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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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内容摘要1引言2一.行政公诉概述3(一)行政公诉的涵义4(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形成和发展4(三)我国行政公诉的法律制定情况5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未建立的因素和建立的意义6(一)行政公诉制度尚未建立的因素6(二)行政公诉制度存在的意义6三.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8(一)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8(二)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8(三)举证职责的科学分配9四.论文总结11五.参考文献1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研究内容摘要:因世界的多极化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对整个社会造成批淮和损失的情况也呈多发态势,这造成的后果也愈发严重起来,就促使公民们对公共利益维护的意识更加提高,进而也从不关注

2、上升到愿意对社会群体权益进行诉讼的制度大力加以研究。透过现象看本质,行政公益诉讼出现的前提,在于“制度”,制度没有确立,完备的行政公益诉讼就不会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法律在现实中的使用也日臻完善,同时,公益诉讼工作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得到有效提高。此次文章重点将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始展现,从源头理向本质,层层分析,就各层体现的特征,与我国司法体系的现有的行政公益诉讼状况相结合,找出“为什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没有建立起来?”从原告主体的资格、受理案件的范围、例举证据责任.这些问题着手,来探寻行政公诉在制度上的可能与必要,在理论层面栽培出行政公诉制度的土壤。关键词:

3、主体资格 行政公诉制度 受案范围 举证责任引 言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所以一些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件会时有发生。近年来,对公共利益的诉讼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需要一种新观念,一方面注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注重社会和谐。至此,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就要与行政公益诉讼面对面,社会前进的脚步不会因我们的迟疑而停止,想真正的确立体系,真是要克服千难万难,以至研究法理方面的专家及有关部门也对行政公诉开展了长时期、进度深的学科探索研究,虽说学科理论、实践程度没达到完全成熟,但这项工作收获颇丰,为尽快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提供了尽可能多的研究数据,因中国司法系统受理的有关案件

4、的数量年年攀升,通过案件的审理,便总结了大量的经验,为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考虑以上因素,完整的行政公诉制度在我国一旦被制定实施,我国的法律大家庭进而又添加了一名重要成员。从此既有丰富的理论依据,也有可以借鉴的司法经验;既有法规的可操作性,又有社会刚需性。作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必须的法律的一员来说,行政公诉制度十分重要。一、行政公诉概述(一)行政公诉的涵义1、行政公益诉讼、公诉、行诉三者之间的区别于联系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的一种诉讼形式,因现实社会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诉讼情况的产生而护肩被大家所关注和研究的。行政公诉其实是作为行政诉讼衍生体的一种,行政公诉这种方式当前在我们国

5、家还没有被司法机构许可,但是我们通过对有关发达国家行政公诉制度文件检索和查阅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公诉制度在我国的产生既有法理支撑又有实际需求,同时,更是全世界诉讼制度向前发展的趋势所在。但公诉的概念,在我国法学界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虽然在定义上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但千真万确的是公诉在本质上是行诉的一种。“指的是社会公众指认行政部门和有关法规或法规授权机构的实际行政举措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途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在事件参与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对实际行政举措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展讨论并作出决定的行为。1”此为行政诉讼,是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须要参考的蓝本。2、行政公诉的

6、概念探析现行的行政公诉法中并未对行政公诉制度作出确定性表述,因此所有有关行政公诉说明的研究都仅仅在于理论这一层。行政公诉的概念在国内尚属“百家争鸣”时代,学界流传不同看法:“部分指出行政公诉是一些行政行为部门的违背法律的举动或工作懈怠对公共权益构成损失或者产生侵害行为时,法律规定的允许没有直接关联的人为了维护公众权益而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2”“部分指出行政公诉指的是个人为了维护公众权益,所以与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的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宜,对行政部门和所属的关系人违反法律举动或工作懈怠所提出的诉讼。3”两种观点大方向一致,只是在选择什么途径上存在很小的不同。作者表示以上说法均未对起

7、诉的主体进行精准表述,轻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主体,也就是特定的国家机构。综上所述,我认为行政公诉是指行政机构或个人指出行政的主体行使国家权利的举动违反法律,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群体利益或存在损害的可能时,纵使和个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权益,向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提交起诉的请求,并且由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的行政诉讼。(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形成和发展行政公诉这项制度最是从公元前9世纪初开始的,但一直发展到21世纪初跟随西方发达国家法制文明的进步而终于定型。法律专家周桐指出:“现行法律中有关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是由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来行使的。公元前9世纪

8、的国家机关,根本没有现在的国家体系这么多,仅仅凭借政府工作人员的努力来保护公众权益远远不够,所以政府授权给群众,让他们代替集体来起诉有关机构,用来补充这个国家制度不健全之处。4”所以,国家机关存在高效率保护公众权益的需要,因此授权群众提起违反法律举动的诉讼,但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权利滥用的问题,没有权力监管,造成公共利益维护存在漏洞。罗马法的兴起与传播没有带动公益诉讼的发展,直到1900年开始全世界都从战争中逐渐解脱出来,教科文卫等事业得到全面发展,涉及行政法的内容,由于政府部门行政权力逐渐增多,产生了诸多损害一些群体所有权益的行政举动,就此,行政公益诉讼在群众的倡议中应运而生,“不要权力

9、滥用,保障公众权益”,行政公诉由此逐渐被法律层面所重新界定并得到全面的研究。行政公诉的最开始发生在1960年的美国,这个时候的美国正处在社会不断转型的变革时期,各类有关社会公益的事项互相作用出现在法律专家们的书桌上,研究者们通过不懈努力和实践探索,所以产生了诸多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的法规。对于欧洲发达国家来讲,行政公益诉讼的诞生发展和也不太一样。在德国的宪法诉讼中,群众指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益被国家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损害的时候,该群众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请求,以此来获得政府的补偿,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受理这些案件并作出裁决。在日本,诉讼原因大有不同,民众诉讼便是公益诉讼:国民请愿去帮助

10、国家揪改查证国家、社会团体、政党不符合法律条文行为的行政诉讼。在宝岛台湾,则有:“地区人民有权维护公共利益,有权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提出诉讼。 5”(三)我国行政公诉的法律制定情况根据公元前9世纪有关国家关于公诉和私诉的区别说明,中国现阶段存在的诉讼方式多数都属于为了维护受损害公众合法利益的私诉方式,在现实活动中,中国行政公诉的法律制定情况还不容乐观。在法规制定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并未就行政公诉制度出具确定性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指出:“立法机关不接受社会群众或者其他机构对以下事宜提出的诉讼请求:1、军事、涉外等行政举措;2、政府规章及行政机构编制、颁布的拥有一定约束能力的法令

11、;3、行政机构对行政机构公务员的奖励处罚、人事调整等决定;4、有关法规确定的由行政机构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6”其中第二小节、第四小节的内容早已按法律条文的形式制定出,并未被为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这两项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现有法律规定也就不再能够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类似条款比如我国的行诉法解释第十二条:“和详细的国家举措在法律上存在关系的社会公众或者其他机构对这种举措不满意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起诉。7”行诉的告发人资格就仅仅只能是和这件事情有关联的社会公众或者其他机构,其他于这件事情无关的人便没有资格作为告发人,这从事实上否定了当前想要努力建立的公诉法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没有被

12、成体系建立,但有些法规还是能从多方面体现出公诉制度的存在。比如我国的环保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详细说道:“对损毁海洋各类资源,导致国家财产丢失或损毁的,将按照现行法律由执行海洋环保监管权的机构代表政府,对损毁当事人进行起诉,要求依法赔偿国家损失。8”最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也详细提到:“对造成公共安全等损害社会公众权利的行为,相关法规指定的政府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损毁当事人,要求依法赔偿公众损失。9”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旧没有将公民个人例入诉讼主体,而只列入到法律规定政府组织,但却已证明我国已迈出了划时代的一步进入公益诉讼领域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未建立的因素和建立的意义

13、(一)行政公诉制度尚未建立的因素1、公民权利认识不到位公民权利认识不到位一直是阻挡我国有效开展行诉研究和立法的一个主要因素,人民群众往往不太想以司法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并广泛存在于社会公众的落后思想导致的。司法实践当中,就算受害者确实被国家某项具体行政举措所侵害,也不想以司法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根本没有想到法律的力量。个人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都是这样,更不必说,社会公众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人们是什么样的态度了。2、法律制度不同的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政策,甚至很多是将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直接沿用,这种方式导致的后果,就是对西方发达国

14、家法律体系的成熟删删减减,但是对新时期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有一种延迟性,这种延迟性致使我国的根本国情需求和当下社会建立法律的需求有很大差距,这使得我国很难使用高效的有所兼顾的法律救助。3、法律援助的不同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安全高效的使用公诉制度,这需要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足够大,以阻止所有可能破坏社会公众权益的违反法律的举动,全力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但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仅仅是对因为行政主体的损害行为而蒙受损失自然人予以一定程度的补偿为准则,已蒙受具体损失为触发条款,所有存在不确定性的损害或者不能确定受损者具体身份的损害均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局限性给我们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制造了一个大难

15、题。(二)行政公诉制度存在的意义1、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任何公民对国家机构和有关公务员违反法律的具体行动,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以及举报等,只是这种权利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以及普通公民的客观因素,普通公民根本没办法直接有效参加国家的行政管理。10”在我国构建行诉公益制度就是要让社会普通民众以及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拥有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资格,用公民所具有的监督权来参与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以此来改变现在我国对待非直接受损者无法起诉行政机关的困难局面,让社会公众真正有效使用国家管理的职责,对损害社会公众权益影响到或者有可能受到损害之余的国家机关的举措给予高效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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