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第四章贸易术语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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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贸易术语的作用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具体而言,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4)有利于其他有

2、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现分述如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共21条,主要说明了CIF术语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最新修订的规则对Ex、FOB、FAS、CFR、CIF、DEQ六种术语

3、做出了解释。其中FOB术语又细分为6种,因此该惯例实际上有11种贸易术语。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国际商会从20世纪20年代初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从1936年提出的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到1999年9月公布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并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通则逐渐趋于合理、完善,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已被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 三、2000年通则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年通则对13种术语做出解释,并按其共同特性归

4、纳为E、F、C、D四组,如表4-1所示。 四、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通常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而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采用FOB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表4-2所示。 (2)采用FOB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风险、责任和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船舷为界”是风险划分的界限,不能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

5、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 在实际业务中,FOB合同的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确定的习惯做法,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装在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可以理解为风险点延伸到船舱内) 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 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凭装运地仓库单代替提单索取货款;如果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未

6、能及时备货按期装船,则卖方应支付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 装货费用的负担 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主要是装船费以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出于不同的考虑,对于装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做出不同的规定,于是就形成了贸易术语的不同变形。通常,FOB术语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程租船条件下,装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而不改变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支付条件以及运输方式。常见的FOB术语变形有以下几种: a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b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

7、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c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d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然而两者的具体解释仍存在区别。 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

8、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轮船)外,还应明确提出由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2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通常译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同时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而买方必须自行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并负责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4-3所示。 (2)使用CFR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装船

9、通知问题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做好买卖双方的衔接工作十分重要。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卸货费用的负担 通常,CFR术语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程租船条件下,卸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而不改变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支付条件以及运输方式。常见的cFR术语变形有以下几种: a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b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

10、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d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通常译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同时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办理海上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提供保险单据;而买方必须负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

11、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1)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表4-4所示。 (2)使用CIF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根据2000年通则,虽然CIF术语后注明的是目的港,但是CIF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即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不再承担货物交付装运后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其合同性质属“装运合同”。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根据2000年通则,CIF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问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除非在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买方另有要求,卖方

12、一般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卸货费用的负担 通常,CIF术语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程租船条件下,卸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而不改变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支付条件以及运输方式。常见的CIF术语变形有以下几种: a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bCIF

13、舱底交货(CIF ex 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d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单据买卖 CIF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而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4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通常译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

14、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使用FCA术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由于FCA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它的交货点需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指定交货地而定。2000年通则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为方便理解和应用FcA合同,对其卖方在不同运输情况下如何完成交货的规定,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和简化: 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2)买方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总之,双方应及时沟通,以免遗漏安排运输,引起额外费用和风险。 (3)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与FOB术语一样,FCA卖方在完成交货义务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须由卖方负担,而在其后所发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担。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5CPT,Carriage Pai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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