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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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2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含义2 (二)现有法律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的规定 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适用的法理分析 4 (一)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4 (二)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法理依据5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在实务中适用的探讨 7 (一)预防型诉讼请求的调解7 (二)修复型诉讼请求的调解8 (三)损失赔偿型诉讼请求的调解9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安排10 (一)调解启动时间的完善10 (二)调解公众监督的完善11参考文献12开题报告表13中期检查表20答辩记录表2

2、1成绩评定表2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 摘 要调解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新兴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法律上规定能够适用,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能否适用存在争议。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在法理上具有高效便捷性且原告诉权来源正当,且调解成功案例日益增加。只是在调解的启动时间、公众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纠纷解决;程序完善Abstract Mediation as the emerging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dispute resolution

3、mechanism, although the law can be applied, it is controversial whether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can apply it. Because the mediation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is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to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plaintiffs litigant rights source is le

4、gitimate, there is a lot of successful cases in practice. However, the starting time of mediation and public surveillance are still insufficient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conciliation; dispute resolution;perfect procedure.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

5、概述(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含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社会公众的监督中,为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展开平等、自愿的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1。新环境保护法修订至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据最高院于2017年3月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多达137件。由于调解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在这些审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就有一部分适用了调解结案。但调解能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直都是我国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究其根

6、由,是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是存在差异的。1.实体上的差异性(1)调解对象上的差异性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在调解对象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原告资格上,因为在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原告只需满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可,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的原告仅限于环保社会团体、环保行政部门以及检察院这三类主体,且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中原告与案件均无直接利害关系,他们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过程中是否有权代表真正的原告选择适用调解就存在争议。而普通民事诉讼中提起调解的原告是为了自己的私人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自然有选择适用调解的处分权,而不存在争议。因此

7、根据二者在适用调解这一处分权上是否有争议就能得出调解对象存在差异这一结论。 (2)调解内容上的差异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规定的调解的内容是如何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给当前频繁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了一个除判决以外还存在的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而普通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却是与如何维护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上的私人利益密切相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根本不同造就了二者在调解内容上的差异性。2.程序上的差异性相较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在程序有着许多的不同表现在:第一,调解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的限制远高于一般的调解中的当事人,如原告在诉讼中不得随意撤诉。第二,法院在

8、调解中干预的较多,可以采取许多措施来促成调解,职权主义色彩浓,主要体现在法院要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自认予以查明,并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加以变更或者增加。第三,体现了广泛的公众监督。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由于涉及私人权益一般调解协议和调解书都不予以公开,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却被规定了一个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期,设置这一期限的原因是为了给案件的真正原告即社会公众一个监督的机会,弥补依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他们无法直接提起诉讼参与调解的遗憾。在规定公告期后为了更好的实现公众监督还规定了法院出具的经过公告期和法院审查以后形成的调解书也必须向公众公开,这同样是为

9、了使公众行使监督权,满足其社会使命感。因此,从主持调解到调解书的达成这整个过程中,公众监督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二)现有法律中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的规定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调解的正式规定出现的较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对原有条文修改后有所增减,其中新增的第55条的规定就是和如何维护受损的公共利益相关的内容,其中便涉及到了环境公共利益,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但令人惋惜的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过多的涉及程序方面的安排,调解更加是没有被提及。为了弥补这一缺憾,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对这一法

10、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其中有一部分涉及到了调解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第289条正式规定了与调解相关的一些内容,概括的说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在公益诉讼中调解以及和解是被允许,终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能否适用调解有了一个统一的规定。二是达成调解协议后,应进行公告并规定公告期,适用调解应该遵循具体程序;三是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有审查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2015年,我国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并对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紧接着2015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环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关

11、的专门性司法解释,进一步的对这类公益诉讼进行了规范,其中关于如何适用调解的内容又有了新的变化。第25条体现了这样的一个变化,为对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调解的三个层次,我们将第25条的规定也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应将协议进行公告,并规定公告期;二是公告后,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三是增加一项规定要求法院公开调解书。两者规定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公告期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不得申请撤诉以及法院应当公开调解书。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适用的法理依据(一)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在实践当中,虽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已经明确

12、规定了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在解释出台实施以前,各地方在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是否适用调解给出的意见都大不相同。例如,江苏省无锡市相关的规定就明确指出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得适用调解。而在云南省玉溪市却有相反的规定,同意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且调解的结果有利于维护社会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情形下适用调解。除此以外,其他的地方上虽然都有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对于调解这一方面的意见和适用都比较模糊,明确表明调解适用与否的不多。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活动中对于调解进行适用仍存在争议,调解程序目前并不十分完整,仅仅是依照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出台的解释来落实到地方是不相适应的,

13、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加以完善。如果不能合理的给出适用调解的法理依据的话,对于司法权的行使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司法机关的权威蒙上面纱。在理论界对于调解的适用也是争议颇大,总的来说,就是一方支持调解程序适用,另一方则反对适用调解。认为应当适用的,有以下的理由:第一,调解更加经济,作为居中裁判的法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简化程序,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因为环境污染受损问题是不可逆转的,一旦出现破坏,时间越久危害越大,为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具有的高效性优势就凸显出来。第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适用的模式仍处于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大框架之中,并没有进行单独的立法,而调解程

14、序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施行,自然也应当可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中被运用。反对适用调解的,有以下观点:第一,原告对国家和社会公公共利益没有处分权2。起诉人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代表社会公众擅自放弃、处分权利,二,调解通常被视为妥协、放弃,但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诉讼中适用调解程序表现出对于公共利益的放弃,牺牲,使应当承担责任的被告方不必承担他应承担的责任,调解就达不到维护公益利益的目的。(二)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法理依据以上都是关于是否适用调解制度存在的一些争议,当前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是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对于适用调解应当依据的法理并未给出合理的说法,这也是使得学

15、者们产生争议的一大缘由。我本人是支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调解的,基于以下依据:1.原告诉权的来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调解被人诟病的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原告与 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处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大框架下并非属于独立的诉讼制度的现实是不相符合的。因为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普遍采取的是“当事人适格理论”,即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原告主体资格3。法院只有在受理案件后,调解才可被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具有提起诉讼的诉权,自然也就无法适用调解。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争议。而“当事人适格理论”存在的基础是实体法绝对优越,一旦承认实体法绝对优越,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就要看在实体法上是否有规定,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是法律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参加程序的当事人为限,如上所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显然不符合这一理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纠纷的种类变动频繁,如果一直适用当事人适格这一理论,许多新的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如生态环境纠纷中法律规定就出现了相应的空白,对于我国法治的整体发展不利。现代纠纷要求权利的救济及时、恰当,当事人适格理论中体现的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看做一个整体,程序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实体法更好的运行下去,这样的理念与现代纠纷中权利救济的要求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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