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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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0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概述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优势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4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4 (一)适用环境与土壤缩小且人们更趋于直接诉讼4 (二)调解难度加大且调解组织与调解员未达应有的标准5 (三)法院指导未落入实地且人民调解制度未被公众重视6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7 (一)与其他调解制度相衔接,做好调解工作7 (二)适应社会需要,扩大适用范围,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8 (三)提高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9四、结语10参考文献10开题报告表12中期检查表17答辩记录表18成绩评定表20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

2、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一直是我国一种很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21世纪之后,立法和实务中的人民调解都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创新与发展,形成一种蓬勃发展的势头。但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影响其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应该主动与其他调解制度相衔接,顺应社会的发展,加强自身建设,并且需要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关键词:人民调解;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法院调解Abstract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way of dispute resol

3、ution in our country. After the 21st century, the peoples medi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forming a vigorous development momentum.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ith the peoples conditioning system that are affecting their further developm

4、ent,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join other mediation systems together, conform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nhance its own construction, and increase publicity to improve importance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in the

5、society.Key words Peoples media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Link up; Court mediation调解制度有着非常深厚的历史背景,开始于儒家孔子提出的“无讼”思想,自此不论是民间还是各时代政府,调解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而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中渐渐完善,在国际中盛名久誉,被誉为“东方经验”,并且被各国借鉴学习。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曾经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起过不可替代的作用。1、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优势

6、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可以说与现今的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相比,人民调解的权威性最低,但是其具有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不可比拟的灵活性与自治性。正是这种其他调解制度不可比拟的灵活性与自治性让人民调解制度在20世纪颇为受到人民欢迎、政府重视。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逐步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对比其他先进国家来讲,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这也表明我国现今的法制体系仍然不是非常健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经济的变化促进

7、了社会结构与体制的变革,在随着这种变化过程中,建设法治社会的宣传过分加强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甚至近乎迷信司法。这直接导致了人民大众过度依赖于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或者说对全社会对司法存在过分倚重的现象。单就律师来讲,一些律师为了追求业绩与利益,不向当事人推荐更适合解决矛盾的诉讼之外的其他方式,或者将调解视为落后的事物或者是法治的对立面,误导当事人,迷惑欺骗当事人一诉到底。实际上过分推崇法治并不能证明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十分适合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也并非所有可以用法律来解决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律完美的解决。司法裁判冷酷无情,并且并非进入司法渠道的矛盾纠纷都能得到完全公平公正的裁决。

8、往往败诉方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裁决,继续上诉或上访。而胜诉方也并非高枕无忧,还要面对执行难的问题,案件结束,事情没结的事件屡屡发生。任何事情都是过犹不及。过度相信、过分推崇司法的力量并非完全正确。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社会大众与法律从业者都过度执着诉讼的积极价值,认为解决一切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诉讼,认为社会的混乱必须通过司法的调整才能恢复正常,才能达成公平正义。但对诉讼的消极价值,如诉讼的成本、诉讼的风险等闭口不提,片面强调司法、诉讼的力量。甚至在上世纪末驳斥“无讼”思想。实际上不仅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而且其调解矛盾的标准也与司法不同。调解制度不仅可以依据法律,而且可以采用社会公众认可的良好公

9、德、习俗、道理等来解决矛盾纠纷。这样不仅可以比司法裁决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宣传传统美好的价值观,还可以加强社会凝聚力,不损害矛盾各方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在矛盾解决方面的及时性、灵活性与宣传教育方面强于司法的人民调解可以有效的弥补司法的不足,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从人民调解制度设立之日起,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道路上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的衔接基层自治,有效的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并且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广受人民的欢迎与信任。但是,在这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

10、问题,不能够完全符合当今的社会发展要求。单从数据来看,200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分别为92.35万个和779.33万人,而这一数据到了2015年变为79.84万个和391.12万人,分别下降了13.55%与49.81%,尤其人民调解员人数,在十五年间大幅度减少了近一半。虽然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人民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的绝对数量在增加,但是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与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的数据来比较,已经从2001年的1:7下降到2015年的2:1。1所以不论从人民调解自身的发展数据来看,还是从人民解决矛盾纠纷主要方式(法院起诉与人民调解)的选择来看,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速度都远不如法

11、院的发展速度。2、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环境与土壤的缩小且人们更趋于直接诉讼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人口流动量低,人们的生活范围基本为住所附近一定方圆内。人口流动低让一定范围内的人民互相熟悉了解,形成“熟人型社会”。因人民调解依附于基层组织,随基层组织的设置而设立,所以受益于“熟人型社会”中的道德力量与舆论力量,此时的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发挥重要的定纷止争作用,并且可以有效的防止民事纠纷转向暴力犯罪,做到及时的化解民间矛盾。但是随着近些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急剧增加,社会结构加快转变,各地区人民汇聚于各个地方,从彼此之间的相互熟悉了解的家乡来到彼此陌生的城市。人民因远离家乡而脱离原基层

12、组织,互相之间的生活习惯、文化差异造成大量矛盾,而此时因不再是“熟人型社会”,缺少矛盾双方共同认可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人们发生矛盾第一时间想到的不再是寻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近些年因全社会对法治社会的追求,大量的法治宣传节目、法律专家座谈节目充斥各种媒体渠道,而多渠道的普法宣传深入民众,人们越来越认可法律武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路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基本共识。正是这些影响让人们认为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向法院起诉被认为是唯一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并且随着普法教育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使更多人不再羞于步入法庭。人们不再为了顾及颜面而选择低调调解处理,内

13、心深处对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与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超过了对颜面丢失的顾忌与担忧。不再认为对簿公堂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而恰恰是为了维护自身名誉。所以相比于双方私下谈判和调解,当起诉这一方式或途径摆在人们面前时,因诉讼的强烈吸引力,人们更趋向于直接诉讼。所以当人民的民主与法治意识从模糊走向具体,普法宣传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造成人们对诉讼的追捧时,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就被低估以及压制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相比之下就显得声小势弱了。 (二)调解难度加大且调解组织与调解员未达应有的标准经济的发展深刻的改变了社会的结构,所以与以往相比,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社区,伴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各种

14、纠纷不再局限于日常生活中发生于个体公民之间的家庭矛盾、继承纠纷、赡养抚育等简单、典型的民间纠纷。此时纠纷主体不再限于公民个体,矛盾与纠纷不再限于简单典型民间纠纷,矛盾与纠纷的形成与形式也多种多样,五花八门。而矛盾与纠纷的及时解决与化解是各方的需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要求。通常来说,同村、同社区居民之间的民间纠纷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这种带有属人管辖性质的“熟人型社会”调解方式可以有效快速解决矛盾,可以有效制止互相之间的矛盾向恶性暴力事件转化的可能。但是随着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离开家乡,属人管辖缺少了人,造成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大大降低。但城市人口的急剧膨胀是否造成城市社区人民调

15、解组织的作用相对于农村人民调解组织有较大的提升?事实并非如此,人民调解的衰弱是整体的衰弱。表面上“属人管辖”是人数的增加会相应的增加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是虽然城市人口增加,然而家庭矛盾、继承纠纷、赡养抚育等简单、典型的民间纠纷的发生量却降低了,民间纠纷由主要是生活类型向主要是市场类型转变。而典型性民间纠纷的减少让人们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减少。每一个被设立出台的制度都是针对性解决某一种或某一类问题的,当某一种或某一类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大幅减少的时候,这一制度如果不调整变化以适应社会,被需求量减少,只会被历史淘汰。矛盾纠纷向市场类型转变的特点就是各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矛盾层出不穷,这些踏入人民调解领域的高专业性矛盾逼迫人民调解员不仅仅需要解决好矛盾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协调与平衡,而且需要对这些专业性矛盾具有较深的了解。但从现今人民调解工作来看,调解员通常专业水平不足,再加上人民调解制度的职能范围的限制,对这些疑难复杂的专业性矛盾往往不能够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解决,从而让这些矛盾进一步激化,很多转变为恶性事件。当人民调解不能解决这些矛盾时,人们就会降低对人民调解的期待与选择,这就让人民调解制度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人民调解的工作就是第一时间介入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激化,防止矛盾纠纷转化为恶性暴力事件,并在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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