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运输合同)工业运输和码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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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运输及码头协议 签订于 XXX 公司 和 XXX 公司 20 年月 中国 第一条解释及定义 2 1.1 标题 2 1.2 定义 2 1.3 优先权 8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 8 2.1 期限 8 第三条工业码头 8 3.1 一般条款 8 3.2 专用客户规格 9 3.3 额外设施 10 第四条建筑物 11 4.1 通知 11 4.2 施工 11 4.3 投运试验 11 4.4 变更 13 4.5 服务开始日期 14 4.6 服务开始日期甲方推迟 14 4.7 服务开始日期乙方推迟 14 4.8 记录 15 第五条经营服务 15 5.1 经营服务 15 5.2 制定的吞吐量 16 5.3 设备运

2、行时间 17 5.4 停泊 17 5.5 设备检查 18 5.6 维护 18 5.7 设备损耗 20 5.8 损耗 20 5.9 准入 21 5.10 共同储存 21 5.11 船到码头 21 ARTICLE6 托管产品 21 6.1 托管指令 21 6.2 关税、税费和费用所涉及的信息和文件 22 6.3 产品到达时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以及测量 22 6.4 拒绝接受货物或进行操作 24 6.5 未能交接产品 25 6.6 留置权及扣留 25 6.7 关于所有权的争议及查封 25 ARTICLE7 服务费 25 7.1 服务费 25 7.2 年费 27 7.3 超额吞吐费 28 7.4 公共事业

3、费 28 7.5 辅助费用 28 7.6 管架费 29 7.7 通货膨胀的调整 30 7.8 情势变更 31 7.9 逾期付款费用 31 7.10 税费调整 32 7.11 产品的费率、收费、关税及其他税项、及第三方收费 32 ARTICLE8 安全措施 33 8.1 安全措施 33 8.2 救济措施 33 8.3 协作 33 ARTICLE9 环境保护 34 9.1 遵守法律 34 9.2 环境标准 34 9.3 补救措施 34 9.4 协作 35 ARTICLE10 保险 35 10.1 产品保险 35 10.2 设施保险 35 10.3 保险证书 35 ARTICLE11 责任与赔偿 3

4、6 11.1 环境责任 36 11.2 通知 37 11.3 甲方的一般性赔偿 37 11.4 乙方的一般性赔偿 38 11.5 连带责任 39 11.6 责任限额 39 11.7 分包商等的责任.39 11.8 索赔通知 40 11.9 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陈述所引发的责任 40 11.10 第三方索赔 40 ARTICLE12 安全措施 41 12.1 安全 41 12.2 协作 41 ARTICLE13 陈述与保证 41 ARTICLE14 保密性 42 14.1 保密性 42 ARTICLE15 操作指南和原理 43 ARTICLE16 完整的协议 43 ARTICLE17 生效日期 43

5、 ARTICLE18 修订 43 ARTICLE19 放弃权利 43 ARTICLE20 协议终止 43 20.1 破产 44 20.2 甲方的违约行为 44 20.3 乙方的违约行为 45 20.4 不可抗力情况下的终止 45 20.5 对服务期开始日期的预期推迟 46 ARTICLE21 违约 46 21.1 赔偿、从属损害 46 21.2 提前终止 46 21.3 非排他性救济措施 48 21.4 损失赔偿额上限 48 21.5 减损义务;不代表承认责任 49 ARTICLE22 不可抗力 50 22.1 不可抗力 50 ARTICLE23 适用法律 50 ARTICLE24 争议解决

6、50 24.1 协商 50 24.2 仲裁 51 ARTICLE25 通知 51 第二十六条语言 53 26.1 有效性 53 26.2 副本 53 ARTICLE27 转让 53 ARTICLE28 条款效力独立 53 第二十九条履行过程中适用法律的变化 54 第三十条可分割性 54 第三十一条协议附件列表 54 工业码头协议 本工业运输及码头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 订立: 甲方:xxx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外资 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国(“甲方”), 和 乙方:xxx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

7、国(“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从事于特定液体化学品的制造与分销,寻求同样在中国 上海化学工业园内的处理与储存服务的专业供应。 鉴于,乙方出于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目的,已 在上海化学工业园内建造了处理及储存液体化学品的码头、储存和 支持设施。 鉴于,甲方希望乙方提供处理和储存服务及其它与其产品有关的物 流操作服务。为了实施这些服务,双方约定由乙方在上海化学工业 园内设计、建造、占有和操作特别说明的设施和基础建设,用以处 理和储存上述产品。 鉴于,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实现前述目的,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故此,考虑到双方在下文中

8、所作的立约、共同约定、保证和陈述, 以及确认收讫的足额有效对价,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 标题 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协议的理解并无影响。 1.2 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到的下述术语将具有以下的含义: “实际的每年吞吐量”含义见本协议 5.2.1 条。 “额外设施”是指超出本协议 3.2.1 条规定的专用客户规格修改范围 的,对专用设施和/或共用设施进行的任何新增、改进或补充。 “杂费”含义见本协议 7.5.2(a)条。 “批准”是指任何一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所需的中国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批准、同意、执照、许可、 授权或其他认可。

9、 “界区”是指本协议所附的专用客户规格中描述的和图纸中特别划 出的甲乙双方各自的经营场所的界区。 “违约方”含义见本协议 21.1.1 条。 “营业日”指从周一到周五除公共假期(由中国劳动法规定并由相 关政府部门不定期发布)之外的工作日。 “法律的变更”是指下述每一种情况的发生: (a)在本协议生效后,对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条例、行政法规和 司法解释所作出的正式通过、颁布、修订、解释、重新诠释,包 括对其有效性的规定; (b)对任何已经公布的中国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 释做出变更。 “调试试验”是乙方依照下述 4.3 条所进行的,符合惯例能合理地显 示专用设备和共用设备符合专用客户规

10、格中约定的定性和定量技术 标准的全部活动和行为的统称。 “调试试验完成通知”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4.3.4 条。 “托管指示”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6.1.1 条。 “建设项目”是指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本协议提到的专用设施和共 用设施的建设,也包括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装配、调 试、试验和项目管理。 “专用客户规格”是指附件 A 所附的与建设项目和操作服务的范围、 规模、技术性能等有关的约定规格。 “专用设施”是指在专用客户规格和图纸中特别指明的,由乙方设 计建造、装配调试、占有管理并且操作的专项用于向甲方提供服务 的组成基础设备的部分设施。 “专用设施接收通知”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4.3.5(

11、a)条。 “专用设施费”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7.2.1 条。 “指定的吞吐量”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5.2.1 条。 “生效日期”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17 条。 “环境污染”是指与环境有关的且在设施处或其邻近区域发生的, 对环境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破坏或损害。 “环境立法”是指全部公开颁布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环境 法律和法规。 “环境标准”是指由甲乙双方不时约定的环境标准,前提是该标准 符合中国适用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无法被预见的,或者即 使能被预见,但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致使受影响的一方无法履 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

12、限于任 何罢工、停工、爆炸、船舶失事、天灾、污染、恐怖主义、公敌、 海上交通封锁、火灾、破坏、意外事故、战争、动乱、军事部门干 预、起义、财产没收、设施损坏、政府当局的行为及法律变更。 “特殊费用”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7.5.2(b)条。 “特殊服务”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7.5.2(b)条。 “设施”是指位于中国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的,由乙方设计、建造、 装配和调试、占有、管理和操作的,在专用客户规格的图纸中特别 说明且用红笔标出的,拟构成或构成部分包括仪器、机器、设备、 产业技术在内的整套陆上和近海的海港和储存设施。 “设备污染”是指有害物质对设备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情势变更情况下的费用调整”

13、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7.7 条。 “有害物质”是指环境立法所定义的危险物质或有毒物质、污染物 或污染。 “工业码头服务”是指乙方提供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活动:(i)设计、 建造、装配和调试、占有设施;(ii)操作、管理和维护共用设施、专 用设施和任何额外设施;(iii)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操作服 务。 “国际适用的工程标准”是指专用客户规格和一般客户规格所载明 的相关规范、惯例和标准。 “码头”是指用以交付及返还产品的,包括各种船舶停泊设施、基 础建设及设备的所有那部分共用设施。 “贷款人”是指向乙方提供资产或者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的任何第 三方。 “守约方”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21.1.1

14、条。 “通知”是指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收到的任何沟通,也就是 说本协议第 25 条载明的情况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专用设施启动通知”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一个通知,要求乙方开 始建造专用设施,并且甲方应明确提出要求乙方开始提供服务的服 务期开始日期。 “办公时间”是指自周一至周五的营业日时间,即上午 8:00 时至 下午 17:00 时。 “操作指南和原理”是指本协议项下第 15 条提到的操作指南和原理。 “操作费”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7.3 条。 “操作服务”是指根据专用客户规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进行的 任何及全部与产品有关的操作。 “选择终止日期”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20.2 条。 “操作手

15、册”是指甲乙双方不得迟于调试实验开始前 6 个月所共同 约定的,描述码头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惯例的手册。 “甲方责任限额”是指*美元*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乙方责任限额”是指*美元*或与之金额相等的其他货币。 “产品”是指专用客户规格中的产品描述清单上所列明的甲方产品。 “产品污染”是指设施中的产品所发生的任何变化、恶化或损害。 “产品信息”是指与每批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托管货物有关的全部 及详细的详情和信息,包括下述细节:性质、类型、质量、成分、 温度、数量、等级、体积、重量、价值、来源、原产地、规格、产 品包装和标签、产品的磨损标准,以及产品的危险性分类。如果产 品包含气体,除了上述内

16、容外,甲方还应提供关于压力等详情。此 外,还包括产品所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沸点、闪点、 蒸汽压、毒性、熔点、凝固点、粘性、水中的分解性、稳定性、腐 蚀性、酸度、静载、冶炼水平和 MAC 值。 “谨慎操作原则”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小心勤勉地尽到注意义 务,且符合有技术和经验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环境中作出的合理预 见,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应与国际石化和化工产 业标准和原则一致的操作标准。 “气动车运营”含义见本协议下述 7.5.2(a)条。 “合理努力”是指基于合理的判断,根据作出决定时已知的事实, 在合理的费用范围内为实现目的所做出的与审慎操作原则一致的努 力。 “被要求的服务期开始日期”是指专用设施启动通知中载明的日期。 “定期维护”是指根据下述 5.6.2 条且受专用客户规格所限,对设施 进行的定期的、预防性的维护或其他维护。 “服务费”是指根据下述第 7 条和附件 B 中的进一步特别约定,由 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工业码头服务报酬 的费用。 “服务期”是指乙方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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