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解说婚假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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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上海的孙先生与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两人感情日深。2008年8月8日,两人在上海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孙先生27岁,李小姐22岁,两人均系初次结婚。2008年8月10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解说: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

2、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仅限于初次结婚者,再次结婚者,不算晚婚。如果属于一方再婚,一方初婚,而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那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可以确定,再婚者不认定为晚婚。至于初婚者能否认定为晚婚,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的晚婚定义要求双方都要初次结婚的,所以,在北京,这种情况下,初婚者不能认定为晚婚。又如:广东规定:“只要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里并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广东,初婚者可以认定为晚婚。

3、再如:上海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上海也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上海,初婚者也可以认定为晚婚。如果双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另一方不符合的,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也可以明确,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肯定不认定为晚婚。至于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能否认定为晚婚,也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要求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和初婚这两个条件,才算晚婚,因此,在北京,因一方不符合晚婚年龄,所以不认定为晚婚。而在上海和广东地区,并无这样的限定,因

4、此,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应认定为晚婚。案例中,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三、婚假天数和晚婚假天数?案例2中,孙先生和李小姐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那么,他们可以享受多少天的休假呢,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了婚假和晚婚假的具体天数。婚假的具体天数,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相关规定,只是在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中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

5、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实践中,执行该文件通常按最长3天时间计算,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天。”至于晚婚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了公民享有休晚婚假的权利。晚婚假的具体天数,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因此,具体的晚婚假天数,因地而异。如广东: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江西: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北京: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上海:晚婚的公民,增加晚婚假10天;江苏: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安徽: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6、20天;福建:晚婚的,婚假为15日(也就是晚婚假12日);甘肃: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也就是晚婚假27天)。因此,孙先生和李小姐都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另外,孙先生系晚婚,还可以额外享受晚婚假10天(上海地区)。四、再婚者的婚假待遇?案例3:2006年6月6日,24岁的北京MM周小姐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与30岁的,离异过一次的吴先生登记结婚(安安的爸爸的案例真老土,为什么家人一定要反对,MM一定要冲破重重围阻呢,嘿嘿)。登记后,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解说:再婚者能否享受婚假呢?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7、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至于再婚者和初婚者结婚,初婚者能否享受晚婚假呢?这取决于是否认定初婚者为晚婚,认定初婚者为晚婚的,初婚者可以享受晚婚假,不能认定初婚者为晚婚的,初婚者不能享受晚婚假。案例3发生在北京,按照北京的规定,不应认定周小姐为晚婚,因此,周小姐和吴先生只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待遇。五、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案例4:2010年9月8日,深圳32岁的郑先生与26岁

8、的王小姐登记结婚,二人系初次结婚。2010年9月26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从9月28日起休婚假和晚婚假,合计13天(3天婚假+10天晚婚假)。因对婚假中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人跟公司发生了争议。郑先生与王小姐认为,婚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其可以休假到2010年10月19日,合计休假22天,公司认为,婚假中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他们可以休假到2010年10月10日,合计休假13天。解说: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该问题,我国在国家法律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各种说法众说纷纭,这也给很多单位在确定婚假的休假天数

9、方面带来困惑。笔者认为,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或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参考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的精神来确定。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婚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ZF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期包括公休日(星期天),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贵州省人民ZF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中

10、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规定:“休假天数计算,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当时实行六天工作制)四川省人民ZF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在上海、广东、山东、贵州等地,婚假应包括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而在新疆、四川等地,婚假中,既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休息日。案例4发生在深圳,按照广东规定的精神,婚假中包括了休息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因此,郑先生与王小姐可以享受婚假的期限为: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13日,合计16天。六、婚假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案例5:2009年9月9日,深

11、圳的冯先生和陈小姐登记结婚,二人均初婚及晚婚。2009年11月,两人向单位申请休婚假及晚婚假13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3日。2010年1月,单位支付了两人的2009年12月的工资,因未包括婚假及晚婚假13天的工资,两人遂与单位发生争议。解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享受婚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深

12、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婚假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职工已经提供了劳动,应当依法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当月工作业绩予以发放。当然,晚婚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婚假期间相同的待遇。因此,案例5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七:婚假什么时间休?案例6:北京的褚先生于2003年7月与卫小姐进行结婚登记,当时,恰逢非典期间,两人未申请休婚假。2008年7月,因褚先生孩子生病,需要

13、24小时家人照顾,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褚先生向单位申请补休婚假,被单位拒绝。解说:婚假应该在什么时间内休,也是实践中有争议的一个话题。笔者认为,如果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婚假必须在结婚后多长期限内使用。鉴于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假必须在什么时间内休完,因此对婚假的使用时间限制并不违反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只要单位限制婚假使用符合下列要求:即:婚假的时间限制要合理、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经过公示。则员工必须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休婚假,超过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单位可以不予批准。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又应如何处理呢?一种观点认为:国家针对婚假的天数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婚假时效性并没有规定,

14、这可以由单位按照自身条件规定的。如果单位无这样的规定,由于婚假是国家给予员工的福利,何时休婚假是员工的权利,既然员工未曾享受过婚假待遇,可以允许补请。也就是说,员工在本单位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休婚假,没有时间限定。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按照上述观点,某员工在25周岁结婚的,只要未休过婚假,难道在他55岁的时候申请休婚假,用人单位还应该准许,这也太荒唐了。笔者认为:婚假,顾名思义,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的员工处理结婚事务的假期,既然是处理结婚事务,就应该有时间限制,不可能还用休婚假来处理几十年后与结婚无关的事务。当然,这一时间限制,从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参考民法通则的保护时效的规定,确定为2年。换言之,员工从结婚登记当日起就享有休婚假的权利,员工也应当知道其有这样的权利,如果他在2年之内还未主张其休婚假的权利的,则视为其放弃了休婚假的权利。因此,案例6中,员工在结婚5年后申请休婚假,不应准许。(PS:虽然,实践中,案例6,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没有时间限定的观点进行了裁判,认定了员工可以休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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