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最新消防安全管理及法律法规全书第篇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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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消防安全管理及法律法规全书第一篇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一章消防监督管理与消防安全责任第一节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一、消防监督管理的含义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消防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通过对各类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同火灾作斗争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消防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具体由其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机构来负责,它既是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也是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都

2、设有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的机构。公安部设有消防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设立有消防局(总防);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设立的消防分局(支队);县、市(旗)公安局中设立有消防科(大队)。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是除了以下两种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这两种“特殊规定”是:一是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军事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

3、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其消防工作由军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由于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的特殊性,因此,其消防工作应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三、地方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防火责任制。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及有关个人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预防火灾,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性

4、检查。2、依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以及变更设计进行审核;竣工时,进行消防验收。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颁布的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这些标准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必须遵照执行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为加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和配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3、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对其履行消防

5、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原则来确定消防重点单位,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其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4、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销毁等环节的管理。5、对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防火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产品。它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的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6、等的规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之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电器产品及燃气用具安装不当,违反使用、操作规定和产品质量低劣,极易引发火灾。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对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生产、设计、施工及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遵循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险隐患。火险隐患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造成可能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发动有关单位和群众主动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时,应当运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隐患。7、配合城市

7、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8、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抓好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技研究成果。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计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成果。9、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10、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是公安消防机构尤其是公安消防队的重要职责之一。由于灭火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时间紧迫,参战力量

8、多,这就要求必须高效率地调动人力、物力,统一行动,步调一致,有效灭火。11、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查明事故责任,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通过询问有关人员、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模拟实验等工作来综合分析认定。火灾原因认定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在认定火灾原因的基础上,公安消防机构还要依法查明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火灾事故责任,并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二节消防监督检查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含义及形式(一)消防监

9、督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二是依据消防法制定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这是公安部1998年发布施行的消防规章,分5章28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职权、主体资格、检查形式、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程序、制裁违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依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消防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落实防火

10、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属于公安行政执法和消防监督管理性质。(三)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是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大中城市和地(州、盟)、县(旗、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持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证书

11、上岗。无国家发给的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上岗执勤。(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形式:1、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其中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2、审批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展馆等)使用前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进行审批性的消防监督检查。3、举报检查。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而进行消防监督检查。4、周期性检查。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性所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5、专项检查。根据消防安全需要而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12、。二、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和内容(一)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2、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3、政府首脑机关;4、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5、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6、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7、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

13、大型仓库、堆场;9、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10、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11、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12、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可分为下列三个方面: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在开业之前,检查是否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的手续。2、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检查其使用、改变的情况:(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14、(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5)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8)其他经肖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3、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检查下列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15、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的情况;(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三、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一)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事先作好充分准备。为此,可根据消防监督检查的需要,通知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是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二是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四是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五是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六是消防安全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七是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八是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有所准备的情况下,可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监督检查;1、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2、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3、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5、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操作情况。(二)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如前所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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