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知识竞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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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知识竞赛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2010年2月,法院判决邹某偿还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邹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邹某除在单位上有住房公积金有2万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当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扣划邹某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5000元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称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项目,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用邹某的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此,不同意协助法院执行。请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分析。答:首先,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它是职工及其单

2、位按规定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目的是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属于住房保障的范畴,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具有法定性。其次,公积金使用有严格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存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即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时和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提取和使用的特定条件时,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最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必须是住房消费。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在未被因住房消费以现金方式提取前,是没有其他处分权和可转让性的。根据本案邹某的实际情况,邹某因借贷纠纷赔偿来使用公积金,与住房消费类根本就不相关,同时本案

3、也没有表明邹某丧失缴存公积金条件。因此若同意使用公积金,则属于故意违反规定,改变了公积金的使用性质。 综上所述,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意协助法院执行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正确的。2、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能将公积金支付给王某。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李某以“该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自己无法支

4、配”为由拒绝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公积金的义务。法院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该中心以如此支付公积金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人员也对该案如何执行产生了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之过,责任在于审判法官,无法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只要正确理解和解释,完全可以执行。请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分析。答:(1)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本文中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那么,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就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3种:实物分割

5、、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即实物能够分割,则分割;不能分割,或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或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想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这个规则可以适用于有形的物,适用于公积金当然也是可以的。实际上,由于思维定势,我们往往认为公积金是一般等价物,才产生了上述分歧。 (2)、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可以转让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可以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即动产物权让与人使受让人对标的物取得返还请求权,以代替该标的物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这在学理上被称为指示交付,又可称之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代位。例如甲将出租给乙使用的轿车卖

6、给丙,依通常情形,甲应将该轿车收回后再将其占有现实地转移于丙。但因租期未满,暂时无法取回占有,此时,甲不可能现实交付该轿车于丙,而将对乙的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权让与丙,以代替交付,租赁期满,乙即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所有人让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兼指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前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租赁等债的关系而生的返还请求权,后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拾得遗失物等无权占有而产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虽可不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公积金由第三人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条例而“占有”,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一方将其返还请求权让与另一

7、方,待符合条件时一方即可以行使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因此,王某将公积金返还请求权让与李某是合理合法的。 (3)、公积金支取时间不可由司法限定 从立法上看,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的规定及此条例的立法目标。 所以,本案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

8、金,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比较妥善。因此,调解书没有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是正确的。 (4)、“支付”应理解为作价补偿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协议对公积金进行分割,调解书中载明“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关键要理解“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这里的“支付”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一方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是钱就行,钱是一般等价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是货币形式的公积金,也可以是李某的其他财产。如果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改为“李某取得价值1469

9、2.79元的住房,由李某支付王某 7346.40元”,就不会有分歧了。3、张xx,男,高中毕业,1996年参加工作,第二年后取得驾驶证,在公司某采油厂从事驾驶员工作。张xx能否申报三级(高级)驾驶员?答:不能,按照陕油企发【2010】3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条要求,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的生产技术骨干,经本职业高级工强化培训达到5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才能申报,而张xx虽说1996年参加工作,到现在已参加工作15年,但是文件规定的是从事本职业年限,他是第二年从事驾驶员工作,因此实际岗位职业年限只有14年,所以不能申报。4、王xx,大专毕业,2000年参加工作,从事采

10、油工作。2005年申报初级采油测试工鉴定,2009年该同志转岗从事井下作业工作,王xx能否申报四级(中级)井下作业工鉴定?答:不能。按照陕油企发【2010】3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条要求,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专业资格等级培训者,可以申报四级(中级工)鉴定。如果王xx申报中级采油工鉴定,可以受理他的报名申请,但已不在原来的岗位工作,所以他现在只能报考井下作业工五级(初级),工作五年后,再申报中级工考试。5、小张为机修车间电机修理工,执行计件工资制,修理某型号电机额定2个工时,每产1个工时支付工资10元。由于工作,小张在星期天修理3台电机,请问单位应支付其加

11、班工资多少元?答:10元2个工时3台200%=120元。6、某技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分配至采油工岗位,试岗三个月,请问基本工资应如何执行?答:岗位工资先期执行准岗工资,标准为350元,三个月试岗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异动为采油工对应的操作服务类四岗级四档A等级,标准为715元;技能工资先期执行技校生初期工资322元,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同意其转正定级后,调整为-1级340元。7、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X采油厂例行检查时,发现X采油厂存在以下问题:(1)2009年2月1日,X采油厂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工作证押金的名义向王某收取200元,至今尚未退还王某。(2)2009年8月1日,X采油厂与周某

12、的劳动合同到期,已在X采油厂连续工作12年的周某提出与X采油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X采油厂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X采油厂收取王某工作证押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X采油厂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到1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X采油厂拒绝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3、。答:X采油厂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2010年2月1日王某与某采油厂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王某从事采油工作,由于王某从事该工作时间较短,业务不熟,采油厂于2011年5月12日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采油厂不同意,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双方约定使用期3个月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2)、采油厂不

14、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所以应该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3)、王某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采油厂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调解或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9、2009年1月,某采油厂招聘井下人员,要求每位员工交500元押金,称为保证押金,待一个月试用期过后,采油厂将该押金全额返还给员工。小李参加应聘,2

15、009年4月1日签订了l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l8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200元。2009年5月小李在公休日加班了3天,在“五一”劳动节法定假期加班了两天。请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不合法的地方?说明理由。答:劳动合同要求员工交500元押金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采油厂以保证金名义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将该押金返还给员工,并可以根据实际收取押金的员工人数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公司处以罚款。(2)、小李5月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答:小李加班3天,获得2倍工资报酬,22002

16、22=200(元),法定假日加班获得3倍工资报酬,2200223=300(元),一共是200+300=500(元)。(3)、如果公司不支付,小李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如果采油厂不同意支付,小李可向厂工会反映由工会协调、还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按应付金额即500元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0、M采油厂张某患糖尿病住院,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虽经采油厂对其重新安排,但仍不能从事新工作。采油厂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给张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合同赔偿金。但采油厂在办理交接工作时没有给予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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