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诉讼法授权公民个人以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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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授权公民个人以原告主体资格 一旦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个人利益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往往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是他们往往都有权利使用诉讼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公益诉讼的一大特点。但对于公民能否独立作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到现在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在分析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的法律后,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认定普通公民个人能够作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有其理论依据和实践优势。首先,其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才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所有者,而且管理国家也需要所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公民对公共利益案件具有扩大了的诉的利益,因此需要给予其相应的权利进行公益诉

2、讼。其次,可以一定程度强化公民民主参政和维权意识。公民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实现了对于公共参政等基本权利的切实保护,促使公民进一步认识到了维权的重要性,同时也让他们明白个人利益往往会直接影响着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因此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很多方面高度一致。第三,其可以直接助力于增加公益诉讼的动力,在此基础上综合作用形成威慑机制。如果当初把公益诉讼的一切权利都单纯的国家为国家和社会所有,那么就很可能导致相关资源垄断现象的产生,进而直接限制着诉讼行为的出现,最后导致相应的公益诉讼失去发展的动力。使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虽然直接参与公益诉讼的人数有限,但是者可以有效保障公益权利,进一步约

3、束公益侵权人的不法行为,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第四,任何公民都对公益侵权行为极为敏感。公民是现实生活中主体,总是会在第一时间内察觉到社会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实际变化,因此对于公益侵权行为同样如此,只要该行为发生,公民就很有可能立马察觉。 现阶段,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不像过去那样会对公民提起食品安全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严苛。典型的有最近几年才开始正式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法,在该法律在就有明秋的内容涉及了公益诉讼方面的问题,同时对如何界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科学的解释;不仅如此,该法律还直接规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再严格限制,在符合法律要求的背景下,所有主体都可以向有关政府机构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

4、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则有这样的内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可以继续成为食品经营者的抗辩依据解释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3 明确食品安全诉讼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从级别和地域两个层面对案件进行管辖。所谓级别管辖,即由于法院的差异导致的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方面所明确的权限的差异。从过去很久的时间开始,我国就考虑到要提高要采取实际行动为社会公众诉讼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提高法院智力案件的效率,基层人民法院往往承担着审

5、理绝大部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的重点业务则是解决有重大涉外因素民事案件;同时该案件属于该法院的辖区范围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等。因为要审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需要涉及较多的部门,直接有关主体较多,并且此类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在社会上产生的作用不容忽视,所以在确定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一审法院时,理应选择中级人民法院。至于那些在全国范围内有着一定影响力的的特殊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可以转移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4.4 合理分配诉讼双方证明责任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标志着解决食品安全公益损害行为的相关问题有了法律依

6、据,同时其还可以有效杜绝更多损害现象的出现。此时,就存在很大的必要性突破现有的证明责任制度,进而寻找符合公益诉讼要求的证据制度。要想实现在公益诉讼中成为胜者,关键环节是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 311 页。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举证主体,在很多案件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会积极此出示相关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诉求。而只有在处理那些较为特殊的案件时,才会要求被告举证。 由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情况复杂,要想处理好此类案件必须要具备高水平的证据技术。分析大多数此类案件发现,这些案

7、件的被告者即公共利益加害人大部分都有共同的特点,首先是自身的经济实力较强,其做出的侵害行为也不容易被察觉,这直接导致此类案件中的原告往往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鉴于此,确定科学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已经在所难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但这样的安排也存在一些缺陷。就制度设定来说,食品安全举证责任倒置不宜做扩大处理,应科学划定适用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应做如下考量:首先,在原告是检察机关并且是原告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时,因为原告自身工作的特殊性,直接导致其在收集证据等方面具有占据很多有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严格坚持司法公正的原则,采取实际行动限制原告的诉讼权

8、利,兼顾到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举证原则就成为了人们的普遍选择。其次,进一步划分特殊领域如婴幼儿食品安全领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证明被告方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时,就会加大生产、销售者的负担,直接导致有关的生产者在未来的活动中对市场创新心有余悸,不敢再轻易尝试。所以,针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举证方式的选择不应该千篇一律,而要随机应变,在分析实际案件的起诉主体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出针对性的选择。此举不但符合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且也能较好的体现法的价值。 上文即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想。但是我们必须要时刻牢记,实现诉讼只是我们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一,我们的目的是为保障食品安全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最终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不再会威胁到公众的健康状况。除此之外,站在其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也是符合食品企业利益之举,可以一定程度促进该领域的综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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