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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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如何理解?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法律依据为教育法第九条规定。这一原则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对教育机会平等概念的理解上,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和终点上的平等这三个基本环节。意义: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确立

2、,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逐步消除因地区之间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差别和公民家庭之间经济状况的差别而造成的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现象,为公民的自我发展提供平等的条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一是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三是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要求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四是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是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

3、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二是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三是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可优先适用于一般法)5、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4、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6、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相同点: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1)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

5、的主体)(2)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3)实施方式不同(党的政策一般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去执行;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4)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7、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2)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

6、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的情况。(3)在保持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的规范性作用,共同为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宏伟目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8、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也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教育法是一种

7、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9、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2)公益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作用:(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10、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法

8、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1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12、教育法的渊源: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

9、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3、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关系含义: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即教

10、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类型: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行为指法律顾问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是指智力的

11、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法律上的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14、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与特点: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青一代进

12、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注意: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有权干预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等;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和登记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学视角上学校的特点:第一,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第二,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第三,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15、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首先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其次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最后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

13、任能力)(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16、建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17、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

14、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方式共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管理(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18、学校在实施

15、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权开除或者勒令适龄学生退学;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对流失学生除了进行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上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继续流失;对于违法或者轻微犯罪的适龄儿童、少年,不适合在一般的小学、初中正常学习,可依照规定送到工读学校学习(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

16、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19、学生的概念: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事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1)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2)学生观的转变;(3)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4)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秘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相比有其特殊性:首先学生的年龄分布从幼儿到成年,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法律地位的特点是不同的,相应享有的法律权利、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也有所不同;其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与学校和教师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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