)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方案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注: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主要设备或材料表,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可附在说明书中,或附在设计图纸中,或单独成册。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能满足:设计文件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设

12、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或首页)、图纸、工程预算书等。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落实初步设计要求;由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组成;图纸绘制正确、完整,避免错、漏;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满足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安装图纸与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的要求:能满足: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货;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能进行土建施工和安装;能据此进行工程验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本节内

13、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107个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将工程建设

14、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两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

15、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2).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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