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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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法规复习资料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述1994年4月,取得新加坡鳄鱼公司国内销售权的北京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专柜,与百盛购物中心联合销售鳄鱼牌及卡帝乐牌商品。同益公司工作人员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的北京市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西裤的商标撤换上“卡帝乐”商标,以560元的单价出售。北京市服装一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百盛购物中心、同益公司、鳄鱼公司及同益公司主管部门开发促进会为被告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各方对被告行为性质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是一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同假冒商标行为一样,性质为商标侵权;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而为商标权的滥用,虽损及消费者权益,却与原告无关,故原告无诉权。童怀:吞食几片枫叶,鳄鱼惹上官司,1994年8月2日光明日报;枫叶状告鳄鱼是非众人评说,1994年8月3日光明日报。1、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从商标权角度看,它属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看,它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从市场竞争角度看,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照民法通则第

3、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七、九、十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代表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赔礼道歉(同益公司已被注销),并赔偿原告损失。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2003年11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12万元未支付。2006年10月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后金

4、某为12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其人格依附于投资人,在投资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变更前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本质上已是两个不同的企业,这种不同与注销的旧企业和设立的新企业之间的不同并无本质区别。 具体到本案来说,由于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而本案讼争的债务又发生在转让之前,

5、因此本案讼争的债务应由吴某承担。 案例2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A,为了吸引更多合作者,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的20万元作为出资。后在经营时,欠下50万元债务,A 企业无力清偿,债权人提出变卖甲的住宅,但是甲却坚持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其爱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与企业债务无关。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应该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案例3甲出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A ,委托乙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后,乙与丙谈妥一单生意,

6、标的额为14万元。乙准备向甲请示,但甲正在国外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讲明自己不具有签订14万元价值合同的事情。此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分析:此合同对 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案例1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钱某、孙某、李某不过问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重大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6年6月,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签订了标的额200万元的代销

7、合同,钱某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某、李某商议后,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赵某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2)2007年2月,合伙人李某退伙。2007年4月,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接纳王某入伙,王某出资6万元。2007年6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就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及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5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

8、外的乙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4)2008年2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丁公司于2008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8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钱某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哪些当事人清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王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赵某独自决定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

9、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合伙人钱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某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赵某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职权限制,但甲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2、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

10、任。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30万元。3、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赵某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越某不能单独决定聘任乙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

11、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规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案例2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吴某、王某、张某、刘某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吴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王某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 半年以后,张某在为合

12、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吴、王、刘仅仅知道张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1、吴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2、张某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答: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

13、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2、张某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案例32008年4月,甲、乙和做警察的丙三人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娱乐城,

14、名称为“海陆空娱乐城有限公司”,口头协议约定使用甲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约定:甲与乙各出资100万元,因丙是警察拥有社会资源和权力资源,抵做出资100万元。请问:本案之娱乐城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有哪些不符合法律的地方,请一一指出。 答:第一,该娱乐城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公司”;第二,合伙人没有合伙协议书只有口头协议;第三,不能使用甲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重新申请正式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第四,丙是警察属于公务员,因此不得参与商业性的活动;第五,社会资源不能货币衡量,不得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案例4华伦汽配是由甲、乙、丙3人出资10、5、5万元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

15、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一,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问:各合伙人决定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是否平等?答: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华伦汽配是由甲、乙、丙3人出资10、5、5万元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一,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约定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但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华伦汽车配件厂。问:1、因为甲是负责人,乙和丙拥有什么权利? 2、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答:1、因为甲是负责人,执行权归甲。乙和丙拥有决策权和监督权。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择题1、合伙企业财产不包括:( C )A、合伙人出资的财产 B、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C、合伙人个人财产 D、合伙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2、在如下选项中,( D )不是合伙企业的特征:A、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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