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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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政策法规汇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场二处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二四年四月目录1、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360号)-(1)2、关于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的通告-(7)3、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412号)-(10)4、代理收付房屋租金委托协议-(30)5、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问答-(40)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将关

2、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4月12日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一、为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

3、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四、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协议送达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

4、依据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六、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七、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承租人不能按期到银行交纳租金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

5、代交。八、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九、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十、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十一、

6、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期满,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继续维持出租代理关系的,应当续签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十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或中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同意变更或中止的书面材料到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其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由银行返还其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十四、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办理,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

7、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十六、符合房屋租赁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指定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名单由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gov)”统一公布。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予以公布。十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8、在2004年5月1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5月20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关于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的通告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须到住所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登记。本通告所称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经营活

9、动。二、登记时间2004年3月10日至3月25日三、登记应携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四年三月八日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

10、系。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使用。二、各区县要将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与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整顿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宣传和引导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减少合同欺诈及交易纠纷。三、示范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并支付工本费。四、文本推行使用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反馈。二四年四月十三日附件1.BF20040603合同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四年四月特别告知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11、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2、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

13、书编号为:。(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第三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第四条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第五条房屋改善(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第七条租金(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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