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国两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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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回归后取代现行总督制的行政长官制,就是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香港特区政权形式。这一体制保留了原有的司法独立和行政主导作用,同时又要求行政、立法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种独具特色的地方政治体制。1、行政主导行政主导是香港现有政治结构的传统和特点,历经多年,行之有效,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保留其合理部分的某种连续性,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1997年后行政长官固然不再享有总督那样的大权,并且立法局也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机关,但行政权力不应过分削弱。基本法适当保留了由行政长官体现的行政主导作用:首先赋予行政长官以特区首长和政府首长的双重身份。这种法律地位使他拥有

2、广泛的行政职权,承担重大的政治责任。其次,行政长官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散立法会,对议员的提案权也有一些限制,体现了行政主导作用。第三,设置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会议,使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有利于行政效能的提高。2、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长官制虽然保留了行政主导作用,但又摒弃了现行的总督独裁制,不使权力过于集中,而是采取了适当分工,有所制衡的作法。基本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能各司其职,又能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一方面,行政长官可依法解散立法机关,另一方面又赋予立汉机关以较大的权力,使之由原先为督服务的立法资询机构,变成享有真正完整的立法权的机构。它可依法要求行政长官辞职,甚至有

3、权弹劾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必须对立法机关负责。香港特区行政、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关系,没有照搬国外通常的责任内阁制的做法,而是充分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贯彻行政主导原则,从有利于社会稳定、避免动荡出发,适度规范二者的制衡关系。出于同一考虑,行政长官又很强调行政、法法之间的互相配合、协调发展,而不是沿用三权分立原则,只强调制衡。这一点对于将来行政与立法之间可能出现矛盾纷争而中央政府又不便干预的情况,尤其有重大意义。互相配合的形式是设立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委任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作用是沟通、协调立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消除二者的歧见,提高工作效率,协助行政长官的决策。

4、这一咨询机构的设置,借鉴了香港现行行政局的作法,又参考了美国的总统领导下的内阁制的安排,博采众家之长,融汇形成了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特色。(二)港人治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香港的民主制度“港人治港”,就题上香港永久性居民治理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不派人来管理香港,不干预香港地方事务。民主的实质是由谁来管理的问题。“港人治港”真正的民主,是香港历史的一个,缇殖民制度下的香港所不可能实现的。民主政治的一个主要内容是选举制度。具体到97年后的香港就睡长官和立法机关如何产生的问题。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有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考虑到香港缺乏实行选举的传统和经验,为了避免大的

5、社会动荡,基本法第45、68条及附件一、附件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的原则和办法,这就是循序渐进,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由间接选举逐步向直接选举发展,最终达到普遍、完全的直接选举。这样的规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是对香港繁荣稳定高度负责的表现,而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说的不要民主、阻挠民主。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特区首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产先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有广泛代表性的推选委员会,然后由推委会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产生首届行政长官,最后报中央政府加以任命。严格遵循上述程序,董建华先生于1996年12月当选为香港特区首届行政长官。这一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结果港人满意,内地各界

6、人士满意,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的平稳过渡。依照同一程序,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也顺利产生。上述结果,再次证明了基本法所规定的循序渐进的民主发展原则的正确性。四、保持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经贸联系,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一)保持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经济制度不变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是不可分割整体。没有社会稳定,不可能有经济上的繁荣发展;离开了经济繁荣,不谈不上真正的社会稳定。而法律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香港基本法在这两方面的结合上树立了一个典范,它不但重视维持特区的社会稳定,而且也强调维护特区的经济繁荣。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香港由一个落后的渔村小岛发展成为国际金融、贸易

7、、航运、信息中心,跻身全球经贸八强,创造了举世皆知的经济奇迹。它以一个地区经贸实体,在非政治性对外交往的几乎所有领域,同世界备国、各地区、各国际组织建立了官方或半官方联系。既有的经济贸易制度和广泛的国际联系,是香港经济取得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香港回归后要继续维持其繁荣发展,就必须保留和维护其现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经贸交往能力,并用法律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而这恰恰是基本法一个重要目标。香港基本法总则明确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中央对维持香港原有经济制度的原则性承诺。至于在各个具体领域中的制度和在国际经贸中的地位,则由第五章作出了明细的规定:特区财政独立,财

8、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也不向中央政府纳税;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变,维持独立的货币金融制度;港元为法定货币,不实行外汇管;制保持自由港地位不变,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持单独关税区地位,依国际条约享有关税权益;继续原有的航运管理体制;保持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地位不变,等等。这些规定,使香港现行的经济制度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保证了香港经济的平稳过渡,持续繁荣。(二)保持和发展特别行政区原有的对外经贸联系香港现有的国际联系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发展的,缺乏系统的明文规定,而香港基本法却以国内法的形式,明确全面地赋予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中的高度自治权,其权力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远超过

9、了港英统治时期。除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归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区代表可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非政治性领域内,单独同德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订立、履行协议;可继续参与各种国际会议和组织,保有发言权;可继续适用有关的协议;有条件地适用中央政府缔结的国际协议;经中央政府批准,可继续在外国设立官方、半官方经贸机构,接纳外国的官方、半官方及民间机构;还可依法签发特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衽独立的出入境管理;可在中央协助或授权下,与各国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的协议,如此等等。经由上述规定,香港特区作为中国主权下的对外事务中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经济

10、实体的地位,获得了国内法上的确认,并因此构成其国际效力的基本因素。这种地位保证了香港特区具有足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续驰骋于世界经贸舞叶上。换言之,维持香港经济发展的对外交往能力,经由基本法给予了明确保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香港特区拥有如此广泛的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多方面开展对外联系,但它仍然只天权下的一个地方性经济实体,而不是一个国际法主体,不具有国际人格。香港特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是中央的,而不是本身所固有的,并且只限于地方性事务,不得超出基本法所规定的范围。香港特区原有的经济制度和对外联系得到了全面、明确的法律保障,而且由于回归祖国,有中国内地日

11、益强大的综合国力作为依托和支持,未来香港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完全可以期待的。五、实行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妥善处理多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归后,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均将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即三地分别维持原有的法律体系。这将势必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多种法律体制并存的局面:作为中国主体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台湾和澳门实行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这种格局,用有些学者的话来讲,就是”一国两制三法四域“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将标志着这一格局的开始出现。(一)多种法律体系并存,是维持特别行政区繁荣稳定的需要“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

12、目标有两个方面:既要确保祖国的统一,又要继续维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稳定。香港、澳门、台湾在各自的长期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它们的经济繁荣和这种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在香港回归祖国后,要继续其繁荣稳定,就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的法律,而是必须保留其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就有必要维持同大陆的社会主义法系并存的自己的法律体系。保留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前提。首先,原有法律中凡不同基本法相抵触的所有法律都维持不变。只有那些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修改的少数法律,才必须作相应的为除或变动。例如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的第三、第四条使之具有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的权力,显然有悖于基本法,必须予以删

13、除。香港特区筹委公审查了640多条香港法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汉,采取了可采用就采用,能不变尽量不变的审慎态度。他们建议整个条例与部分条文不采用的法例不过20多个,不到总量的4%。其次,基本不变,是指中央最高国家机关不去随意地人为地改变原有的法律,也不将内地的法律制度强制搬到特区实施,而是充分尊重原有的法律,保证其正常运作,司法独立。第三,基本不变,并不限制原有法律本身随特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作相应的必要的改变,只要这些改变是以基本法为依据的,就允许它们的变化与发展。(二)依法妥善处理多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一国内的多种法律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大量的经济社会交往中,必然产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这

14、将是一种肴差别又有关联,既可能有冲突又可能彼此协助的关系,多种法律体系之间可以互相借鉴,互相协调,互相促进。诚然,多种法律体系间的差异是明显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流行的两大主要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是一个独特的法系,它们无论在法律分类、法律渊源、司法组织、诉讼制度、法律解释,还是在法律职业的构成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别。即使在法律技术形式上都与民法法系有渊源的大陆、台湾、澳门之间,其法律体系上的差别也是有目共睹的。在具体的法律运作中,这些差别将产生一些法律上的冲突,需要妥善处理。但是,多种嫠体系之间又是相互关联、需要并且可能彼此协助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15、基本法而运作的,基本法因此成为联结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同纽带。一地的法律体系在运作中,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一方或几方。不论在法律文书的确认、送达,法律的适用、裁决的实施上,还是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上,都需要彼此的协调与协助。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一方面需要各地制定涉及其他地区的法律适用法,另一方更需要各司去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互相提供协助。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已有这方面的原则规定,要严格按照基本法来互相提供协助。多种法律体系之间还在着相互借鉴、吸收和促进的问题。以制定法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和以判例法为特征的普通法系各有所长,自成体系,但并不是截然对立,互相排斥,而是不断地吸收、移

16、植对方的优点,充实自己。二次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民法法系的国家就大大加强了对判例法的使用。目前,中国大陆的法制建设已发展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阶段,法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博采众长,借鉴、吸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而一国内多种法系的并存,恰恰提供了进行比较、借鉴的更贴近、便捷的机会。不论在法律形式和技术方面,还是在依法管理经济、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方面,都可以从港澳台地区的法制发展中得到启发。同样,大陆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也可以为港澳台地区提供借鉴。总之,一国内并存的多川法律体系,只要严格遵循“一国两制”方针,遵守基本法,互不干预,彼此协助,就不但能长期共存,维持各自的繁荣稳定,而且能丰富发展整个民族的法律文化。基本法是实施“一国两制”方针的生命线,是当前及今后管理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循的依据。在坚持基本法,确保特区繁荣稳定的过程中,有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必须注意的:1、坚持依法处理好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对中央而言,一方面要坚持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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