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模式下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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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筹模式下的风险分析一、众筹的整体论述众筹(Crowdfunding)顾名思义指的是向公众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融资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想要筹资的信息以及自己所拥有的项目,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一方式最早是在欧美地区出现的,并且在欧美地区发展及其迅速,而且就融资本身而言也是极有成效的,也因此,众多的欧美学者越来越关注众筹融资的扩张。众筹这一词汇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于 2006 年提出的,后来,在很多领域包括学术界,政治界,经济界,众筹这个词被广泛使用。2011年开始众筹进入了中国,开始在我国进行广泛的发展,而且发展相当迅速,但是我国众筹行业依旧处于

2、初期发展阶段,为整个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总的说来大部分国内外学者对于众筹的研究都集中于众筹的概念,分类,风险以及监管等内涵和外延方面,除此之外关于众筹的模式的确定,参与者以及运营方式也有涉及,但是关于众筹不同模式的把握和区分,整体体系建设的研究就比较薄弱。(一)众筹的概念关于众筹的概念目前我国依旧没有完全的统一,只有在我国一些比较早的关于众筹的专著中有涉及到,盛佳、柯斌和杨倩(2014)将众筹概念简单的定义为:“众筹一般指的是人们在网络上的一类合作,通过对信息的阅读选择自己看中的项目聚集资金去帮助个人或机构创立的某些项目的活动”。 邱 勋 、陈月波(2014)从股权众筹的角度

3、进行定义,他们认为股权众筹与非股权众筹不同,股权众筹由于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认购股权,因此股权众筹的风险较高且时间较长,并且他们将众筹按照广义和狭义分别进行了概述。邓建鹏()则将众筹定义为是一种由需要融资者即项目拥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自己的信息,为自己的项目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总的而言,众筹模式将小微金融,信息科技以及社交媒介联合为一体,更好的服务了投融资双方,对整个金融市场都是一种创新的进步,尽管问题很多,但是对于市场虽是挑战更是机遇。(二)众筹的性质尽管对于众筹的概念定义各不相同,但是关于众筹国内对于众筹模式的某些特征是具有明确定义的。首先,众筹融资的开展必须是在网络上进行的,由于网络世界与现

4、实世界之间存在的区别,因此相比于传统融资众筹融资具有非传统,非直接的特征。其次,众筹融资具有“两小”的特征,就是融资者融资额小、投资者投资额小。最后,投资者得到的收益是多样的,一般有无偿投资,预购商品,或者获得股权等多样(三)众筹的类别李雪静(2013) 从根源上对众筹进行概念的归纳,同时从运营角度对众筹的模式也进行了分类,具体将众筹分成股权众筹、捐献众筹、基于贷款、收益共享、实物融资、混合模式、产品预售这七种模式。胡吉祥、吴颖萌(2013)通过对大量的文献以及数据进行研究,主要分析了众筹的现状以及未来可能发展的趋势,将众筹分为了股权模式、借贷模式、捐赠模式三种形式。邱 勋 、陈月波(2014

5、)从股权众筹的角度将众筹分为以下三个模式(一)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创意者直接展示出自己的项目,直接面向广大个人投资者(二)基金间接股东模式:投资者挑选项目后,并不是由广泛的公众进行注资,而是直接归纳在某一个基金手里,由基金进行投资,有点类似于天使投资(三)集合直接股东模式集合直接股东模式又被称为“领投 + 跟投”模式和辛迪加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进行必须对于领头人有较高的要求,否则就会产生很大的风险。李昊(2014)从投资标的物法律性质的角度对众筹进行了分类,他把众筹具体分为以购买股权为投资目标的众筹、以借贷债务为投资对象的众筹以及以实物资产为投资对象的众筹三种。(三)众筹的参与人关于众筹的相关主

6、体,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论述,但是总体而言众筹的进行必须包括项目双方以及桥梁即项目拥有者(融资者),资金拥有者(投资者)以及平台(桥梁),他们扮演的角色不同,因此他们参与众筹的动机相差各异。薛浩,陈根,陈桂香(2017)认为众筹运营模式有三个主体:(1)项目发起人:也就是小微企业或者是个人创业者,他们有创新能力或者有可行的项目,但缺少资金将自己的创意付诸实施。发项目发起人的的项目必须目标明确、具有可行性和具有具体的项目工作计划。(2)支持者(投资者、借款者、捐赠者):支持者一般是指有闲置资金的个人或机构,他们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资金的支持,但是一般情况下,他们只是进行小额的支持,他们的目的在于希望获

7、得项目成功后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希望参与项目利润的分享。(3)平台:众筹平台是将项目发起者和资金支持者进行连接的桥梁,主要就是信息的发布功能。整个社会中缺少资金的项目发起人有很多,同样的有闲散资金的投资者也有很多,但是如何将这两类人进行准确链接就是众筹平台扮演的角色了。众筹平台通过匹配发起者和支持者从而赢得较好的声誉,同时可以获取中介费用,但是同样的平台也必须尽到自己的义务:对项目发起者进行审核,同时协助其进行信息的发布;对支持者进行保护,避免资金的无端亏损。二、众筹的风险众筹的发展无疑对于一些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种福利,众筹模式不同于传统融资,具有人员众多以及信息公开的优点,众筹融资为很多小企业解

8、决了融资难的困境,同样的只要发展的好,可以推进融资行业的一大步。根据国外学者Mollick 和 Kuppuswamy(2014)的研究结果分析:每次一个众筹项目的成功就可以平均增加整个社会的2.2个就业岗位,这对社会整体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每年这种小型的众筹项目有很多很多,在一定可以解决社会失业问题;同时众筹为很多新的科技和新的服务提供了资金的支持,可以促进很多全新领域的探索和尝试,这对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尽管众筹于社会有着很多优点,但是依旧很不完善,众筹的进行伴随着很大的风险,关于众筹的风险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4

9、)认为,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人员众多,投资者仅靠一个平台和一条信息进行投资,并不能见到项目发起者本人,而且很多投资者并不具有很强的投资意识,且大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具有很强的“个性“,尽管风险发生时每个投资者承担的资金亏损不是很多,但会涉及的人群比较广泛,如果发生风险必将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薛浩,陈根,陈桂香(2017)通过研究分析认为众筹的风险主要有三点:法律 地 位 不 明 确。他认为股权众筹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活动,但是目前法律对于众筹的监管并不是很明确,很多众筹的问题的界定依旧处于模棱两可的地带。一旦有人钻空子,那么很多问题根本就没有一个解决方案知识 产 权 难 保 护。众 筹 项

10、 目 大 多 是 科 技类、创意性、个 性 化项目,是 创业 者 的 智 慧 结 晶。但是众筹平台是一个网络平台,创业者为了募集资金必须将自己的创意在平台上面进行展示,而一旦在成品出来之前就进行展示,那就很有可能会被提前进行山寨模仿,导致自己智慧结晶的流失,最后很有可能在自己融资到足够的资金之前已经被其他人实现了该创意,而在法律上有很难去界定谁先谁后,创意者就只能白白损失自己的项目成全了别人,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众筹平台和众筹这个活动本身也是一个非常损坏信誉但是又无可奈何的事情;信用体系的不完善。(1)项目发起人身份及其项目的真实可靠性以及后续项目发起人是否会按照合同给予投资者回报无法得到保证,

11、虽然很多平台已经开始越来越注意这些问题,但是众筹过程中的信用、法律和操作风险一直没有被解决。凌雪(2016)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通过对互联网的特征的分析,他认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以及难以追踪的特点,因此将互联网众筹风险定义为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同时提出了积极的风险的应对措施。李小平、梁俊景()从法律角度出发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众筹融资者、投资人和众筹平台三方均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风险主要包括:、融资者涉嫌集资诈骗的风险;、众筹平台的运营风险;、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三、众筹风险的治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因此在股权众筹的风险监管方面我国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国外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的

12、,在解决风险方面和国外相差并不大。国内学者袁康(2014)认为,目前我国众筹的风险依旧很大,问题的发生是正常的,但是必须要有能够解决的法律法规,所以要想有效的治理这一问题,必须要扫除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使其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许建新(2017)通过对中美关于众筹的法律的比较,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众筹风险的防控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推进现行法律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存在很多商法,例如证券法等等,一个新东西的出现必然会伴随着很多漏洞,因此中国必须尽快出台关于众筹的法律(2)构建投资者保护制度:具体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企业的信息披露责;限制融资额度;明确股权众筹平台义务等。申羽(2015)从众筹的融资模式为切入点对如何进行风险的规避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具体分为(一) 债权类互联网众筹融资规避法律风险的对策(二) 股权类互联网众筹融资规避法律风险的对策(三) 回报类互联网众筹融资规避法律风险的对策捐赠类互联网众筹融资规避法律风险的对策。徐京平 ,王润珩(2016)认为中国的股权众筹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于股权众筹的风险的监管应该花大力气,进行全面全方位的监管,同时应该坚持审慎监管与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股权众筹融资健康有序发展。他具体提出必须对平台进行监管,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对融资渠道时时监督,确保畅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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