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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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食品安全关系国内经济发展众所周知,“消费、投资和出口”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消费”居第一位,其重要性,不仅为众多经济学家所承认,也是经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发展历史所证明的。任意一国可以使用不同手段对他国的投资和出口施加影响,进而影响该国经济,甚至绑架该国政府,唯有内需才是政府发展经济过程中,手中最有力和最可持续发展的王牌。在中国国内人口达到14亿的背景下,很容易想到国内最大的消费市场就应当是食品市场。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无一不是关系到百姓民生的重要生活产品。长期以来,我国为世界所知的是最大的消费市场,却不是最安全的市场,食品安全水平远远不及邻国日本,以及大洋彼岸的美国。

2、俗话说“病从口入”,国人因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严重,加之环境污染因素的积累,近年来生病的次数更频繁,类型更奇怪。医疗问题又成为压在百姓身上的一座大山,本来购买力就不足的中国人,又因为医疗费拖了后腿;国人为了吃到放心食品,宁愿从国外购买或者购买进口必须品例如奶粉、牛肉之类,进一步对国内消费产生不良影响。(二)食品安全体现国内人权保障在全球范围内明确“食物权”概念的国际文件是2002年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关于第三委员会报告的决议食物权(Therighttofood)1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th

3、e report of the Third Committee (A/56/583/Add.2) 56/155. The right to food. 资料来源:http:/www.fao.org/Legal/rtf/intl/56-155e.pdf。其正文第1条规定:“在此重申饥饿既是一种侮辱,亦是对人尊严的伤害,因此要在国家的、区域的和国际的级别上都要采取迅即的措施将其消除。”第2条规定:“同样重申每个人享有获取安全和有营养的食物的权利,这个权利与获取足够食物的权利和每个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相一致,以此能够充分地发展和保持他们体力和脑力。”与以前的文件相比,该决议突出地强调了人的尊严与饥饿

4、或食品权之间的联系以及食物的“安全”性。另外,从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的内容可以看出,食品安全主要涉及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和环境权。 曾祥华,蔡永民:食品安全中的人权初探,载科学经济社会,2009年01期食物权由附属在生命权或公民受救济权下的、间接的需解释的权利发展为一项明确的综合权利,目前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权内容。有些时候,比如遇到外国官员、运动员有特供食品,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内食品有天壤之别时,相信有很多精英人士也同笔者一样,思考过这么两个问题 背景资料请参见:潘晓凌等:多少精英正在移民海外 他们寻求什么,载南方周末,http:/ content/45945;温张良:中国精英移民海

5、外调查及反思,http:/ 詹承豫:中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架构研究,载标准科学,2009年7期对于这部承担了重大历史责任的法律,百姓的期待是什么呢?从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到的意见看 参见: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意见近5000件 百姓关心啥?,载新华网,http:/ 30/content_8077906.htm,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为关注,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近五分之一。征集到的意见显示,多数人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认为这样有三大不良后果:一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而且政出多门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二是监管部门内耗严重,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6、,普通消费者难以维权;三是监管成本高,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会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绝大多数人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很多人认为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这次修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级别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国发20106号,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 王贵松:论日本的食品安

7、全委员会,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 ArticleID=54142。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途径,永远不应是使用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设立更多的部门(特别是在我国政府部门已多如牛毛的背景下),而是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权责的归属部门,比如笔者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来担当此任,然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让监管机构取信于民,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能够发挥效用,如卫生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予以配合的,才需要“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议事协调,发挥作用。否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将永远处于多头监管,部门推诿的怪象中。一些西方先进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以供我们参考。比如美国食品药品药品管理局(FDA)已声名远扬。比如欧

8、盟监管层认为 荷 Ellen Vos:重新思考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时可以借鉴的欧盟经验,孙娟娟译,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7期,对于政府监管,提升透明度和扩大民众参与是提高公民信任的有效手段。为达到取信于民的目标,应当坚持“质量和独立性原则”,概括的说,就是要建立一个一举一动“切实可见”的欧盟食品安全局且与欧委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受其左右。在一般食品法的规定中,反映了实现高质量科学监测的目标,该规定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局对于任何直接或是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都要提出尽可能独立的科学意见。日本对食品、农产品的管理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前者负责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流通及农药等管理,后者负

9、责食品加工、流通、餐饮以及进口食品管理。各地方政府都设有农业局、厚生局、保健所等部门,具体实施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为避免出现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2002年,日本内阁府新设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不受政治和业界的影响,独立于各政府部门之外,从公正、客观的立场对食品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从过去的经验看来,食品安全委员会不能过多地依赖于风险管理机关来作评估,应该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并能够高效地运转。 参考:前注8;日本食品安全的管理,载光明网,http:/ 相关资料参见:吕亚荣:食品安全管制中的政府责任及策略,载改革,重庆,2006年第6期;周婷玉、崔清新、贾楠:我国食品安安全管制中的政府责任及策略,

10、载改革,重庆,2006年第6期;周婷玉、崔清新、贾楠:我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一年问题与困难仍存,载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www.law- cacnew/201002/335053651.htm,但政府的决心不能动摇。应当清醒认识到,如果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一旦松懈,食品安全危机将卷土重来,当前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市场供应了一大批价低质次的食品,对食品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与安全食品形成了恶性竞争的局面。面对这种局势,监管部门的工作思路只有一条:持续控制并改善局势,决不是放任。另一方面,还要借助媒体的力量来补充监督。即使政府监管,也不可能绝对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的,从机会成本的角度说,比起

11、事前、事中的监管更重要也更有效的,是事后及时有效的追溯追惩制度。“三鹿”事件清楚地表明,只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不法企业和个人必将面临“加倍偿还”和身败名裂的风险。最怕的是恶行得不到揭露,监管部门包庇和纵容不法之徒,从而使事态不断扩大 童大焕:取消“国家免检”之后食品安全如何监管,载人民网,http:/ 参见:程言清/黄祖辉: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载科学经济社会,2002年第4期;高秦伟: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方式及其启示,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可以发现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需要细化的方面是:1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没有对食品召回制度的

12、具体表述条款。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细则,法律上存在盲点,具体包括:(1)没有根据风险划分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实行缺陷食品风险分级制度,召回的范围不仅包括明确对消费者有害的食品,同时也包括本身无害但有瑕疵的食品,缺陷风险级别不同,召回的层面不同。(2)召回主体单一:我国的召回是由企业自行召回,如果企业不召回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归根到底还是由企业来实施,但企业接受的程度不一。而美国的召回兼有企业的自愿和强制的属性,从实施情况看,企业更易于接受自愿召回。(3)没有召回的具体程序:美国的做法是先由FDA或FSIS专家委员会根据危害的评估报告来确定缺陷的级别,而后企业根据评估报告制定经FDA或FSIS认可的实施计划进行召回,程序较为严格。(4)没有不进行召回的法律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企业不进行召回未作惩戒规定,对企业约束不大;而美国如果企业不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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