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担保业务法律基础知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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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法律基础知识与实务一、担保概述(一)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体系1、担保法1995年担保法:对人保和物保的一般规定1999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2、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保、人保与物保的关系3、其他单行法海商法、航空法、破产法、土地管理法等等。4、担保业务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原则(1)新法优于旧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人保与物保1、人保:以全部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平等受偿。(1)保证期间(保函效期):明确、有效。a视为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形: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b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

2、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c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保证期间:保证人的容忍期间(债权人自力救济时限),可约定,只用一次。诉讼时效:法律的容忍期间(债权人公力救济时限),法定,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保证期间内发生的法律事实,将启动诉讼时效。(2)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补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须先行指向债务人。诉讼时效:主债权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3)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可直接指向保证人。诉讼时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连带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3、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止的,一般保证合同及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均中止;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司法机关不能依据对主合同的判决直接执行担保人。2、物保:以特定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优先受偿。(1)抵押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占有可抵押的资产范围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非诉程序抵押权的行使期限(2)质押质押的特点:转移占有可质押的资产范围禁止流质之约质押权的实现方式:处置程序与权限(3)抵押与质押的关系3、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义务履行顺序(2)放弃物保对人保效果的影响(三)几种特殊的担保方式1、独立担保2、共同担保3、最高额担保4、再担保5、让与担保二、出具担保函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主合同合法有效(二)保证范围明

4、确(三)保证期间应明确、有效,覆盖主债务履行期间(四)最高额保证:争取放款确认权n 银行通常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的融资授信额度,相应的要求担保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相关格式条款一般免除了担保人逐笔确认的权利,主要存在如下风险:n 1、完全依赖银行的单层控制,不能防范银行道德风险(循环倒贷,掩盖风险);n 2、真实资金用途被掩盖,不利于反映真实、全面的经营信息(架空了监管措施与额度使用的关系);n 3、客户经营恶化的情况下,担保人不能主动的中止额度内新增贷款业务的发生。防范措施:争取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加入担保人的逐笔确认权,明示银行未经担保人事前书面确认情况下,担保人免责。(五)附合理条件担保1、

5、生效条件:担保合同附条件生效(1)工程预付款保函业务,通常以预付款进入担保人指定账户作为预付款保函生效条件;(2)反担保落实完毕:贷款担保业务中,担保人以反担保已办理完毕且通知贷款人,作为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等等。2、担保解除条件:争取债权人的协助义务,与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六)代偿条件:主债权存在争议或可能存在争议时的处理n 主债权争议解决前置:履约担保业务中,主合同双方往往互负权利义务,较借款关系复杂,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决算问题、交叉违约问题等等。如双方产生争议,担保人贸然代偿,存在追偿不能的风险。为避免该类风险,担保人应争取事先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主合同双方发

6、生争议,担保人仅就没有分歧的部分先行偿付,争议事项待司法裁决后,再由担保人赔付,同时明确担保人享有委托人的抗辩权,委托人对抗辩权的处分不影响担保人的抗辩权。三、担保业务中常用的几种反担保措施(一)房地产抵押1、不动产物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注意:不是以产权证为准!)在房地产、在建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措施设置过程中,不能仅仅查验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他项权利情况,而必须查验房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初步证明,不是最可靠的证明,只有查验不动产登记簿才能证实不动产权利的真正归属,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2、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3、房

7、地合一原则4、抵押价值尽量不拆分原则5、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6、工程款法定优先(二)船舶抵押1、抵押权生效与对抗主义2、船舶留置权及海事优先权3、船舶保险(三)浮动抵押1、与固定抵押的区别2、抵押财产确定的条件(四)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2、旧债吸收3、原则上抵押权不随部分债权转让(另有约定除外)4、债权确定情形(五)存货质押(仓单质押)1、占有方式:自管或委托监管2、交付手续:货物种类、品质、数量、货损货差合理范围3、不得擅自处分:处分的情形及处分的权限范围4、变现价格:参照市场价格5、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及时变现6、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六)应收账款质押1、可质押的应

8、收账款的范围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3、应收账款质押的缺陷4、应收账款质押的积极意义5、应收账款质押注意事项(七)股权质押1、股权质押登记机关2、股权质押的意义3、股权质押的缺陷4、股权质押的注意事项四、反担保法律事务案例分析(一)政府采购项目担保案例 某区政府教育局采购一批电脑,全部货物验收后10日内结算50%的货款,另50%货款在货物验收后第18个月结清。 某贸易公司拟参与竞标,其估算总标的额约为1200万,采购成本约为1000万,贸易公司自有400万,其在生产商处的赊销额度很少且已基本用满,本次订单金额巨大,生产商基于信用风险不同意再为其增加600万赊销额度,要求全款提货,该600万资金

9、缺口只能通过外部融资解决,银行受理咨询时由于其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推荐给担保公司。主要风险分析 1、道德风险:套贷风险、回款后拖延还贷风险; 2、履约风险:贷款挪用风险、厂商迟延供货风险; 3、回款风险:教育局付款能力风险、回款后不及时还贷风险。可行性分析 1、订单背景真实,采购款已纳入财政预算; 2、首笔回款期限较短,可考虑以银行保函替代融资模式; 3、争取封闭或半封闭运作模式: (1)贸易公司付款及回款结算纳入监控; (2)要求厂商直接向政府采购部门交货; (3)教育局确认回款路径。具体法律措施争取直接介入贸易公司的付款环节、交货履约环节及回款环节,与相关主体书面确定操作细节。1、上游采

10、购付款环节:与厂商、贸易公司三方协议。 (1)付款:400万首付款,交货后1个月内付清尾款,确定厂商收款帐号; (2)交货条件:400万首付款进账+尾款的银行保函; (3)保函内容 担保范围:尾款; 生效条件:厂商交货至教育局取得验收证明; 保函效期:开出之日3个月。2、下游回款控制环节:与教育局、贸易公司三方协议。 (1)披露融资背景及应收账款质押事宜; (2)建立银行监管结算专户,教育局须将到期货款付至专户; (3)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结算路径; (4)未按指定路径结算的,结算无效,应须继续按指定结算路径履行结算义务。3、授信额度配置:与银行、贸易公司三方协议。 (1)综合授信:

11、900万额度=600万银行保函+300万流贷 保函开立条件:厂商开具400万首付款到帐证明; 流贷发放条件:贸易公司用首付款向厂商结清尾款。 (2)建立保证金专户:该专户为教育局采购项目回款专户,同时具有保证金账户性质,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3)担保公司仅就敞口部分(银行保函金额扣除专户资金后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4)银行须在收到回款后2日内直接将尾款余额汇付至厂商确定的收款账户,以及时终结保函业务; (5)保函业务结清后,银行经由担保公司担保,为贸易公司发放300万流贷,贸易公司以应收账款(余额600万)质押给担保公司做反担保。(二)供暖企业煤炭采购专项贷款案例居民住宅供暖行业具有公

12、益性,属于政府重点监管的领域,行业特点清晰:每年6月份陆续采购煤炭,用于冬季供暖燃料储备,一般当年10月-12月期间陆续回款,收款方式包括自收和委托收款两类。居民住宅收费大部分委托联合收费处代收。主要风险分析 1、资金挪用风险; 2、回款路径失控风险。可行性分析 1、第一还款来源清晰,回款金额稳定可预测; 2、大部分回款通过联合收费处收取,联合收费处集中分期向供暖企业结算。主要法律措施:封闭或半封闭流程监管,资金流不可循环模式。 1、银行监管资金用途:与银行约定监控借款人付款至煤炭供应商; 2、借款人应收账款质押:将本年及次年度收取的取暖费质押给担保公司做反担保,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3、回

13、款专户监管:(1)建立还款保证金专户,专用于收取联合收费处集中结算的取暖费;(2)专户内回款资金直接冲抵担保公司担保责任(或贷款到期时,银行须先行扣划专户资金,不足部分由担保公司代偿),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允许借款人支取; 4、联合收费处监控回款:声明知悉贷款融资背景及应收账款质押事宜,承诺向担保公司指定路径结算,否则向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过程控制案例某贸易公司为某一钢材生产企业经销商,为扩大经销规模,拟申请一部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上游钢材采购。因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资产,银行推荐给担保公司。 企业经营模式特点: 上游采购渠道稳定,限于某一钢材厂商; 贸易公司自身零库存,厂商收款后排

14、产,1个月后允许提货; 贸易公司收到下游货款后,通知厂商发货或安排下游买方提货。风险分析 1、道德风险:套贷; 2、下游回款分散,难以集中控制。可行性分析 1、上游采购渠道稳定,厂商为外商投资企业,实力强,管理正规; 2、资产流动性强,下游付款提货,没有账期; 3、在厂商处的库存量比较稳定,周转较快。法律措施:“物流封闭监管+资金封闭循环模式”1、资金监管:与银行、借款人三方协议 (1)建立保证金专户,贷款发放至该专户; (2)资金专用于支付上游货款; (3)该账户内资金可循环使用,银行凭担保公司书面指令(金额、路径)向厂商划款; (4)若银行擅自允许借款人支取资金,担保公司免除相应金额的担保责任。2、物流监管:与厂商、借款人三方协议 (1)披露融资背景及货权质押事宜; (2)确定厂商收款专户; (3)借款人与厂商凭具体订单(相应订单中载明担保公司具有排他提货权)向担保公司申请结算; (4)厂商收到货款后须仅凭担保公司书面指令办理交货或货权转移手续; (5)若厂商违约,则厂商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付款赎货:与借款人协议 (1)每笔采购资金使用由担保公司逐笔审批; (2)借款人根据每笔上游采购订单,先向保证金专户中存入30%比例资金,然后担保公司按订单金额划款; (3)借款人以订单金额70%付款赎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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