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商合资企业(设董事会、监事会)设立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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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住所 省市(州)县(市 / 区)乡(镇 / 街)村(路 /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州)县(市 / 区)乡(镇 / 街)村(路 /社区)号 投资总额万元注册资本万元币种 企业类型营业期限年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经 营 范 围 设立方式一般新设分立新设合并新设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其他设立 外资类别允许类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 项目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研发中心 地区总部特许经营企业其他 涉 及 专 项 规 定 不涉及专项规定商业直销房地产开发经营 道路运输及旅客运输国际海运铁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 国际货代无船承运旅游饭店旅行社

2、建筑业建设工程设计城市规划服务人才中介 广告业办学机构营业性演出经纪医疗机构会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电影院金融租赁担保业 保险经纪印刷业光盘复制企业采掘类企业 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其他类型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审批、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设立,填写二份,一 份报商务部门审批、一份报工商部门登记; 2、本申请书应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全体投资人签署

3、,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 写,字迹应清楚。 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注: 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信息 姓名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产生方式是否为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产生方式是否为法定代

4、表人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1、此表应填写全部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信息。 2、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3、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仅限法定代表人填写。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意见 经审查, 选举 委派 聘任、法定 代表人董事 监事 经理 管理委员会委员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5、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 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 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审查人盖章(签字): 注:1、“审查人”指选举、委派、聘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股东会、董事会、

6、投资人等签署。 2、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意见应按任职产生方式, 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本审查意见书可复印填写。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部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 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

7、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授权范围: 授予(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 代 表(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 受企业审批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被授权人地址 (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 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 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

8、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审批登记机关备案。 2、两个以上境外股东的,可复印空表填写,也可共同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 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兹指定 / 委托办理企业设立审批、登记事宜,委托期 限至年月日,委托行使下列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指定或代理人 签字 单位 / 部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外

9、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归档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证书号 通知书文号 核准日期 颁证照情况正本个副本个 领 取 人 签字 日期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归 档 情 况 有限公司(外商合资)章程 (设董事会、监事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股东会 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七章管理机构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十一章附则 注:公司章程文本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相应修订,制定公司章程时请将黑体字注释部分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 关法律规定,国 (地区) 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国 (地区)和 _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决定在中国湖北市设立外商合资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商合资经营企业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 定地址 : 第三条公司合资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国别:,法定地址(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国别:,法定地址(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 法令和有关条

11、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 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宗旨: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币种)。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币种)。 (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 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元(币种),占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元(币种),占 %; 第十条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方式为; 乙方:出资方式为 第十一条出资期限 甲方:出资期限;

12、乙方:出资期限; 第十二条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 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 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3、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 (注:至少一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

14、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 ,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名组成 (注:三至十三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长1 明,由董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15、。 (注:董事长或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 人不能履行职责时,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使以下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16、制度;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对议题的表决意向; 6、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7、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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