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PPP建设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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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PPP建设模式研究高速公路的水平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文化程度,对社会产生着重大影响。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的跃居世界第一,总里程为13万公里。建设高速公路对于对于资金资源有着较高的要求,我国相关资金资源的主演承担着是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他们通过不同的集资方式为高速公路的发展打下扎实的资金基础。可是,政府这样做往往会有很大的财政压力和风险。所以,高速公路的融资方式亟待拓展,高速公路融资方式的多元化迫在眉睫,其中引入私人资本就是发展的方向。2015年5月,在国务院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带头讨论部署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服务于公共产品。2015年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交

2、通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试点方案,在此文件中,高速公路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运作方式、融资与建设、经营与监管、政策与支持等内容都有了规范合理的规定,同时建议将模式和高速公路项目科学结合提高特许经营制度整体水平、使模式操作指引、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等更具体化,高速公路行业迎来项目的集中发展以成为趋势。一、PPP融资模式解析PPP方式融资。PPP模式是为了开展具体项目的合作,私营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在需要合作的环节作出具体合法的合作计划,私营企业经政府授权与公共部门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公共服务带来积极影响。和其他融资模式

3、进行对比,PPP模式具有下列特征:首先,从新项目开始时,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就开张合作,对项目的早期确认和可行性方面做出具体的分析,这样可以更还发挥私营企业在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的长处;其次,对于项目的所有过程来说,在项目刚起步时就需要完成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使项目运作简单高效、节省政府资金资源、最终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对于私营企业开展合作,使不同的合作对象都能从中获益,(这种融资模式也是本文后面较为详细论述的)。现阶段我国有不同的公共产品联合供给,其中的一个有效方法PPP融资模式。所谓PPP融资模式,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项目的要求,政府或公共部门带头提出需要开展的项目,之后对社会所有达到

4、要求私营企业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该私营企业需要完成项目设计、建设、生产、运营、维修等所有工作,并负有直接责任。在完成工作以后,公共部门将需要支付的费用及时支付给相关的私营企业。其融资特点为:1、将项目置于中心地位,同时在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的收益、资产、社会宏观背景等因素的条件下开展融资。对于项目贷款的归还资金,主要资金来源项目的经营获益和政府支持政策,例如贷款担保、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项目沿线土地的优先开发权等等。2、在政府和私营资本的特许权协议前提下才能开展合作,在项目所有周期内,政府和私营资本都是直接的相关责任人。(引用自陈柳钦在2006年发表的运用PPP模式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5、融资)。在所有周期内,对于开展以前的工作,例如项目的确认、可行性分析、设计,私人资本都有权参与其中,另一方面,为兼顾公共部门(或政府)和私营资本二者整体利益,可以将更好的方法运用进到该项目。3.PPP模式下,由于主要负责监督工作,故政府所承担的项目风险有限。根据行业的发展来看,PPP融资模式有很强的实用性,尤其对于社会效益较好、经济效益不好的准经营性项目或者准公共产品的建设项目的融资。对于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来说,不仅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风险有政府和私营资本共同负责,同时所得利润也由双方共同分享。二、PPP基本形式及运作方式按照前人的研究成果及经验,PPP融资模式可以人为的化分成七个阶段,具

6、体是可研、招标、合同组织、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具体流程参见图)。招标胜出的的私营企业组建专门的SPC (Special Purpose Company)负责以上工作。 按照服务组合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政府和设计方、施工方、经营方之间责任义务的不同同时考虑融资方式,PPP模式的类型各不相同。(一)设计-投标-建设(DBB:design-bid-build )DBB是指一种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其主要特点是把设计和建设阶段分二者划分开。同时设计和建设阶段已不属于经营和维护期的范围。独立的设计公司和私人承包商是设计和建设阶段责任义务的主体。按此方法,可将公共服务供给途径分割为三个阶段:设

7、计、投标、建设。对于设计阶段,设计公司拥有对于设计的相关合同,项目设计方案的定夺由该设计公司独立完成,他们需要以具体草图,参数和支持文件为参考依据。设计阶段的所有工作时,公共部门则要进行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达到部门要求的承包商积极参与招标,互相竞争,公共部门在招标参与者中挑选出选最符合要求投标者。下一步则处理完建设许可的相关手续后,项目终于开始建设。在此期间,承包商的所有生产活动都收到相关部门的监督。项目完成建设后,经营和维护都是政府的责任,同时政府还负责在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为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主要的方式有股权和债务。据上文所述,设项目的设计工作属于设计者,负责的建设工作则主要由承包商负责,

8、待建成之后,政府是该项目所有者。DBB的优点有;在我国的运用已有较长历史,具有很强的使用基础,参与各方对此都有所了解,接受难度较小;通过设计和建造两个阶段进行分割,可以有效避免设计公司和施工公司差生共同包庇的现场;同时因为设计和建造的分割,还有利于限制了合同规模,增加项目吸引力,在招标时引起更多达标企业的竞争,增加政府对于合作单位的选择性,找到最满意的投标者进行合作。DBB的缺点则有:因为实际施工过程中不一定能完全达到设计方案的要求,这会存在产生冲突的可能性;设计方案对所有的施工细节都有具体规定,不利于设计公司进行大胆创新;设计和建造的分割可能会导致成本超支。(二)设计-建设(DB:desig

9、n-build)和DBB有所不同,DB对于项目的设计和建造阶段的工作开展没有进行分割,并非两个完全分隔的私人部门承担,在项目的各个阶段存在重叠的可能性,而是通过一个综合的合同包含设计和建造,并将此合同交给私人部门。对于项目进行建设前期的设计,招标文件等工作,DB都是交给政府部门完成。然后,在投标时参与企业进行投标,展开竞争,通过此环节综合考虑不同竞标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该工程的特点,在达到要求的承包商当中比较择,优选择,选择的对象继续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工作,完成项目建设后,运营维护等工作都由政府负责,政府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DB模式里,设计和建设的主要工作都是由私人部门来完成,政府的工作则是

10、融资,以及建设结束的经营管理和维护。DB的主要优点有:设计、建造不进行分割在项目前期可以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率,在同一时间段可以分头行动,设计、建造工作两不误,可以加快项目整体进程的加快;设计和建造的具体工作人员能保持较好的互动,因为设计方和施工者都是同一个企业负责,政府进行监管时也能有效节省开支;设计和施工都同时进行且施工人员联系紧密,促使施工方更积极的将现金科技运用于建造能,为工程质量提供保障。DB的主要缺点是:设计和建造的招标工作合二为一,一次性进行招标,对于参与者的竞争性较少,参与投标的公司也会随之减少,存在导致投标价格上涨的可能性。(三)设计-建造-经营(DBO:design-buil

11、d-operate)DBO则是将服务合同和DB模式科学的结合,项目的设计、建设、经营和维护工作都由私人部门全权负责,前期规划和项目设计要求的具体制定则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这说明政府部门为了保障给予私人承包商充足的资金支持,现金支付以及给与其收费权等方式就显得的必不可少。DBO的公共服务供给在项目施工完全结束之前,私人部门还要完全负责运营维护的相关工作,在其他规定上和DB没什么区别,二者的优缺点也几乎一样。可是,它实现了将建造,经营、维护等环节的科学整合,一方面有效控制了建设方和运营维护方发生冲突的局面产生,降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方面的开支,另一方面促使私人部门在施工时保障工程质量,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

12、。(四)建造-经营-转移(BOT:build-operate-transfer)在BOT中,在获得政府特许权后,私人部门开始有序进行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维护等工作(通常为20-30年),完成建设工作以后,政府是项目的所有者,设计工作则是交给第三方负责。特许期期间,私人部门为了收回相关成本,能够对项目的使用者收取相关费用。政府为了招标文件的科学合理些,首先委托专业设计公司完成设计任务,接下来,政府以竞争性招投标过程把BOT合同授予私人部门。私人部门要进行单一报价,报价的对象有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同时在这个过程中相应资质和工程相关文件也必不可少,在此背景下,政府可以把不同投标者的报价进

13、行分析比较,综合考虑后择优选择出BOT合同的授予对象。在整个项目的不同阶段,融资保证的提供者都是政府部门。完工之后的运营维护则由私人部门独立负责,同时私人部门为了获取更多收益,减少对该项目的花费,可以向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进行收费。合同期限结束后,政府部门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在所有的环节,政府都拥有该项目。BOT方式的优点是单独的部门全权负责项目的一些融资、建造、运营维护,有利于不同部门从分发挥自身长处。BOT方式规定私人部门制定长久的维护计划,但要控制好相关成本。这为工程质量的提升奠定了基础,因为私人部门需要在很长时间内对项目负责,不敢马虎。其缺点是,BOT条件下设计方和建造商存在冲突隐患,一旦冲

14、突发生,项目期的维护就没人负责;另一方面,前期预算成本存在问题,导致成本不能有效控制,最终使用者需要承担这些额外成本。(五)建造-拥有-经营(BOO: build-own-operate)采用BOO时,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都是私人部门,有时私人部门还是项目所有者。风险也完全由私人部门承担,这也让私人部门与机会获取更多利润。在此环节中,对于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如何进行,全由私人部门主导,他们也可以将其进行分包。政府和私人部门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只是项目的批准必须由私人部门向政府部门申请,这样可以保障项目达到政策规划的要求。除此之外,私人部门需要独立承担所有的责任。BOO较上文提到的方式而言,最大的特点是私人部门才是项目的所有者,因此在项目期内政府可以把所有责任、义务等交给私人部门,所有风险都和政府无关。这样的缺点是,服务供给质量的监督无法保障,导致最终对社会福利带来负面影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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