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应用介绍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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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应 用 介 绍,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鉴定? 二、抗震鉴定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哪些? 三、我国抗震鉴定标准的沿革。 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 五、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 六、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鉴定。 七、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八、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九、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十、中小学校用房抗震鉴定中的几个问题。,一、什么样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抗震鉴定?,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如

2、:遭受灾害(地震、火灾、爆炸、撞击)受损的建筑,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的建筑等。,二、抗震鉴定的主要标准规范,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14-2008)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2004年版 6.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8. 抗震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 如:闽建设(2002)37号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福建省区划一览表,2

3、. 蓬勃开展阶段(19761989)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该阶段的特点: 建立了抗震鉴定的管理体制,采用普查、分类、排队、立项,然后按抗震鉴定、设计审批、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对抗震鉴定技术及时进行总结,为第三阶段奠定了技术基础。,3.综合发展阶段(19892008)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GB50011-2001) 2001年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颁布实施 该阶段的特点: 抗震鉴定与建筑功能改造紧密结合。 抗

4、震鉴定的要求扩大到6度区。 强调建筑抗震能力的综合分析。,4.汶川地震后(2008.5.1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该阶段的特点: 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1. 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95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当设防烈度不提高时,已按77鉴定标准加固或按78抗震设计规范设计的建筑,可不再进行抗震鉴定

5、。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的抗震鉴定未提及。 09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 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含烂尾楼)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也不适用于古建筑、文物建筑、危险房屋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现有建筑(Available buildings):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四、09抗震鉴定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几点说明: 对新建建筑,抗震安全性评估属于判断房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抗震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质量要求;对现有建筑,抗震安全性评估是从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构造两方面综合判断结构实际具有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6、的“现有建筑”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使用年限在设计基准期内且设防烈度不变,但原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第二类是虽然抗震设防类别不变,但现行的区划图设防烈度提高后又使之可能不符合相应设防要求的建筑;第三类是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的建筑。,几点说明: 现有建筑增层时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标准未作规定。对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应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若进行加层改造,一般来说,加层的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鉴定而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原则,但不能直接套用抗震鉴定标准的具体要求。 不得按标准的规定进

7、行新建工程的抗震设计,或作为新建工程未执行设计规范的借口。,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或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订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基准

8、期(Design reference period):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89规范正式执行一般不晚于1993年7月1日)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01规范正式执行一般不晚于2003年1月1日)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

9、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注意:标准中给出的是最低后续使用年限,有条件时宜选择更长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得随意减少后续使用年限。,3.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 30年:A类建筑抗震鉴定,基本沿用95标准方法,主要增加7度(0.15g)和8度(0.30g)的相关内容,但对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建筑,有较明显的提高。 40年:B类建筑抗震鉴定,相当于89设计规范方法,同时考虑了01规范比89规范放松的要求,对于按89规范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由于本地区提高设防烈度或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而进行抗震鉴定时,当选择40年的后续使用年限确有困难时,允许略少于40年。 50年:C类建筑

10、抗震鉴定,现行设计规范方法。,4.明确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 89规范2001规范2010规范的抗震设防三个水准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根据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众值”的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取为第一水准烈度,称为“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10的地震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23的地震烈度,取为第三水准烈度,称为“罕遇地震”,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

11、度强。,与三个地震烈度水准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多遇地震)影响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遭遇第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进入非弹性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遭遇第三水准烈度最大预估烈度(罕遇地震)影响时,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倒塌。,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

12、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 几点说明: “三个水准”抗震设防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现有建筑同样要保证大震不倒,但小震可能会有轻度损坏,中震可能损坏较为严重。 上述设防目标是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前提条件下得到的,因此从概率意义上现有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乙类

13、,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重点设防类(乙类): 医疗建筑:包括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教育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

14、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6.适度提高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乙类建筑,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I类场地上的乙类建筑,其构造措施的鉴定要求不降低。(3.0.6)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控制。(5.2.1、5.3.1及表注) A类砌体房屋中属重点设防类的,在第一级鉴定中增加了对构造柱设置的鉴定内容(5.2.4),不符合要求时需对综合抗震能力予以折减(5.2.14)。, 构造柱的设置:按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横墙较少的教学楼还要按增加一层的要求检查,其中外廊或单面走廊的按

15、再增加一层的要求检查。(5.2.4、5.3.5) 不允许独立砖柱支承大梁,跨度较大的乙类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5.2.2、5.3.3)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6.2.1、6.3.2) 框架结构增加了强柱弱梁验算要求。(6.2.1、6.3.2) A类框架结构增加了6度区的配筋构造鉴定要求。(6.2.3) B类框架要求进行变形验算。(6.3.10) 乙类建筑不允许采用内框架或底层框架结构。(7.1.1),7.其他主要修订内容 鉴定标准各类结构均增加了B类建筑的鉴定方法。 地震作用计算考虑了场地处于不利地段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4.1.3、5.2.13、5.3.12、6.2.14

16、、6.3.11) 增加了7度(0.15g)、8度(0.30g)地区的鉴定内容 (3.0.6、4.2.9、5.2.9、5.2.13、5.3.18、6.2.4、 7.2.6、7.2.9、7.2.10) 底层框架房屋的鉴定要求加严(7.2.2、7.3.2) 底层与过渡层的刚度比、底层柱轴压比、过渡层的材料强度,GB 50023抗震鉴定标准1995版与2009版的比较,五、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 (抗震概念鉴定),抗震鉴定的基本程序,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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