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36785952 上传时间:2020-07-0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8.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1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1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作用1 (一)理论基础1 (二)民事诉讼和解的作用1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性质界定1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立法现状及其特征1 (二)诉讼和解的性质界定1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存在的问题6 (一)和解制度缺乏制度化保障6 (二)诉讼和解不具有终结纠纷的效力1 (三)和解制度依附程序背景不利于促成和解7 (四)民事诉讼和解常被转化为法院调解1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1 (一)转化为诉讼和解8 (二)完善审前程序9 (三)诉讼和解的瑕疵的救济方式1 (四)重视和解制度防止向法院调解任意转化10

2、参考文献1开题报告表12中期检查表18答辩记录表19成绩评定表20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摘要纠纷解决需要多元化。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就是最常用的两种方式。法院调解更被关注,而诉讼和解制度一直被轻视。我国的诉讼和解其性质为诉讼外和解,因其无强制执行效力,也不能自然的终结纠纷。因此需将我国诉讼外和解转化为诉讼和解,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和解;法院调解;审前程序Abstract To resolve disputes need to diversify. In the process of settling disputes, court mediation

3、and litigation reconciliation are the two most commonly used methods. Court mediation is more concerned, while litigation reconciliation system has been neglected. In our country, the settlement of action is outside the lawsuit, and it can not end the dispute naturally because it has no enforcement

4、effec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translate our off side settlement into lawsuit settlement to give the enforcement effect.keyword civil litigation; settlement of action; court mediation; pretrial procedure一、民事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作用(一)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进行协商,然后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民事和解在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研究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

5、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前提。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核心要件、行为基础、权利保障。1、合意是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核心要件民事诉讼和解能够很好的体现出合意性,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表现。民事诉讼和解的合意性正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程序法中的体现。合意是民事诉讼和解的核心要件。民事纠纷一般出现在私权领域中,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合意来处理纠纷。要想使得私法自治,就得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意志自由。对于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关键在于意思表示在意志自由条件下的一致和统合,即合意。1学界通说认为,法院调解制度也能体现出合意性,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在调解中可以明显的体现出来。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可以发

6、现强制调解或者变相的强制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那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形是因为对调解制度的不理解。调解主要是通过权威的人或者机关来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这个方案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法院调解中的调解人,即法官,以社会认可的道德及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形成社会认可的方案,给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接受调解从而终结纠纷。2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不是调解最核心的部分,而是以自愿为表象、以解决纠纷为最终目的的解决方式。和解只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本质上不被外界干扰。和解的成立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他不需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核心要

7、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且它也是该制度的本质要求。2、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行为基础当事人权利的不断扩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势。充分肯定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建立和解制度的首要前提,和解的制度化完善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由于我国现阶段当事人拥有的和解权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障,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大量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虽已达成了和解,但又希望法院能对和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判决。3“法的权利是在法律社会中产生、存在,并以特定法的形式予以许可和保障权利主体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4这就表明,和解权属于处分权的形式之一,和解权归属于当事人,而非法院。所以,和解权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和

8、解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最能体现处分权原则的行为就是当事人行使和解权,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权原则的充分结合。3、对审判权的限制是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保障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一旦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审判权就能发挥作用了。区别于法院审理一般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民事诉讼和解案件中起主要作用,而法官所起到的作用较小。所以如果在和解的过程中,不适当的限制一下审判权,当事人拥有的处分权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使用,和解制度的优势也就体现不出来了。在诉讼和解的过程中,限制法院起到的作用,把当事人的合意性和积极能动性展现出来,这不但可以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而且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法院对和

9、解的过度干预。因此,对审判权的限制是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保障。(二)民事诉讼和解的作用1、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全世界各国的司法机关都要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与日俱增的案件所带来的压力。同样的问题在我国的法院中也有,所以现实中迫切的需要提高审判的效率。方式灵活多变、程序简单方便是和解制度显著的特征,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资源的浪费。法院所用的人力和时间变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就变少了,司法资源的配置也更加合理,法院所面对的案件的压力也能得到显著的缓解。目前各国都在更加的重视和解制度,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是因为和解制度能有效的克服诉讼延迟、诉讼费太过昂贵等问题。虽然美国被称为“诉讼王国”,但是95%的

10、民事纠纷案件在美国都是经过和解得以解决的,真正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的案件连5%不到;在日本,通过调停得到解决的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3%到54%,而在诉讼中经过和解得以解决的案件占了35%;而在德国,其民事案件总数的75%是通过判决才得以解决的,所以德国的和解率最低。5各国设立和解制度的目的是便于双方当事人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矛盾,从而有效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和降低诉讼成本。尽管和解制度在各国不尽相同,但他们设立的本意是相同的。2、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我国法院受理和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更多的采用法院调解这一方式来解决民事案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不能缓解法院受到的司法压力,还不利于当

11、事人之间关系的缓和。所以,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显得十分重要。我国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司法当然也就应当追求相对应的和谐,并且建设和谐社会同样免不了需要司法和谐作为保障。我国建设并完善诉讼和解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当事人双方在协商和解协议内容的过程中互相体谅做出让步,最终自愿合意的达成和解协议。当然,他们所做的让步是基于平等和自愿的,这也能体现出彼此互相尊重。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因完全按法律规定而解决纠纷所受到的伤害,也有助于纠纷当事人关系的缓和和修复,这就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正在高速发展,由于传统文化的原因,以和为贵这四个字对于人们来说是很有影响力的。但和谐社

12、会所说的和谐并非是古代般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而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约束,这样才可以达到我们理想中的和谐状态。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阶段,所以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这些社会矛盾普遍存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且,上述社会矛盾有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民事纠纷,如果仅仅靠法律的强制规定来解决这些纠纷,难免显得过于冷漠和不近人情,对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来说也是一种打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而诉讼和解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它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最终得出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这就避免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放眼未来,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完成我国和谐社会

13、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性质界定(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立法现状及其特征1、立法现状我国立法对诉讼和解制度一直不重视。1991年制定的民诉法中关于和解的规定与2007年和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中关于和解的规定都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从这三次民事诉讼法对和解的规定来看,不管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法条如何修改,对诉讼中和解的规定一直都未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就使得诉讼和解制度一直无法发挥其真正的效力。整部民事诉讼法对和解权仅有11个字的简短规定。所以不管是当事人可以如何行使他们的和解权,还是行使和解权有哪些限制,亦或是行使了和解权的法律后果都没有在民诉法中提及。所以在当事人看来,和

14、解有可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这就是立法现状。2、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特征从以上的立法现状中能够归纳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的三个特征:首先,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的。当事人之间由于意思自治形成的和解协议是诉讼和解最重要的特征。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不需要经过法官或者第三方的干预的,而是由双方的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一种意思自治的行为。其次,民事诉讼中和解在效力上有别于法院调解。诉讼中和解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纠纷,但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而且和解没有时间的限制,没有法律程序的约束,

15、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点自由发言,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而法院调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案件进行调解并得出结论然后制作调解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最后,诉讼中和解与法院调解大不同的一点在于,和解必须经过撤诉才能结束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由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经法院裁定准许后,诉讼结束。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也没有强制执行力。而法院调解需要法官的主持,最后审理结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合意后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能保障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在诉后能得到执行。(二)诉讼和解的性质界定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第三者参加,也不经过法院的审查。诉讼和解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是一种自发性处理纠纷的方式,具有灵活性、自愿性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与法院调解这一方式相比,在解决纠纷的方面,诉讼和解对诉讼的依赖性更低,独立性更高。6所以,从上述的特征和性质上来看,我国诉讼和解应该是诉讼外的私法意义上的和解。三、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存在的问题(一)和解制度缺乏制度化保障我国的和解制度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处分权的一种体现。诉讼和解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解决纠纷的措施,又是当事人通过合意达成协议的结果。在诉讼阶段,和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的最终目的是终止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13条规定:“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