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爱的猫猫_(测试)3.1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利保障 修改版4(降重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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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目 录引言3一、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概述3(一)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的定义3(二)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的法律法规、政策41.国际上有关的法律文件42.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三)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状况61.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途径有限62.刑满释放人员边缘性就业63.面临较多的就业歧视7二、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无法顺利实现的原因7(一)制度原因71.刑事前科报告制度72.刑满释放人员职业资格禁止制度73.反歧视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法律缺位8(二)社会文化环境原因8(三)刑满释放人员自身原因81.刑满释放人员的自身素质82.刑满释放人员在监狱的技能学习不够9三、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利

2、保障的依据及建议9(一)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利的正当性依据91.劳动与人的社会性理论92.社会正义理论93.法律的平等价值10(二)刑满释放人员拥有就业权保障建议101.科学地完善前科报告制度102.制定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法113.充分发挥政府各个部门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的保障作用114.强化对刑满释释放人员歧视的法律责任12结语12【参考文献】13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利保障【内容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就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同时,人才的涌入数量过大带来的是就业难的问题。而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就业群体中的一类特殊群体更是面对的极大的社会与心理上的压力。本文将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研究

3、对象,重点分析其受到就业歧视的原因,以及对其就业平等权保障的实现程度,并且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以期能够助益于我国人权保障工作的研究。【关键词】 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歧视;就业权利;平等对待引言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在与此同时我国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再犯罪率高升反应的是我国罪犯再造的成效不佳,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的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无法做到的良好保障。摆在首位的就是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权利的保障,此类人员与社会接轨的第一步就是就业,只有其就业权利得到良好的维护才能够充分地体现国家为了保障其人权所作出的努力。一、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概述(一)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的定义就

4、业实际上是一个对人们来说至关重要的话题,脱离了教育生活的独立个体每个人都要面对就业的压力。能否顺利就业对一个人来说不仅仅是其能否融入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标签,也是其安身立命的一项重要资本。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更是如此,刑满释放人员是一类特殊的主体,其融入社会,进行就业的愿望更加的强烈,这也是能够体现其社会价值的一项重要的途径。因此,对于就业权的探讨不仅仅只是具有表面意义,也是对于个人的生存能力的判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对于就业权的详细定义为,拥有劳动权利和能够进行劳动的人,同时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合法的劳动,对劳动生产力和生产资料进行组合,加入到社会经济建设当中,并且根据劳动行为获得报酬的权利。刑满

5、释放人员在拥有就业权的人们当中属于一类特殊的群体,其一般来说都会经历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且根据宣告的刑罚在特定的时间内服刑。在服刑的这一段时间内,此类人员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其接受监狱的再教育,并在监狱中生活以期在特定期满后能够回归社会。因此,当前的主流观点将刑释人员就业权定义为:刑满释放后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及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具有劳动愿望的刑释人员依法享有的,在服刑期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在刑满释放后获取政府扶助,以将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自由结合,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劳动的权利 刘继虎、吴兆宏:中国刑释人员就业权保障制度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第38页。(二)保障刑满释

6、放人员就业权的法律法规、政策1.国际上有关的法律文件对刑释人员的保护,虽然不同于其他类群体的保护,但它仍然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举例来说,国际上保护人权的规定最重要的文件即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了许多人权保护的条款。包括公民的生命以及人身自由权应当受到保护,公民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组建家庭,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作为劳动者有得到劳动保护以及福利待遇的权利,作为公民有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其权益以及受到人格尊重的权益。如此等等基本权益都被包括在了范围之内。联合国大会在 1966 年表决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7、公约两项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其对于主体的经济、社会及文化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进一步细化的保障。除了以上两个公约之外,有对于刑释人员保护的规定还见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 1995 年第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80 条规定:“从囚犯判刑开始便应考虑他出狱后的前途,并应鼓励和协助他维系或同监所外个人或机构间的关系”。2.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首先,一段十分重要的时期就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当时我国正刚刚从战争的阴影中脱离出来,在这其中,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特殊群体的安置也显得十分重要,当时的党中央在1954

8、年通过批准了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此政策的特出观点就是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进而来到了 20 世纪 80 年代,这一时期,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都经历了一些重要的调整,经济逐渐朝繁荣向好的方向发展。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我国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也会有所改变,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从留场就业到安置帮教。首先,在1984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一文件当中,深刻体现出了计划经济体制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特点。其次,在1994 年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劳动部、司法部等六部委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这一

9、文件当中,体现出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的规定。再次,我国在2004 年 2 月 6 日,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该文件是我国迈向新世纪的崭新的规定了,进一步明确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细则以及对其的劳动保障程度。在之后的2007年,我们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于就业援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就业歧视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在2010 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

10、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中指出,相关机构应当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进一步加强帮教等一系列措施来对其进行改造,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再社会化。第五, 2013年党的十八大上均提出要“完善特殊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难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套涉及法律、政策、经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保障制度。(三)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状况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就业压力也随之增大。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但是需求就业的岗位少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与就业者与需求者的双向选择不对称有关。尤其是我国的刑满释放人员,初次步入社会必然需要一份安定的工作

11、来解决随之而来的生存的压力,但是目前的情况况不容乐观。大量的下岗职工都并未在再就业的过程当中寻找到稳定的工作,刑满释放人员的人就业压力就更是高出很多倍。目前。关于我国失业情况以及比率的详尽的数字,笔者查找相关资料之后并未给出确切的数据,但是一些资料仍然明确体现出了当前我国的就业的压力。1.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途径有限考虑到刑释人员有着更为特殊的经历,这让他们没有办法和平常人那样随意的前往社会当中各类人才招聘平台上寻找工作,需要其他人或者组织进行协调帮助。就目前而言,刑释人员大多数都是通过街道办就业科室介绍、安置帮教部门介绍、依靠自己及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网络进行寻找工作。不过根据实际的社会调查信息分

12、析,他们所能够使用的途径较少,并且就业岗位也很有限,这使得他们的实际就业情况非常不容乐观。2.刑满释放人员边缘性就业在市场就业岗位中,很多工作岗位是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薪资报酬低的,而且具有不稳定性,这种岗位多数属于边缘就业岗位。在实际的就业中,刑满释放人员多数从事的工作都是非正式的,而且多是一些临时性质的工作,干一些小时工。我们国家目前的很多法律法规中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有着过多的限制,导致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面十分的狭窄,只能选择一些条件要求不高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或者个人企业。很少能够人进入到企事业单位,即便是进入到事业单位或者机关部门也,也只是一些边缘性的就业,例如保安或者保洁员等。刑

13、满释放人员就业的一些单位个人企业居多,而且规模都不大,这些个人企业一般不会和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加之刑满释放人员自己个人能力有限,所掌握的劳动技能不多,导致其从事的工作一般没有多少技术含量,都是一些绿化、搬运类的体力活。这就导致他们的工作轻度大、时间长,工资的报酬却很低。与此同时,由于边缘就业其最主要的问题是不够稳定,这是由于这些行业通常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对就业职工的要求不高,同时当下国内的就业人员的数量要大于市场实际需求,对于雇佣方来说,有非常多的适合就业的人员选择。考虑到刑释人员的特殊经历,又会使得他们的就业稳定性比普通人更容易被破坏。部分刑释人员在就业前没有向就业单位说明自己曾经监

14、禁的情况,在其工作期间,假如雇佣方自己了解到相关情况,那么他面临被解雇的风险就非常高。这对于刑释人员的工作稳定性是非常严重的破坏。3.面临较多的就业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受过国家的刑事处罚,家庭成员认为他们是家庭的不幸者,是家庭无法抹灭的污点,刑满释放人员难融于他们的圈中,甚至还受到别人的谩骂。他们认为自己是社会的罪人,产生自卑心理,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导致他们在就业中不能正确的面对自己。二、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无法顺利实现的原因(一)制度原因1.刑事前科报告制度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条表面上看起来并无歧

15、视之意,但就是强调如实报告的规定造成了他们就业屡屡受挫。2.刑满释放人员职业资格禁止制度刑法从法条规定上间接地使得刑满释放人员在再就业的道路上遭到了阻碍,举例来说,法律规定我国的刑满释放人员如果在社会上进行再就业,需要履行相关的报告程序,即向用人单位或者军队汇报曾经遭受刑罚处罚的情况。实际上,这一条文并没有从字面上明确地予以刑满释放人员以不公平待遇,但是却间接地造成了这一效果。原因就在于,实际上,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受刑已经达到了处罚的目的,而在其释放融入社会后又给其附加这一程序无异于给其再加上一道枷锁,更是给其赋予了一种标签。这一标签有可能伴随其一生,为其再社会化设定了障碍。除此之外,我国的许多法律,诸如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也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作出了限制,规定了其不能从事的诸多职业,从行业类型上剥夺其职业资格。比如说,曾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就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等特殊的公职人员。3.反歧视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法律缺位制度因素不仅是现行制度存在不合理因素,也包括制度的缺位,即消除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并对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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