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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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及缺陷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引发了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思考,我国婚姻法也在逐步完善,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但现行离婚制度仍存在着亟需解释的问题。(一)我国现行离婚制度我国有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

2、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规定男女基于自愿离婚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产生法律效应。婚姻法第32条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包括很多因素,反正这些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注意是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规定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因离婚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或者由法院依据法定理由判决离婚。诉讼离婚标准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要当事人启动了诉讼程序,经过法院审理、调解后确定感情已破裂,即可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婚姻无法维持的许多情况,同时也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判权,最终能得获得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二)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缺陷1.登记离婚制度的缺陷内容审查留有隐藏对于当事

4、人离婚的协议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由于当事人缺乏严谨的法律思维,因此,协议书中涉及人身、财产、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当事人考虑不周到,表述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疏忽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在审核离婚协议时,无法预见离婚协议书中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会留有隐患。所以当事人应请专业律师来起草离婚协议。许多当事人直接以网上下载的离婚协议为范本,修改后使用,若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数额较小,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对于涉及股票、房产的离婚案件,由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比较稳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难以强制执行。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另一方当

5、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可以依据判决或调解的内容强制执行。但离婚协议书却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时,另一方只能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或判决,待发生效力后即可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当遇到不诚信、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时,协议即变成一张废纸,对当事人的家庭幸福带来不利影响。2.诉讼离婚制度的缺陷“感情破裂”标准具有局限性。我国法律规定允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破裂。“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确有不少缺陷:首先,当事人感情系人的心理活动,不能够成为法律直接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感情来源于内心,通过语言和动作神情予以表达,具有不稳定性。人的感情

6、是一种心理状态,稍纵即逝、且受到人的意志所控制。这种感情的属性使法律不可能对其行进行调整。所以,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纳入其调整范围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其次,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定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有感情为基础。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感情未建立就结婚的现象,且相关法律未规定结婚需要感情基础。若夫妻选择诉讼离婚,则无法依靠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解决离婚问题。所以仅靠感情破裂,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具有局限性。“感情破裂”标准缺乏司法上的适用性。在具体离婚案件中,法官通过对夫妻双方的婚前感情、婚后生活、离婚原因、是否能和好等方面综合考量,以此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由于感情破裂具有主观

7、性,当事人很难举证,且法官也很难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主观随意性大。判决离婚仅以感情作为标准,既有悖于婚姻的本质,也不利于法官去准确衡量夫妻的感情界限。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受到审理期限限制,须在一定时间内审理结案,法官难以在短期内,只接触当事人一至两次,就得出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的结论。若法官们在感情认知上不同,则同一案件,不同法官会作出不同判决。很明显,仅依据感情破裂这一条件无法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无法涵盖感情之外的其他情形。 四、世界各国离婚法律制度纵观世界国家的离婚制度,自由离婚主义是许多国家离婚制度的中心思想,如英国离婚改革法,美国的统一

8、结婚离婚法,“破裂主义”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同时,很多国家都对离婚设置了限制性条件来预防当事人草率离婚,笔者以英国、美国、德国的离婚法律制度为例来剖析不同的离婚观念,也可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作为参考。(一)英国的离婚法律制度1. 英国离婚制度基本内容12世纪至16世纪,英格兰实行禁止离婚主义,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引领英格兰的婚姻法,教会法不允许离婚,认为婚姻是神的旨意。直到18世纪,国家才立法可以解除婚姻关系。1969年英国颁布了离婚改革法,规定夫妻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关系达到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认定为破裂:通奸且双方无法共同生活;遗弃配偶一方至少两年以上;夫妻双方有离婚合意,

9、且已经分居达两年;夫妻一方须在分居达五年后,才可申请离婚之诉。为了防止夫妻草率离婚,立法规定一个限制条件即自结婚三年之内不得提出离婚申请。后来婚姻法逐渐由复杂转变为更简单的制度,1984年颁布的婚姻及家庭案件程序法将1969年离婚法规定的自结婚之日起三年内不准申请离婚的期限规定,缩短为一年。1996年英国颁布了新的离婚法,提出了新离婚法的四个步骤:第一,参加信息会议;第二,离婚破裂声明;第三,反省和考虑期间;第四,离婚判决的申请。然而在社会上这部新法争议颇多,人们对新离婚制度持怀疑态度,认为离婚过程相比以往变得更持久,原有的婚姻制度已被破坏,而非完善。因此,这部新离婚法被放弃使用。 2.英国离

10、婚制度特点英国离婚制度着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立法上尽量减少因离婚给当事人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需尽可能保护双方利益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得婚姻有一个和平圆满的结局,这种制度不仅受到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拥护,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二)美国的离婚法律制度1.美国离婚制度基本内容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离婚法和英国的相类似。在美国,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即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也须由法院裁判。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婚姻关系的彻底破裂”系离婚唯一法定条件,但美国大部分州法律是结合有责离婚主义与无责离婚主义相结合的离婚制度。美国离婚法律规定了三种无责错离婚理由:婚姻关系彻

11、底的破裂;分居;不和谐,也规定了四种有责离婚理由:虐待;通奸;遗弃;其他各种离婚理由,如重婚、酗酒、吸毒、恶疾等。郑已东. 现代美国婚姻与家庭模式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研究D.山东大学,2008.在美国离婚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隐匿财产,或是一方伤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反映情况后,由法院颁发禁止令。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即在当事人同意离婚,夫妻双方需分开生活至少六个月之后,才可向法院申请离婚的制度。2.美国离婚制度特点在离婚问题中,统一结婚离婚法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在法律上保障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美国,夫妻有对未成年子女共同监护的义务,共同监护是指父母共同分

12、担对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共同决定子女的生活方式。法院判决的基本标准是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第二,有责一方会受到一定惩罚,若夫妻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婚外情,则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官会考虑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同时有错一方将会受到惩罚。(三)德国的离婚法律制度1.德国离婚法律制度内容德国法律规定“只在经婚姻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法院判决后,方得离婚。婚姻随判决的发生法律效力而解除。”张敏杰. 当代德国的婚姻和家庭J. 浙江学刊,1993,(03):96-101.可见,同英美法系一样,由法院判决是离婚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德国婚姻法中当事人离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已存在分居的客观事实,二是两方共同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

13、婚姻关系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可以得到解除,具体分析,当事人双方分居一年以上,双方均申请离婚或申请相对人同意离婚,则推定婚姻破裂;或者是当事人双方五年来一直分居生活,则同样推定婚姻破裂。可见,和美国离婚制度一样,德国夫妻分居一年以上是离婚的必要条件。 2.德国离婚法律制度特点德国法院设有专门审理离婚案件的家庭法庭,独立解决家庭关系的法庭,提高了法院的办案的效率,促进婚姻问题的合理解决。在诉讼过程中离婚配偶一方可以向家庭法庭提出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会同时处理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子女抚养问题。 德国离婚法中编有夫妻双方婚后扶养的法律规定。婚后抚养请求权是德国法律从人性角度考虑,赋予婚姻一方在

14、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有权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现行的德国家庭法第1573条是关于婚后扶养权的规定,但有以下条件:第一,因照管子女而要求生活费。第二,因年老而要求生活费。第三,因疾病或残疾而要求生活费。第四,在获得适当就业之前的生活费,收入过低的工作也满足此条件。第五,婚姻持续的时间较长的,依公平原则给予考虑。我国婚姻法第42条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也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这一制度给离婚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夫妻双方为了避免繁重经济压力不得不重新

15、考虑婚姻关系,因此,这项法规对夫妻关系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离婚率。五、完善我国离婚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建议1.规定结婚后必须满一定时间才可申请离婚登记。鉴于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草率结婚,对婚姻持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可以考虑在立法上规定,必须结婚满一定时间,才可以申请离婚登记,参照英国离婚法律制度,离婚必须自结婚之日起满一年提出,笔者认为可规定为一年,即夫妻必须结婚满一年后,才可申请离婚登记。 2.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指出当事人持相关证件和协议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登记机关应该对相关证件和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在现实时,工作人员的业务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16、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掌握的不够全面是个较普遍的问题,笔者认为工作人员在审核所有材料时,应该核实当事人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认真审核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检查是否存在对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的情况,若有,及时告知当事人,避免后期当事人再次产生矛盾。3.赋予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经法定机关登记核准后,即有效力,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赋予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遇到一方当事人拒不按照协议书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要启动诉讼程序,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司法成本。 (二)完善诉讼离婚制度1.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如前所述,感情无法客观而具体的展现出来,无法成为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笔者认为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条件更符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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